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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MARK41E
你幹嘛這樣直接

用婉轉點啊!!

我是針對風傳媒這篇文章,那是個新聞網站吧!

遊戲規則就是這麼訂的,跟債權銀行打個招呼很正常,
這篇文要市府多作功課、加強專業,就不曉得要怎麼理解了...
     
      
舊 2015-06-17, 02:5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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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這問題接不接管本來就無解
因為這問題是標準問題
回到根源 還是趕快找個雙方都認同的單位與標準來
 
舊 2015-06-17, 03:32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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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我不會指望整個揭弊能做到多好多完美

畢竟這群人貪贓枉法經驗值早就練到成精了,利益交換的手法不會那麼粗慥跟單純

手段多試幾種、多揭幾個案練一下經驗值也好

台灣已經淪落到幾乎所有重大工程跟包案都有明顯勾結痕跡了,還不覺醒嗎
舊 2015-06-17, 03:3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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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AndyCandy
一整個不知所云,接管是法有明訂...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62)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
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
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
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


由於大粒卵還沒蓋好, 所以不至於有所謂的營運不善等問題.
市府甲方應該是想抓:
1. 施工工期延宕
2. 工程品質疏失有重大公共安全疑慮

大雄乙方必然端出:
1. 工期因市府延宕
2. 消防計畫已經通過內政部指定的台灣建築中心審查通過

所以現在的問題還沒走到接管, 而是要北市府和遠雄對訟 (因雙方堅持己見) , 遠雄敗訴才成立工期和品質疏失這兩點, 才進而接管.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6-17, 03:4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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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appledavid_3.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
引用:
作者sclee
說起打怪

有網民做了個比喻

他一上台就想打五大案

套用電動的術語,想要吃王,先練功升級以及收集神裝,都沒有就開"外掛"

不然,一口氣想吃五個BOSS,其中有"魔王"等級的終極大BOSS,智商就算157就能輕鬆吃得下?大雄這支BOSS也不是泛泛之輩


王聰明有比葉大雄強嗎?

答案是錯

因為葉大雄雖然是低能兒 但是他有小叮噹

王聰明想搞倒葉大雄最好的時間在於小叮噹回到未來世界不回來了

這時間我認為是20160520
舊 2015-06-17, 04:06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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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david_3.0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appledavid_3.0
王聰明有比葉大雄強嗎?

答案是錯

因為葉大雄雖然是低能兒 但是他有小叮噹

王聰明想搞倒葉大雄最好的時間在於小叮噹回到未來世界不回來了



在小叮噹大長篇裡, 大雄可不是你想像的低能兒喔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6-17, 04:20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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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MARK41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AndyCandy
我是針對風傳媒這篇文章,那是個新聞網站吧!

遊戲規則就是這麼訂的,跟債權銀行打個招呼很正常,
這篇文要市府多作功課、加強專業,就不曉得要怎麼理解了...


台灣的問題在於就是不照遊戲規則走啊!

銀行團目前因為當今xx的關西,絕對沒有人要當出頭鳥去照遊戲規則考慮接管

BOT也是如此,優先議約權拿到後就開始東改西改,把其他人當白痴(那當初的開標條件是甚麼鬼)

不過,大雄遲早..,到時候就會有一堆銀行高層要主辦行出來面對了
舊 2015-06-17, 04:32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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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41E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台北市法務局終於出來講話了。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5158&mp=100001

第一,遠雄違約事實明確:
依照合約7.1.1規定,遠雄應於簽約後12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並在取得建造執造後三年內完成體育館之興建工程。
遠雄於100年6月30日取得建造執照,原應於103年6月30日完成興建,因遠雄兩度申請展延工期,市府同意總共展延181天,故應在103年12月28日完成興建。
眼見無法如期完工,遠雄再以各種藉口第三度申請展延,市府本於權責拒絕同意。

第二,遠雄違法事證明確:
遠雄公司施工過程中造成古蹟毀損,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事證明確;
遠雄施工過程中造成地面沉陷,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事證明確;
遠雄施工中計有79項施作與原有圖說不符,違反建築法規定,事證明確。

法務局長楊芳玲呼籲遠雄巨蛋公司,不要再以各種混淆視聽的理由,掩飾違約且違法的事實。
舊 2015-06-17, 06:08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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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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