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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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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得喔 督再近也不要壓到斑馬線,最少離行人三公尺 斑馬線前後延伸3公尺內行人擁有絕對路權 不然會被罰1200∼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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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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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是別人國小沒畢業? [行車紀錄器車]的號誌是[可以右轉,不可直行(左轉)],[撞人車]的號誌是[可以直行,也可以左轉]. 這兩個方向的車都會和[被撞行人]過斑馬線的路線交會,所以,如果號誌設定者沒有智障的話,當時[被撞行人]的斑馬線方向號誌肯定該是紅燈. PS1:我沒去過這地點,但依常識,有可能[被撞行人]闖紅燈;當然,也有可能號誌設定者智障. ![]() PS2:不過,不管[被撞行人]有沒有闖紅燈,撞上斑馬線上的行人,駕駛還是需負最大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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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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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是什麼?
這好慘喔... 就算遵守交通規則也還是要很小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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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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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 專題文章 - 專題文章 - 交通安全入口網
http://168.motc.gov.tw/TC/ColumnCon...993412ea¶m=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 上面有提到 行人闖紅燈就可以不管給他撞下去 嗎?! 影片中的汽車看起來就是 看都沒看就直接撞下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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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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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生,你和上面某人一樣,模糊焦點了。 我指正的是"婦人闖紅燈"這句話,他說錯了。婦人沒有闖紅燈。 你說的是左右轉燈號,那與婦人的路權"無涉"。左,右轉燈是給車子駕駛人看的,意思是那個時刻"得"左轉或右轉,請注意,是"得",並不是說二方向車子得左右轉,就等於婦人闖紅燈。 車子在左轉,右轉時,經過枕木紋應讓行人先行。這也是確定的。不信你去查。 天啊,網路真是個可怕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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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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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勉強他了,住在森林裡,怎知都市的紅綠燈設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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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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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強調一次,我沒到過該路口,所以我無法確定該婦人是不是闖紅燈,因為搞不好號誌設置者真的是智障. 台中市漢口路和青海路的交叉路口,和本案例完全相同,我每天都會經過. 正常情形下,在本案例的時間點,該婦人過斑馬線的燈號是紅燈; 只有當[行車紀錄器車]的號誌變成[紅燈(右轉號誌熄滅)],同時[撞人車]的號誌變成[紅燈]或[允許右轉的紅燈]時,行人過斑馬線的燈號才會是綠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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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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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12308&mp=117001 " 若行人於紅燈時段通過路口而發生肇事,雖汽車仍應禮讓行人,但行人仍需負事故之責任。" 矛中之矛 盾中之盾 嘿啦, 是有絕對通行權, 但卻要負事故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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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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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是有左轉號誌的
肇事的車也是第一輛車 https://www.google.com.tw/maps/@25.140618,121.711167,3a,75y,286.03h,84.57t/data=!3m4!1e1!3m2!1s024bjQ9NyYvlipanZAWRTQ!2e0 另外該處沒有行人號誌 當然理論上 行人愛甚麼時候過都可以 一般來說 以左轉號誌是綠燈時 左邊的行人穿越道應該是不能通行的 不過該處沒號誌管制 以本案來說 駕駛得負主要責任 因為有霸王條款在 不管駕駛的視線是否受A柱遮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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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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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賠償看比例,但是過失傷害應該跑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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