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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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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發給蘋果跟該縣市民代,可以想像員警到時候裝可憐低調道歉的樣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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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亞克西斯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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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一項":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一項":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違法在先 依法驅離 謝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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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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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敢衝敢打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你當衝進行政院是在打副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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