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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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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這種魯蛇,大概就摸摸鼻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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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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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懂法律,但是知道怎麼在鬼島生存。 首先 常在爭論的話,或是用爭論當飯吃的才要買錄音筆,因為錄的比較久。 有用智慧型手機的話,把錄音軟體跟通話錄音裝上,相機怎麼操作錄影一定要研究一下。 記得要錄影或錄音的時候, 要光明正大的拿出來錄,最好要大聲的唸出來, 我在錄影,請注意您自己的行為, 這麼做,至少應該可以少一條妨礙秘密罪。 當別人搶您的手機的時候,記得要把他的臉給拍進去, 要告強制罪的時候,才不會找不到人。 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在鬼島上不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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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的落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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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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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的樓上說了,我想強調的是....不要把怒火波及無辜路人
至於樓主說什麼"他們違約、我承受損失",老實說信樓主自己都很清楚根本只是他們榨財的伎倆罷了 同情歸同情,但是用錯方法沒人會挺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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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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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要強調的是: 我無意將怒氣波及路人 (那麼重的衝擊 遽然被彈出去...確實根本沒有料到) 我即便吃藥昏了 失了理智了 也都是針對[該公司]所為 在強調 我沒有要人家挺 也不想人家挺 第一: 沒用 第二: 對我自己檢討沒用 第三: 對於檢調沒用 一再強調: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由我演出和敘說... 看官生氣 不滿 同情 還是若有所思 起碼不覺得浪費你的生命看一下我的故事 那就彼此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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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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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是樓主在模糊問題吧
2回事的事情 跟健身房的合約是一回事 引發公共危險更是一回事 一個民事一個刑事 而且刑事是法有明定 這個跟目前時事王如玄事件 有異曲同工之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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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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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旅費要10萬,人在國外嗎?
還是指賠償路人車輛損失部分, 路人車輛部分很好和解的,記得給點精神撫慰金, 健身房部份應該跟本次(公共危險罪無關吧),那就跳過去,有關的話你應該會被扒層皮。 乖一點裝可憐,有請律師了嗎? 不缺錢請人際關係好一點的律師, 沒死人沒傷人都是小事,以你的身分地位緩起訴很容易的。 補充:有精神障礙病史,記得帶著病歷。 此文章於 2015-12-12 10:29 PM 被 aero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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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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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可能不太好... ![]() 醫師法 第 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醫師證書。 二、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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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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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人都這樣所以才會被吃的死死的啊~ 看看統一到現在的頂新... 不過頂新目前秒退行動似乎可以看到改變的力量出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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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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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的健身房應該算是倒了吧! 不曉得您是繳了多少錢,金額有大到值得這樣鬧嗎? 有時候就是認賠了事,退一步海闊天空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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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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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佩服你也能牽拖到 政治上面去? 我可無意要陷入[政治文] 遭砍帳號 (先說明) 這是兩回事 卻是有前後因果關係 若我不是被無故違約惡意停了會籍? 若我不當場據理力爭數次遭到工作人員如此對待? 若我不是EQ那麼差的人? 我想 一般人也不會到憤怒到從那麼高的樓上把槓片往他家樓頂砸下去 假如要砸破: 毀損罪 --> 告訴乃論 實際上是彈出去 ---> 公訴罪 我說得很清楚事情經過就是如此 一方面我面對公訴 另一方面我去找台北市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一爭議 二爭議 三協調 換來一紙公文: 因雙方意見不同 ---> 請自己上法院 (這種到底在保護消費者?) 這當然不能混為一談... 講我模糊焦點... 不能說我只是滔滔不絕的說著整個事情經過 若不是我自己在警局筆錄就自行承認事我扔的 他們還要比照我的DNA和槓片上的證據來確認 對於這種行為 我很內疚 也很後悔... 筆錄上起頭: 就是先有紛爭再有脫序行為.. 我實不必特別交代...因為我也不值得在這裡像眾人交代 有一點我是認真的想: 如果依再縱容這樣不合理危害消費者權力的事件 糾紛發生 (一年超過500件..同一家公司..夠多了吧..) 我是憤怒犯了錯了.. 以後呢? 為什麼卻不去查看看為什麼一間一再引起糾紛的公司毫髮無傷的這麼傲慢無理? 卻無人可以撼動的了它? 像是大家講的[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魏應充 還是要逼到有人走[非法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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