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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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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被題目騙了
答案是A沒錯 都還沒上法庭,過失致死怎會成立 等法官"判決"之後才會成立 六法全書裡的條文說你有罪,你不見得有罪 法官判你有罪你才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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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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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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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呵好個詭辯,如果法匠已經判了有罪/無罪,那還考個屁啊? 或者以後的法律考題都是標準答案A,沒有成立。 油魚哥這個說好笑好笑。。。拍手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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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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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感覺怪怪的,先是假設有過失為前提,答案卻是無過失責任.
就算是在主管機關的衛福部的權則認定範圍內,還是很怪. 先不假設有過失,但是病人急救後死亡,應該是要先釐清急救過程中有無過失再判定吧! 不過就像前面有人提到的,法院審理結果跟衛福部認定不一定相同. 法院審理至少還有個判決文來決定是不是恐龍法官. 衛福部的判定似乎在題目上看來很隨便,看不出有在專業上做研判. 有醫護資格跟急救過程有無錯誤這是兩回事. 不然這跟網路上諷刺的黨證無敵有甚麼兩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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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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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家屬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根本不用法官判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50609/36597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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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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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是家屬說有罪就有罪 看看這個 颱風淹水捨命搶救老夫婦 3義工竟判刑4月賠600萬 這例子不知道是否符合"因過失而造成買姓老夫妻死亡" 不過有過失嗎? 救生皮筏被打翻又不是人為的,買姓老夫妻不穿救生衣是自找的,但還是判了義工四個月跟賠償。 依照風險管理的準則,遠離可能發生災害的地區是最上策,所以以後還是自掃門前雪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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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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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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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像小時候學校考試,亂丟垃圾是對行為嗎?闖紅燈是對的行為嗎? 大家都知道答案要回答什麼,可是實際上現實中就是天天都能看到有人亂丟垃圾有人紅燈當綠燈。 考試的答案跟現實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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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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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 2005年08月11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姚素珍三年前在北市中心診所當助理研究員,聽到醫院廣播說病患林鴻無心跳需急救,但值班醫師正好在急救另一病患,無暇分身;她情急下以學過的心臟救命術將林救活,卻遭林的家屬檢舉姚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醫師法》將姚緩起訴。 罰捐款五萬緩起訴 檢方指出,姚素珍雖取得我國高級心臟急救術(ACLS)合格證明,但無醫師資格,當時又無醫師指示,依法不能施行急救醫療行為,念她深表悔悟且情況急迫,因此緩起訴,罰她捐五萬元給兒福聯盟。 中心診所公關孫小姐說:「家屬之前因懷疑林鴻被醫院看護毆打,和醫院有糾紛;儘管姚素珍算是救命恩人,家屬仍挾怨檢舉。」孫強調,姚具有菲律賓醫師資格,只是沒有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姚在事發後已離職,林鴻也病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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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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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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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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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現在討論的情形類比… 現實中因不亂丟垃圾要被罰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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