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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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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文恕刪 我第三點也有錯一些,那真對要被保人不同時才算 你舉出來的是所得稅的規定,但現在多一個最低稅負制 兩者是同時計算,如果最低稅負的收入較高,就要用最低稅負制 但一般人,最低稅負制,根本用不到 你對第2點講的,如果用開公司的方式做,那就會算營業稅,還是你要說OBU? 匯進私人戶頭,以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誰管你什麼利息,你錢進來,就是收入,哪管你是利息還怎麼賺的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疑義解答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核定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二、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之所得。 三、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相同,也是分為 10 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 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 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 其他所得等。 四、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2 五、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 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 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者,其海外所 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七、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 ,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600 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 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 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 額未達 60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 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 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假設,今天沒有海外所得,你依然要計算基本所得額,兩者去計算,要用哪個去報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 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你前文PO的就是我們一般所得稅的規定 此文章於 2014-08-31 05:48 PM 被 itstu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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