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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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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 如果發卡銀行這麼沒節操,連個人刷卡記錄都洩露,那就停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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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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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原則上沒問題不會被搶 2.代購公司(or台灣物流公司)可能(>99%)會通知你東西到啦,但是貴國關稅$@#$@#$@#$,請於貨品簽收時支付該費用 消息來源:本人亞馬遜購物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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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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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應該沒有美國綠卡吧 不然你就完了....因為所有各國銀行遇到美國.....更沒有節操 之前美國要追美國籍人士的海外稅....要求其他國家銀行提供資料.....有哪一個銀行敢不給??? 台灣立法委員還曾決議過....不准台灣銀行提供個資給美國.......... 結果...也只是作秀而已吧.......後來立法委員自己通過提案......台灣銀行可以合法提供個資給美國 ![]() 台灣要是敢這樣比照要求....應該連我們友邦國家也不會鳥你吧 ![]() 此文章於 2014-11-18 03:19 PM 被 aaaa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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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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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該是有點司法背景的人吧?
所以說我知識淺薄,現在才知道奉行三民主義的中華民國抱資本主義的大腿抱到這種地步;那根本就是強詞奪理,既然你都把大法官解釋拿出來了,那我想請教中文系教授營業稅跟消費稅是否相同? 個人薪資要扣稅,還有綜合所得稅,連營業稅都要自然人負擔,中華民國真是好一個民主國家! 終滑冥國萬萬稅∼ (!@#$%^)PS. 我不想跟你們再做爭辯, 但想提醒你: 連結的大法官解釋文是針對'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作解釋, 而不是對於營業稅的解釋, 文中只是引用既有的營業稅法規制度. PS2. 法條是為了人而存在, 人不是為了法條而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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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多正面討論,並注意禮貌。
此文章於 2014-11-18 03:29 PM 被 大灰芒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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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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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問"中文系教授"有很重要嗎??? 就現行稅法的定義為何比重要吧............古人的說法是另一回事吧!! 大家又不是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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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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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跟消費稅的定義難道不重要嗎?
而且, 請別忘了中華民國的很多法律都是古人訂的, 今年是民國103年. PS. 建議您先看清楚再回, 以免引發論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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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多正面討論,並注意禮貌。
此文章於 2014-11-18 03:38 PM 被 大灰芒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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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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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針對古人說, 建議你看一下連結對於對岸現行營業稅的完整解釋: http://wiki.mbalib.com/zh-tw/%E8%90...%B8%9A%E7%A8%8E (MBA lib的財經專業應該還可以吧?) PS. 我知道你又會跟我說這是對岸的東西, 跟台灣沒關係, 但它也提到了國民黨的版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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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多正面討論,並注意禮貌。
此文章於 2014-11-18 03:53 PM 被 大灰芒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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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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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提供經驗 看來只好在同事出差前多請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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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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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yzcpa.com.tw/node/5158 消費者的「稅捐負擔能力」,其實是隱藏在「消費行為」之中。一個有能力買勞力士手錶或法拉利跑車的人,顯然是具有「稅捐負擔能力」的,至少,他一定比只能買路邊攤手錶與國產小汽車的人,更有能力負擔稅捐。從而,我國同日本及世界多數國家一樣,均針對消費行為課徵消費稅。 然而,我國法律實際上並未出現所謂「消費稅」的稅目,反而是以「營業稅」加以取代。這是因為若要課徵「消費稅」,理論上,稅捐機關須就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額進行統計,才能對消費者定期發出稅單進行課稅。但這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以有限的稅務員,不可能去對全國每個消費者進行查帳課稅,事實上也無帳可查。 從而,基於全國消費者每月或每年的消費總額,應等於全國營業人每月或每年所作成營業總額的原理(扣掉外銷、加計進口),實務上基於務實的理性(實用性原則),乃要求營業人記帳並對其營業行為課稅,讓營業人以售價內含稅款方式,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故而,營業稅其實就是消費稅,這也是營業稅在學理上,被歸類為間接稅的道理。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B4%B9%E7%A8%8E 消費稅,又稱營業稅、銷售稅、GST。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但由於該稅項非常不容易對消費者進行課稅,政府便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的產品中,隱含政府欲課徵的消費稅項目。從廣義上說,營業稅和銷售稅也屬於消費稅,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中華民國境內沒有消費稅一詞,但有類似稅目,係指是對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出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單位進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在臺灣又被稱為營業稅,在現階段仍維持5%。 消費稅通常用來調節而引導社會消費行為,是建立在對消費品普遍徵收增值稅之後的額外稅種,同時也有助於提高政府的稅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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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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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這個名字會讓人誤解,
實際上它就是最終端的消費者要繳的稅, 營業人要繳的是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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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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