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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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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hakkinen978
當下當然先救人,我指的是後續的治療費用醫療支援之類
事發第一時間搶人命沒話說,後續的我認為公平正義優先


但有些東西,像一開始就先答應下去的健保,你政府現在說企業資金到位了就要縮手好像也不太合理,當初也沒辦法先承諾一半,例如說出「先幫你出10天,如果有人捐款你要還給政府」這種鬼話....

所以有些承諾下去的資源是勢必無法收回了,可是當初還沒承諾下去的,現在依各界資源到位程度,政府開始檢討分階段退場機制,回歸正常的社會救援及行政制度,是有必要的,我同意你說的公平正義

當然以上前提是目前各傷患所得到的照護及醫療已經脫離急難的情況下,這就要請醫護界及中央出來報告一下

社會給予協助是不過分,但不要又吃又拿又要躺著等錢
像隔壁棟說有些家屬要提告醫護人員.......這誰對誰錯我們是無法判斷啦,也不能阻止人家提告的自由,但我支持市政府在這些人提告前,先追討所有該付的醫藥費及補助金,你都吐出來了之後,要告你慢慢告
     
      

此文章於 2015-07-03 01:24 P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5-07-03, 01:22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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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KGB
因為聽說他是ptt政黑大將,9.2五毛一類

刑責也不重,業務過失致死判到頂,最多就是五年∼名下無不動產,也沒多少存款

說難聽的就是,你們拿他沒皮條∼



活動有害無害你說了算?這種活動如果有害政府為何不早禁止?標準你在訂的?


現場有500多名受害人, 每個人都分別對他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和致死會關幾年?
過失輕傷害: 告訴乃論, 1年以下, 至少有200多人
過失重傷害: 告訴乃論, 3年以下, 至少有180多人
過失致死: 公訴, 5年以下, 至少2人

以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業務過失傷害合併的刑期是2-30年, 需要被害人對活動主辦單位提出才行
業務過失致死合併的刑期最高是5-10年, 公訴罪, 檢方已經起訴
兩者合併為最高不得逾30年才對?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7-03, 01:2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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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78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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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08
檢討受害者系列費雯
真想知道這些人長什麼樣子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7-03, 01:3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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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w離線中  
SGI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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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63
引用:
作者albert@46
有朋友約為何不去? 打麻將抽菸喝酒又算是健康行為了?
還不是一大群整天照做. 有空去看看公司吸菸區

對身體不好跟意外造成生命危險是兩回事
兩者不能混再一起

就像騎車出門一定有風險. 但你不能說被撞的活該一樣
懂嗎?


我從來沒有說被撞的 或是塵暴受害者是活該唷
我是說 個人決定參加任何活動 相關風險都要自己負責
出了事卻要政府買單(除非是適合國賠的例子,很明顯,八仙不是)
這樣說不過去吧 不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
時機歹歹 隨人顧性命
舊 2015-07-03, 01:3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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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I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GI
活動確實有害 光粉塵吸入肺對身體就是不健康 何況又染色
尤其有氣管呼吸道過敏的更不應該參加
只是這害處不會讓你馬上掛掉 所以政府不會禁
有人喜歡自找罪受 政府也管不到


這種說法不對 .....

政府對於危險工作場所都有嚴格規範和檢查,

沒理由大量人群聚集場合就大放水 ....
舊 2015-07-03, 01:3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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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這種邏輯跟女孩子被強姦了 怪她穿得太SEXY一樣
舊 2015-07-03, 01:41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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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  
SGI
Major Member
 
SG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63
引用:
作者strong
這種說法不對 .....

政府對於危險工作場所都有嚴格規範和檢查,

沒理由大量人群聚集場合就大放水 ....

因為能把這種活動玩爆的 應該也是少數中少數
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因為這次事件 根本沒多少人會知道塵爆這檔事
加上地點在八仙樂園 應該也是立案通過(?)
又是在水抽乾的泳池內活動 相信一開始不會有任何人認為這是"危險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
時機歹歹 隨人顧性命
舊 2015-07-03, 01:42 PM #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GI離線中  
KGB
*停權中*
 
KG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引用:
作者MUS
現場有500多名受害人, 每個人都分別對他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和致死會關幾年?
過失輕傷害: 告訴乃論, 1年以下, 至少有200多人
過失重傷害: 告訴乃論, 3年以下, 至少有180多人
過失致死: 公訴, 5年以下, 至少2人

以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業務過失傷害合併的刑期是2-30年, 需要被害人對活動主辦單位提出才行
業務過失致死合併的刑期最高是5-10年, 公訴罪, 檢方已經起訴
兩者合併為最高不得逾30年才對?


這東西是一次行為造成的結果

不能一罪一罰,最高刑期就是5年以下

不過我看檢方應該再想辦法安他第二個業務過失罪跟致死罪,滅火時,業者消防知識不

足,造成的二次起火(有影片),可視為另一業務過失行為,只不過不知道法官買不買單∼

此文章於 2015-07-03 01:55 PM 被 KGB 編輯.
舊 2015-07-03, 01:48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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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這... 不合比例原則吧? 一時還沒想到更好形容辭
好像去夜店被強暴被殺不值得同情
騎車若沒戴安全帽撞死也是剛好
帶著100萬在身上不小心弄丟也是你罪有應得

我們都是網路鍵盤手, 都在事後諸葛
若沒爆炸, 這個color run依舊是很潮的活動. 至於傷不傷肺也是他家的事.
話說, 覺得這個活動很危險會爆炸的鄉民, 勇敢把自己說過的預言貼出來吧!
舊 2015-07-03, 02:0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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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msnow
話說, 覺得這個活動很危險會爆炸的鄉民, 勇敢把自己說過的預言貼出來吧!

你可以去爬 color run的論串...
看看有沒有人講過點火會燒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5-07-03, 02:0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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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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