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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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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12
引用:
作者levent
目前噓噓東是賺最兇的!罰款不用繳就算了政腐人民兩頭賺還要大家同情他,我們發起一人寄一張支付命令給噓噓東大家說好不好?


不用這樣玩,他養了多少律師,到時候可能你會成為被告。
     
      
舊 2014-01-18, 09:12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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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sbgfhgdxcfg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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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levent
目前噓噓東是賺最兇的!罰款不用繳就算了政腐人民兩頭賺還要大家同情他,我們發起一人寄一張支付命令給噓噓東大家說好不好?


好主意
小弟是沒裝ETC啦
若是我上高速公路而影像辨識出問題
寄通知單來要我多繳費
就用這招去對付噓噓東
就算他有律師團也沒用
 
舊 2014-01-18, 09:2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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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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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尤典浩澀
法院除了成為訟棍的幫兇外又成為詐騙集團的助手?
現在上新聞了不知道法院那邊會不會查核申請人的真實身份?


說實話
法院也不可能對這類支付命令聲請做查證
因為要一一查證,法院就被癱瘓了

所以解決之道還是要聲請人自己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上聲請人資料
如果這樣還敢偽造文書,就可以直接去抓了

---------------------------------------------

這邊大家也可以思考一個問題

常常有人罵行政機關沒效率,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沒效率原因出在層審核

這案例是立法時只追求效率,而欠缺審核程序

基本上,兩者是魚與熊掌的關係
舊 2014-01-18, 09:22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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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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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Question

只要找上立委就可以介入司法不支付?

下期修正,可以朔及既往?
舊 2014-01-18, 11:01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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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mms離線中  
fgasfga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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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x2mms
只要找上立委就可以介入司法不支付?

下期修正,可以朔及既往?


對當事人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
而另一方是詐欺,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舊 2014-01-18, 12:0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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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W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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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引用:
作者fgasfgasg
說實話
法院也不可能對這類支付命令聲請做查證
因為要一一查證,法院就被癱瘓了

所以解決之道還是要聲請人自己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上聲請人資料
如果這樣還敢偽造文書,就可以直接去抓了

侏儸紀公園裡果然不同凡響
舊 2014-01-18, 12:1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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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simon200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196
引用:
作者x2mms
只要找上立委就可以介入司法不支付?

下期修正,可以朔及既往?



法律有更改,是不能朔及既往的。

理論上找上立委也不能介入司法不支付這筆被詐騙的罰款....但....現實上...還是有用的

除非債權人應該也跳出來說,欠我的錢不是詐騙,是真的欠我錢,並在提出證明...但債權人如今也�**穭F

此文章於 2014-01-18 12:22 PM 被 foxsimon2001 編輯.
舊 2014-01-18, 12:20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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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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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Joss
不用這樣玩,他養了多少律師,到時候可能你會成為被告。

不只喔,可能還去調資料影帶之類,你幾月幾號到哪個法院申請的影像都調出來當證據然後再告你
不要跟名人玩,這是很恐怖的...


引用:
作者fgasfgasg
說實話
法院也不可能對這類支付命令聲請做查證
因為要一一查證,法院就被癱瘓了

所以解決之道還是要聲請人自己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上聲請人資料
如果這樣還敢偽造文書,就可以直接去抓了

---------------------------------------------

這邊大家也可以思考一個問題

常常有人罵行政機關沒效率,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沒效率原因出在層審核

這案例是立法時只追求效率,而欠缺審核程序

基本上,兩者是魚與熊掌的關係

這個案例,聲請人從頭到尾都是偽造文書(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資料),但是就是執行支付命令了
至於你說抓去關,聲請人資料是假的,要取哪找人來關??找的到的話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因為受詐騙的女主角只要反告聲請人就可以撤銷支付命令,問題是找不到阿,人家不出面你咬他阿



引用:
作者x2mms
只要找上立委就可以介入司法不支付?

下期修正,可以朔及既往?

請問你是怎麼會解讀成這種結論的
引用:
作者新聞內容
江啟臣指出,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他解釋,現行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他將於立院下會期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提高支付命令聲請人的舉證責任。

他說,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確定,要救濟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則說,會對這種新手法,加強宣導反詐騙。

照新聞內容來看立委根本無能為力,支付命令已成定局了,只能呼籲民眾+說以後會修法(那是以後的事,而且還不確定是不是說說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url]
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4-01-18, 12:24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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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離線中  
no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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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自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01170023-1.aspx

目前只是財產被凍結 還沒被強制執行
救濟方法就是

1
依刑法第339條 告對方詐欺
2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 第14-1條 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向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
3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提起再審之訴 主張債權的文件是偽造的
等到再審之訴勝訴後 才能撤銷原來的支付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
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14-1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
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
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
審之訴。

此文章於 2014-01-19 06:07 AM 被 noname 編輯.
舊 2014-01-19, 06:06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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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31
新聞一出來,就怕一堆詐騙集團跟著模仿
舊 2014-01-19, 07:29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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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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