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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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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太可能會發生這樣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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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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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該修法,有懲罰性賠償。
最低十億以上就好了,最高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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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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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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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現在做的事全都是一心為明年過後,同條船的通通雞犬升天安全下莊而鋪路,到時候才好共同對抗清算(或共同出國享福?) 根本沒在管你什麼民意什麼支持度什麼毀壞善良價值,反正輸定了還在意姿勢好不好看 此文章於 2015-12-01 11:37 P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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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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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臺灣的法律 不允許自力救濟的 民眾跟廠商打集體求償官司 需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消保官幫民眾提出告訴 要是消保官不幫、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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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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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法律有Class Action, 台灣似乎沒有這種法律.
2. 舉證門檻問題要證明吃到毒食品對身體有害有困難. 3. 偏向政治的問題,各種官商勾結財團保護傘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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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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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要罰?法源是什麼?能夠罰多少? 罰的錢還不是回去給政府浪費。 我覺得要做的是集體訴訟。這種小額消費薄利多銷的大公司都是在美國讓集體訴訟擊倒的。 石棉,香菸,汽車,醫藥......把賠償擴及所有的售出的產品或是消費者。從前賺得越多,現在賠得越多。一瓶油賠500元醫療費,幾年下來計算看要賠幾兆。這種才會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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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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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感覺台灣就是沒有class action 的慣例,所以高雄氣爆與八仙大火才會需要代位求償,因為一個案子一個案子的審核要花太久的時間,然後受害者拖不了那麼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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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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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傻了,整個政府包含在野都是這樣搞的,所以這些人必須通通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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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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