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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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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得到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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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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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每次修法都是修德這麼莫名其妙 然後被罵再說我都修了那麼多次了 怎麼還罵我怠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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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系獵戶座旋臂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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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我覺得還好,可以接受。
只要改成一罪一罰即可, 怎樣算一罪,賣出一個就算一罪! 一桶油算一罪,一包泡麵算一罪,一袋麵粉算一罪,一個肉圓也算一罪! 賣出有問題的油五百桶,那就關他三千五百年,罰個四百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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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黑暗還要淒涼者,比夜晚還要陰沉者,在混沌的海裡,您偉大的存在,金色的黑暗之王啊, 我在這裡向您請願,我在這裡向您發誓,對於阻擋在我前方,所有的愚蠢之物, 集合你我之力,賜與他們平等的毀滅吧!
此文章於 2014-11-19 09:06 AM 被 缺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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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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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再多的法, 不確實執行 都是 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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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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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的條件,可能隨便一家路邊攤都有可能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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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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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要危害人體健康 例如大便可以吃且不危害健康 之前也有泡糞水的臭豆腐 塑化劑也被判無害人體 所以應該是要不符合道德與常識及法律規範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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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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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該說啥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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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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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騙選票?
做到跟大陸一樣負責人要槍斃我才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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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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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吸毒案的房東有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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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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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騙騙 呆丸人反正又吃不死人,這就是政府的心態。 以前從事食品業,雖然不是一線大廠。市場上還是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品發生問題,只有反映的有退換貨。 而地方政府的態度 認為這是單一個案 請洽 消保官 公務員總是很單純的想,食品有問題不會是通案 業者也不會主動 召回,該批 還在有效期間內 消費者還沒用食用完畢 政府沒規定,業者圖方便 以黑桶 布丁 中央主管機關 都偷偷的不說。 以後外星人要研究地球人,抓走呆丸人 研究最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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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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