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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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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這樣玩,他養了多少律師,到時候可能你會成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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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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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主意 小弟是沒裝ETC啦 若是我上高速公路而影像辨識出問題 寄通知單來要我多繳費 就用這招去對付噓噓東 就算他有律師團也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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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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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話 法院也不可能對這類支付命令聲請做查證 因為要一一查證,法院就被癱瘓了 所以解決之道還是要聲請人自己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上聲請人資料 如果這樣還敢偽造文書,就可以直接去抓了 --------------------------------------------- 這邊大家也可以思考一個問題 常常有人罵行政機關沒效率,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沒效率原因出在層審核 這案例是立法時只追求效率,而欠缺審核程序 基本上,兩者是魚與熊掌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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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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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找上立委就可以介入司法不支付?
下期修正,可以朔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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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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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當事人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 而另一方是詐欺,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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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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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侏儸紀公園裡果然不同凡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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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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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有更改,是不能朔及既往的。 理論上找上立委也不能介入司法不支付這筆被詐騙的罰款....但....現實上...還是有用的 除非債權人應該也跳出來說,欠我的錢不是詐騙,是真的欠我錢,並在提出證明...但債權人如今也�**穭F ![]() 此文章於 2014-01-18 12:22 PM 被 foxsimon2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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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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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只喔,可能還去調資料影帶之類,你幾月幾號到哪個法院申請的影像都調出來當證據然後再告你 不要跟名人玩,這是很恐怖的... 引用:
這個案例,聲請人從頭到尾都是偽造文書(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資料),但是就是執行支付命令了 至於你說抓去關,聲請人資料是假的,要取哪找人來關??找的到的話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因為受詐騙的女主角只要反告聲請人就可以撤銷支付命令,問題是找不到阿,人家不出面你咬他阿 引用:
請問你是怎麼會解讀成這種結論的 引用:
照新聞內容來看立委根本無能為力,支付命令已成定局了,只能呼籲民眾+說以後會修法(那是以後的事,而且還不確定是不是說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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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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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01170023-1.aspx 目前只是財產被凍結 還沒被強制執行 救濟方法就是 1 依刑法第339條 告對方詐欺 2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 第14-1條 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向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 3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提起再審之訴 主張債權的文件是偽造的 等到再審之訴勝訴後 才能撤銷原來的支付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 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14-1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 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 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 審之訴。 此文章於 2014-01-19 06:07 AM 被 nona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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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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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一出來,就怕一堆詐騙集團跟著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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