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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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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邊好像是說家屬不服 所以再提訴訟到高等才改判的 一審判的是無罪,鑑識結果也傾向於無罪 加上被害人是自己不守規則違規在先,檢察官應該也同意此判決才對 不然不可能前年的事情現在才再提上訴 我記得台灣檢察官很少,一個檢察官一個月要處理幾十件 沒那閒工夫再提吧,根本沒犯案意圖,而且還拖了2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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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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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在這裡
請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引用:
引用:
引用:
似乎僅採用了被告的證詞 另外 引用:
引用:
被告應該遠遠的就看見死者穿越馬路並逆向走在車道上了 怎麼還會擦撞到,所以判了一個過失 當然相關的證據看不到,只是看完判決書那麼覺得而已 一審判決我懶得找了,也許一審是採用被告的證詞也不一定? 以下歡迎版友繼續隨媒體報導起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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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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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一個比例原則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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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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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四槍確實不符比例原則,應該一槍直接爆頭就好,下次請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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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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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掌聲鼓勵,有清醒的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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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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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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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還不知道我們的警察權力大到,看到前科犯想逃跑,可以一槍直接擊斃的地步? 煩請自行查詢 最高法院 刑事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引用:
還是歡迎以下陪媒體起舞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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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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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地方聽起來好像就在我們社區門口.... ![]() ![]() ![]() ![]() 常常都馬有人穿越,之前還有警察在開單,中間還立了禁止穿越的牌子... 不過兩邊往來都照樣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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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個4....沒有比我更強的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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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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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遠看到有人逆向站在車道上,
在車道上的每台車都要當這個人隨時跑出來而停車嗎? 我個人觀點: 遠遠看到對方,不代表有意識到對方會做出危險行為 而當近到一定距離後,駕駛才會認為對方會對自已行車動線有危險而加以閃避。 所以應該以平常人意識上發覺的距離為準, 而非以200公尺外就看得到對方逆向在車道上行走來認定應注意而非注意。 個人還是認為這是個法匠。 怎麼這種行為沒套用毒樹樹果子理論呢? 因為受害者違法的行為導致他人加害於他下,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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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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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由於法官沒有採信被告證詞,死者是忽然從人行道鑽過車子侵入車道的說法。 出事的地點也沒有大轉彎,當天也沒有能見度不足的問題 (事發地點應該在樂生療養院出來那邊的路口,符合天橋跟全家便利商店的條件) 如果死者一直沿著路邊逆向行走,怎麼被告會一直看不見。 一個挺妙的狀況,平時版上大家酸馬路三寶不遺餘力。 怎麼都沒想到被告騎車時有可能分心或不專心,結合了死者違規的事實,才導致憾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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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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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條真的超級莫名其妙 交通規則乾脆廢掉算了 反正有這一條就無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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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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