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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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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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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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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神
八卦版真是一個好地方

他們被消防署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2946.A.D37.html
這邊有另一個消防隊員的回應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0054.A.35A.html

出事的時候第一個躲的是自己人

PTT那篇裡面有人說了,出事後業者很聰明立刻找工人和解,因為和解了所以不能告老闆,轉頭去告消防隊。
那個肇事原因(沒照公安標準施工的業者)一點刑責都沒有嗎???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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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5-06-27, 07:32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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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3
http://www.msn.com/zh-tw/news/natio...cc9le?ocid=iehp

新北地院審理時,消防局辯稱狀況緊急,現場難以施行吊掛,為儘快救人才切割油槽,且油槽內也有2名消防員,不可能明知會閃燃卻不顧同伴性命。一審判林男敗訴。但二審認為,當時多名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直言「裡面有油,不要切割」,且油槽內一名消防員還曾以手勢要求暫停切割,但李、莊卻未考慮清理現場改用吊掛救人,造成林男嚴重灼傷,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醫藥費等共412萬餘元。可上訴。
 
舊 2015-06-27, 10:40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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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現在在線上  
koo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
到時候會不會出現只要救人,救好救不好都會被告的冏狀

求救者:119嗎?我玩火發生火災趕快來救我,不趕快來我要告死你們,
醫生,你下刀多一公分,我要告死你,
山難搜救隊,我私自登山迷路了,你們來救我時,我要喝熱咖啡,不夠熱我要告死你

以後搞得沒人要救人,自作孽不可活
這些GO棺最好身體健康平平安安,不用被人救援

__________________
大俠漢堡包

門市版:大俠愛吃漢堡包,純正牛肉吃的好,香港市民添口福,吃了就是好寶寶
門市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有夠好,學生吃完功課好,吃完就是好寶寶
天殘版:大俠愛吃黑貓貓,神經牛肉全是毛,香港市民添口福,吃過以後洗泡泡
天殘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愛福好,姑娘吃完體格好,兩人整晚都很好

天殘:你不是大俠!吃香蕉!

劉德華:「做我們大俠的,通常都會消耗體力,所以每次練功之後,我一定吃大俠漢堡包,
各路大英雄,吃大俠漢堡包,讀書精神好,考試考不倒。」

舊 2015-06-27, 12:0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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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離線中  
ikari
Junior Member
 
ikar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720
好啊 救援成本費用1000萬
再告阿
舊 2015-06-27, 12:14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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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ari離線中  
c2826118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這個切割油槽真的很扯,就算重油燃點高也不能直接切割

嚴重暴露消防人員的專業和危機意識不足
舊 2015-06-27, 12:23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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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826118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3
如果是這樣子(的確新聞搜到也是這樣子)
http://www.msn.com/zh-tw/news/natio...cc9le?ocid=iehp
新北地院審理時,消防局辯稱狀況緊急,現場難以施行吊掛,為儘快救人才切割油槽,且油槽內也有2名消防員,不可能明知會閃燃卻不顧同伴性命。一審判林男敗訴。但二審認為,當時多名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直言「裡面有油,不要切割」,且油槽內一名消防員還曾以手勢要求暫停切割,但李、莊卻未考慮清理現場改用吊掛救人,造成林男嚴重灼傷,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醫藥費等共412萬餘元。可上訴。


那麼切割槽體本身是否也是必要的行為是否有待商榷?
我們知道當情況危急法律上會賦予行為人一種免責的狀態
叫做緊急避難
譬如醫生為了救人把急救送來的病患衣服撕開救治醫生的行為並沒問題(你有看過病人要死了醫生還在那邊一顆一顆鈕扣慢慢解嗎?)
今天假設一種狀況
新手醫生很慌張拿出大剪為剪開病患衣服卻不慎刺死病患
這樣是否有疏失?
我覺得如果是這樣還頗值得玩味的
不過法律我也不是本科就討論看看吧
以前聽說法律課程不少都在討論這種案例
而且都是特別的才會被拿出來講
譬如精神狀態正常下開車撞死人有罪(應注意未注意拿出來講)
但進香團丟一串鞭炮進去車裡引爆害駕駛驚嚇暴衝撞死路人駕駛反而沒事(這好像叫客觀歸責,是德國那邊來的不過實際發生在台灣被拿來當案例)
還有他這個還可以上訴
也許下一個法官採取另一種觀點就不一樣了
因為一審這個工人是敗訴的

此文章於 2015-06-27 12:37 P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5-06-27, 12:31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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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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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那內容你有看嗎???



這裡有篇來打臉的

判決書:
依證人曾文石證述:切割前我有告知裡面有油,但沒說什麼油; 我在清洗時我有加一桶柴油,有告知吉祥公司和林志明, 但很混亂沒有告知消防隊員
切割時我有阻止, 因為電鋸鋸鐵會產生火花,裡面還有油,一定會燃燒,所以我有阻止 我只有說裡面有油,不要切割會著火,但沒有告知什麼油, 消防隊員也知道,不然不會拿水柱在旁邊等(見他字偵查卷第31頁)
於原法院證述:我有制止,叫消防人員不要切割,因為裡面是油, 消防人員叫我們走開由他們處理;

然後,判決書也說
消防隊自己進去時也沒用氧氣面罩
進槽體,不帶防護具,這種不叫勇氣,叫無知。 希望我們能多給救助人員一些正確的知識,讓他們不再需要用勇氣作事

另外,消防署自己也弄他們
(4)再按災害現場救援其困難度隨受困者的狀況而異, 應以現場立即看得見,容易救出者為先;需長時間作業者應給予必要處置 以維持生命徵象至獲救,此有內政部消防署100 年11月11日函文可參 (第15411 號偵查卷第140 頁)
被上訴人亦陳稱應以現場立即可為,容易救出受困者之方式為先(本院卷第32頁)。 本件上訴人因清洗油槽而於槽底昏迷,則使用吊掛方式,自油槽上方將人救出, 應較安全、容易救出,況當時救助器材車已在現場,
事後請證人陳禮祿移除木棧板、木箱亦約僅花費3 至5 分鐘
均已於前述,堪認請人移走木棧板、木箱, 將救助器材車駛入後利用吊臂進行救援, 相較於採用電動切割機切割充滿油氣之油槽, 可能發生火花外濺引發閃燃之危險, 及如起火燃燒後對於身處油槽內之上訴人及消防隊員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而言, 應屬容易救出受困者之方式
且證人黃思銘、黃立遠於第一時間進入油槽救助上訴人時, 已將氣瓶吊進油槽內稀釋槽內油氣濃度,並給予配戴氧氣罩, 及將上訴人之頭部拉出下方卸油孔,此有黃思銘之證述可稽(他字偵查卷第30頁)

1.消防署也覺得他們作法不對

2.受害者頭已經從下面出來並供給氧氣,時間並不急迫

3.移除時間,法官說3到5分鐘,你的圖說2,30分鐘,就不知道誰的問題了

再次證明我上面說的
有些人真的是連判決書內容都懶得看
反正就先砲了再說

此文章於 2015-06-27 12:51 PM 被 emh01304 編輯.
舊 2015-06-27, 12:4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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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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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那內容你有看嗎???


這裡還一篇:

http://pr.ntnu.edu.tw/newspaper/ind...de=data&id=2367

重油燃點高無安全問題?學者:硬拗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晶華酒店儲油過量引發公安爭議,但業者稱重油燃點高,無安全問題。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說,這是硬拗,重油遇火的分解物照樣會燃燒,消保會還應徹查油品來源合法否。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日前檢查晶華酒店地下室,發現地下5樓共3座重油儲槽,儲存約5萬1000公升重油,超過法定標準的2000公升,卻未依法申報;又該空間原核准用途為電氣室,業者也未依法辦理變更使用。

且報導指出,台北市議員質疑業者此舉形同設置不定時炸彈。台北市消防局表示,重油與一般汽、柴油不同,燃點相當高,出現大爆炸機率相當低。
報載業者也說,所使用的重油燃點在攝氏400度以上,且須特定的大氣壓下才會燃燒,沒有安全問題。

對此,師大化學系教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吳家誠說,說這種話是硬拗。
他說明,燃點不是重點,因為重油遇到火後,分解產生的揮發性物質就會燃燒了,其分解物質的閃火點並不需要到攝氏400度才會燃燒,也就是說其分解物質的閃火點根本不是400度。

他進一步說,重油的燃點在攝氏400度以上,是指實驗室裡做實驗得到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一樣,實際情況裡,若遇到電線走火、一根燃燒的火柴等,都會燃燒。
他並說,飯店儲存重油多是為了供飯店鍋爐使用,以產生蒸汽與熱水供應客房,或可用蒸氣發電轉換成電力使用;除飯店,有需要透過蒸氣發電的工廠也會設置鍋爐,藉此發電;但是所有鍋爐設置都必須申報,因為是易爆物。

他強調,飯店設置鍋爐與儲存重油,涉及四項法律問題,首先是消防安全(儲存量申報)、建管法規(儲存空間設置合法否)、勞工安全問題,以及油的來源合法否(商業行為合法性)。

他質疑,台北市政府已就前兩者開罰,但對於後兩者,還未處理,特別是重油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更重要,不能不管;相關公共安全問題,依消保法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近日即可展開調查。


講業者跟他們說是重油
重油燃點高可以切割??

此文章於 2015-06-27 01:03 PM 被 emh01304 編輯.
舊 2015-06-27, 01:00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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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emh01304

這裡有篇來打臉的

判決書:
依證人曾文石證述:切割前我有告知裡面有油,但沒說什麼油; 我在清洗時我有加一桶柴油,有告知吉祥公司和林志明, 但很混亂沒有告知消防隊員
切割時我有阻止, 因為電鋸鋸鐵會產生火花,裡面還有油,一定會燃燒,所以我有阻止 我只有說裡面有油,不要切割會著火,但沒有告知什麼油, 消防隊員也知道,不然不會拿水柱在旁邊等(見他字偵查卷第31頁)
於原法院證述:我有制止,叫消防人員不要切割,因為裡面是油, 消防人員叫我們走開由他們處理;

然後,判決書也說
消防隊自己進去時也沒用氧氣面罩
進槽體,不帶防護具,這種不叫勇氣,叫無知。 希望我們能多給救助人員一些正確的知識,讓他們不再需要用勇氣作事

另外,消防署自己也弄他們
(4)再按災害現場救援其困難度隨受困者的狀況而異, 應以現場立即看得見,容易救出者為先;需長時間作業者應給予必要...



喔,專挑自己有利的文字來說,反正各說各話沒交集
你就自己慢慢爽吧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0054.A.35A.html
引用:
作者PPT節錄
當天就是因為現場負責人說裡面是空桶,而且原本是裝「重油」

沒有其他物質,就是「重油」

李小隊長就是有去新加坡受訓,學過油槽破壞,

知道重油的燃點,用砂輪切割器是不會造成燃燒才下令破壞!

你以為消防隊員都是白癡不知道有油氣不能燒嗎?

油槽裡還有兩位我們分隊的同仁在裡面,沒有明確的知識

你以為有任何一個帶隊官敢用切的嗎?

燒了之後負責人才說裡面好像是用柴油清洗,

在那之前都說裡面只有重油!

患者在裡面都昏迷了,你以為給他一個氧氣面罩就有用嗎?

李小隊長就是因為他自己也是高級救護技術員,所以更知道不能拖,

今天再拖久一點,說不定患者不死腦缺氧活著也變植物人。

你以為昏迷後不會死?

你怎麼知道他腦部缺氧後呼吸中樞缺氧會不會呼吸抑制?

工廠對員工該給予的防護都沒做,出事情當下資訊也給的不正確

事後又扯謊,這樣的工廠才是出問題的原因。

事前有跟工廠負責人說有柴油,但是工廠負責人只跟消防隊說有重油
事後又說那時有說過有柴油(只是沒跟消防隊說過有柴油而已)

那那個肇事公司呢?聽說十幾萬跟員工家屬和解了,所以只損失十幾萬,還真輕鬆阿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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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此文章於 2015-06-27 01:08 PM 被 老柏(第四) 編輯.
舊 2015-06-27, 01:0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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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事前有跟工廠負責人說有柴油,但是工廠負責人只跟消防隊說有重油
事後又說那時有說過有柴油(只是沒跟消防隊說過有柴油而已)

拍謝
講人家說的是重油
可以切割沒問題的
上面已經有打臉的
只知燃點卻不知閃火點
看來我國消防員的專業教育真的必須要加強

此文章於 2015-06-27 01:11 PM 被 emh01304 編輯.
舊 2015-06-27, 01:09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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