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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94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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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74
引用:
作者hoba
這裡是刑事,跟家屬無關,上訴是檢察官的職責(過失傷人致死是公訴罪)
後頭還有民事,要看家屬跟事主怎麼喬了,也許庭外已經和解也說不定


這邊好像是說家屬不服

所以再提訴訟到高等才改判的
一審判的是無罪,鑑識結果也傾向於無罪

加上被害人是自己不守規則違規在先,檢察官應該也同意此判決才對
不然不可能前年的事情現在才再提上訴

我記得台灣檢察官很少,一個檢察官一個月要處理幾十件
沒那閒工夫再提吧,根本沒犯案意圖,而且還拖了2年多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4-10-30, 02:4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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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940433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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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判決書在這裡
請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詎陳榮春亦自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處,由北往南擅違反規定,擅自穿越分隔島而橫越馬路。適陳榮春已穿越道路而將抵達桃園縣龜山鄉○○路0段00 號處,卻受阻於路旁停放車輛,而逆向沿上開路段道路邊線靠人行道側行走,惟因行走空間狹窄,致時而逾越道路邊線而侵入車道。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辯稱:當時陳榮春本依規定行走於路旁寬達3 公尺之人行道,其卻為穿越馬路,逆向行走於道路之路肩,又從路肩停放之兩車中間走向靠近車道之路肩邊緣。
在看看樓主引的蘋果怎麼報導
引用:
作者蘋果日報
判決指出,事發於前年3月27日上午9時許,郭女騎機車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1段最外側車道往桃園方向行駛,91歲陳男突從路邊停放車輛的縫隙走出,並沿路邊逆向行走,郭女見狀緊急煞車,陳男仍向右倒向郭女機車右側,身體轉了180度倒地,右側頭部重擊地面昏倒。
蘋果報導的時候漏了不少細節喔..
似乎僅採用了被告的證詞

另外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經查,被害人陳榮春事故前未依規定行走人行天橋,擅自從肇事地點對面之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處進入該路段車道,且跨越中央分隔島穿越道路,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陳榮春固確有上開違規情事,然其動作緩慢,經跨越六線車道,始抵肇事現場,復沿道路邊線行走,其違規事實已極明顯。被告騎駛上開機車沿桃園縣萬壽路1段往桃園方向之最外側車道行駛,當日視距良好,可達200公尺,倘確有注意車前狀況,當不致就陳榮春上開動向毫無所悉,
二審法官的看法應該是
被告應該遠遠的就看見死者穿越馬路並逆向走在車道上了
怎麼還會擦撞到,所以判了一個過失

當然相關的證據看不到,只是看完判決書那麼覺得而已
一審判決我懶得找了,也許一審是採用被告的證詞也不一定?
以下歡迎版友繼續隨媒體報導起舞
 
舊 2014-10-30, 04:1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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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somewa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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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802
引用:
作者josetsun
法官最會幻想的應注意未注意,這個不知道是哪一條法條...


還有一個比例原則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舊 2014-10-30, 04:23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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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waylin離線中  
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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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somewaylin
還有一個比例原則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開四槍確實不符比例原則,應該一槍直接爆頭就好,下次請比照辦理
舊 2014-10-30, 04:3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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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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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foxtm
判決書在這裡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請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在看看樓主引的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pes=og.comments)怎麼報導蘋果報導的時候漏了不少細節喔..
似乎僅採用了被告的證詞

另外二審法官的看法應該是
被告應該遠遠的就看見死者穿越馬路並逆向走在車道上了
怎麼還會擦撞到,所以判了一個過失

當然相關的證據看不到,只是看完判決書那麼覺得而已
一審判決我懶得找了,也許一審是採用被告的證詞也不一定?
以下歡迎版友繼續隨媒體報導起舞

掌聲鼓勵,有清醒的人存在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4-10-30, 04:4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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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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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hoba
開四槍確實不符比例原則,應該一槍直接爆頭就好,下次請比照辦理
一槍爆頭就爽了..當時被擊傷的歹徒根本沒有帶槍再身上..
我還不知道我們的警察權力大到,看到前科犯想逃跑,可以一槍直接擊斃的地步?

煩請自行查詢
最高法院 刑事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引用:
作者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本案發生時,被告與其組長黃建榮及其他員警到達現場,分自三面埋伏包圍,依員警當時之人數、穿著及佩帶,足見已佈署優勢警力。又被告自
陳,係伊往王明助方向移動,雖王明助仍繼續逃跑,然王明助未攻擊警方,又未攜帶槍械,警方當時無立即危害。

還是歡迎以下陪媒體起舞嚕
舊 2014-10-30, 04:5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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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地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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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627
引用:
作者foxtm
肇事地點對面之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處進入該路段車道,且跨越中央分隔島穿越道路,經跨越六線車道....恕刪
....

這地方聽起來好像就在我們社區門口....
常常都馬有人穿越,之前還有警察在開單,中間還立了禁止穿越的牌子...
不過兩邊往來都照樣穿越.....
__________________

5個4....沒有比我更強的吧....
舊 2014-10-30, 05:09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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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貓離線中  
sp004697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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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遠遠看到有人逆向站在車道上,
在車道上的每台車都要當這個人隨時跑出來而停車嗎?

我個人觀點:
遠遠看到對方,不代表有意識到對方會做出危險行為
而當近到一定距離後,駕駛才會認為對方會對自已行車動線有危險而加以閃避。
所以應該以平常人意識上發覺的距離為準,
而非以200公尺外就看得到對方逆向在車道上行走來認定應注意而非注意。

個人還是認為這是個法匠。
怎麼這種行為沒套用毒樹樹果子理論呢?
因為受害者違法的行為導致他人加害於他下,不罰!
舊 2014-10-30, 05:1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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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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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sp004697
遠遠看到有人逆向站在車道上,
在車道上的每台車都要當這個人隨時跑出來而停車嗎?

我個人觀點:
遠遠看到對方,不代表有意識到對方會做出危險行為
而當近到一定距離後,駕駛才會認為對方會對自已行車動線有危險而加以閃避。
所以應該以平常人意識上發覺的距離為準,
而非以200公尺外就看得到對方逆向在車道上行走來認定應注意而非注意。

個人還是認為這是個法匠。
怎麼這種行為沒套用毒樹樹果子理論呢?
因為受害者違法的行為導致他人加害於他下,不罰!
並不衝突阿
由於法官沒有採信被告證詞,死者是忽然從人行道鑽過車子侵入車道的說法。
出事的地點也沒有大轉彎,當天也沒有能見度不足的問題
(事發地點應該在樂生療養院出來那邊的路口,符合天橋跟全家便利商店的條件)
如果死者一直沿著路邊逆向行走,怎麼被告會一直看不見。

一個挺妙的狀況,平時版上大家酸馬路三寶不遺餘力。
怎麼都沒想到被告騎車時有可能分心或不專心,結合了死者違規的事實,才導致憾事的?
舊 2014-10-30, 05:36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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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引用:
作者Wake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一條真的超級莫名其妙
交通規則乾脆廢掉算了
反正有這一條就無敵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舊 2014-10-30, 05:4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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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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