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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d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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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鋼蛋3
經濟部進行《著作權法》有史以來最大翻修

是經濟部在翻修,還沒到立法院

那個新聞漏了一段
各種電影、動畫KUSO短片,雖經剪接或重新配音等,卻仍有侵權可能
例如元首生氣的萬用橋段

波蘿大的歪歌恐怕會因此消失了


所以二次創作要消失了嗎
感覺以後隨便做什麼都有可能違法
     
      
舊 2016-01-14, 02:11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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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doit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P&W
我也常思考這問題,唱片公司這樣督促立法院嚴格修正著作權法,到最後死的可能是自己,市場越玩越小,美國都不敢這樣玩,沒人幫你在公共場說播放歌曲,鬼知道你的歌很棒!?∼

因為美國唱片市場還ok,台灣是早就不行了,再限也很難更糟
 
舊 2016-01-14, 02:2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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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GETTA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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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淺間山 早乙女研究所
文章: 415
話說, 台灣有類似日本的JASRAC一樣的組織到處跟人討債嗎 ?
舊 2016-01-14, 02:2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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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A離線中  
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P&W
我也常思考這問題,唱片公司這樣督促立法院嚴格修正著作權法,到最後死的可能是自己,市場越玩越小,美國都不敢這樣玩,沒人幫你在公共場說播放歌曲,鬼知道你的歌很棒!?∼

那是唱片公司該煩惱的吧,輪不到別人幫他們煩惱

真的不行他們自己會想辦法推動修法
舊 2016-01-14, 02:29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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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三隻馬SP1a
Silent Member
 
三隻馬SP1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我知道,但至少沒那麼快會抓到那裡去,而且我很確定,就算有版權問題,會是廣播業者先來找我,不是那些代理商

代理商有意見,請他們先去問廣播業者,為什麼要播他們的歌,怎麼會來先問我?

而且廣播有但書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tNode=7460&mp=1

所以我們也很聰明的只有用一組「好喇叭」來放

我看你是要怎麼抓啦

網咖是這樣被玩死的...死到最後∼乾脆免費授權,但是也倒光了
舊 2016-01-14, 02:5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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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隻馬SP1a離線中  
隨風浮雲
Advance Member
 
隨風浮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看一下中央社的報導吧!
引用來源: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601130412-1.aspx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咖啡廳播音樂或廣播是否違法?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若播廣播,因權利人已向電台收費,因此不需付費;但若播CD,因屬營利性,需獲授權,否則恐有民、刑事責任。

國內著作權法自民國87年修正後,雖歷經多次修正,但主要仍以原有架構為基礎,並未作大幅更張。隨著網路普及,智慧局最近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117條,增至149條,預定3月報行政院。

智慧局這次修法有4大方向,首先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常導致權利界線模糊,例如透過網路傳送(例如MOD),究竟應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常引發爭議。

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法釐清定義,將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但若是隨選隨看的電影等,則列為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區分。不過她也提醒,利用人獲授權時,合約應寫明是獲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權利。

第二,因應遠距教學成為教育趨勢,智慧局針對3大使用態樣,說明哪些情況未來可主張合理使用。

王美花指出,學校若是針對正式註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但若是開放給一般民眾,儘管屬非營利,仍需取得授權,屬法定授權、權利金較低。

不過,若是遠距教學對象是一般民眾,且屬營利性,則須按照一般授權程序,取得授權。

第三,智慧局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以解決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問題。另為提升利用的時效性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未來將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可先行利用。

第四,檢討修正不合時宜刑事責任規定部分,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如散佈正版品刑事責任及6個月法定刑下限,呈現輕重失衡問題,導致罪責不相符。

王美花也特別列舉數件常見著作權侵權案例提醒民眾注意,包括住家附近公園每天常有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按照現行規定,每天播放音樂屬侵權行為,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修法後儘管改成法定授權,但仍需取得權利人許可,否則恐遭請求支付授權金。

至於咖啡店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播放廣播或CD音樂,王美花表示,儘管利用人花費3、400元購買CD,但在咖啡廳播放屬公開播放送或演出,且屬營利性質,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店家播放廣播部分,王美花指出,由於權利人已向廣播電台收費,因此若是使用一般家用設備播廣播節目,無論店家是否營利,皆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再付費。1050113
舊 2016-01-14, 03:11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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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浮雲離線中  
ttqqww
*停權中*
 
ttqqw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就讓那些蟑螂繼續玩吧!

到時所有店家、公開場所都被玩死

他們那些爛音樂(國內這些也能叫音樂?)連知名度都沒有

看他們要賣給誰
舊 2016-01-14, 03:2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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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qqww離線中  
healthfirst
*停權中*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引用:
作者巴豆妖
我是覺的, 少了這些店家, 幫忙免費 "打歌", 唱片的銷路不會變的更好
就跟以前常常有人說, 盜版金額約xxx元, 但這些錢, 並不是一定會流入唱片業者手中
會買正版的人, 就會買正版, 不會買的人, 就不會買, 老話一句, 生命自會有他的出路

限制那麼多, 唱片有買的比較好嗎? 不如把"歌手"本身的品質做好, 週邊商品賺更多
不過那個計程車是誇張了點

時代早就已經改變了
現在不是靠賣唱片
是靠商演、演唱會那些才能賺錢
而且還更好賺
江蕙一張票能賣到NT$6800

再出新唱片的
是為了接未來的商演、演唱會場子
不是為了賣唱片賺錢
賺錢的地方不在這
舊 2016-01-14, 04:0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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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7
引用:
作者GETTA
話說, 台灣有類似日本的JASRAC一樣的組織到處跟人討債嗎 ?

這種音樂著作權協會台灣也有幾個

是不是都會跟人討債就不知
舊 2016-01-14, 04:1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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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chk
Golden Member
 
ch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YOUTUBE他管得著嗎?
舊 2016-01-14, 04:15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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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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