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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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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外遇對象總是兩個人承諾共組家庭了吧., 所以如果你家長的外遇對象主張有與你父親(母親)同樣的家庭權利與義務, 除了財產繼承權以外, 萬一你好死不死未滿18歲, 他還可以有你的監護權.
你能接受嗎?

對不起,在法律上不管有沒有這個草案,你和外遇對象的關係都不能叫家庭

就算不是外遇關係,是男女朋友好了,你們有承諾對吧?但在法律上仍然不叫結婚


至於你問我接不接受,這跟多元成家無關,我已經說過了,我解釋這個草案的精神並非我完全認同這個草案
     
      

此文章於 2013-10-06 11:15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0-06, 11:1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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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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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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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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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all.lee
況且我那樣寫不等於草案就已經全盤做到了,還有,那不叫我的宣稱,那都不是我的意見,你真的不爽也該去找那些立這些草案的人,了解一個法律不等於要支持一個法律吧?

所以你應該可以注意到, 我從頭到尾不是在釘法案, 而是在釘"你的宣稱".

回到法案本身, 最精彩的一點
"伴侶間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白話文說就是「通姦除罪化」.
所謂的法律, 就是道德的最底線.
但每個國家與地區的道德底線並不相同.
所以會有「北歐可以合法種植大麻, 台灣抓到就以毒品論」的差異.
有多少人贊成台灣可以合法種大麻?
同樣的, 有多少人贊成「我的家長可以外遇」?
 
舊 2013-10-06, 11:1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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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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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你應該可以注意到, 我從頭到尾不是在釘法案, 而是在釘"你的宣稱".

回到法案本身, 最精彩的一點
"伴侶間並不互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白話文說就是「通姦除罪化」.
所謂的法律, 就是道德的最底線.
但每個國家與地區的道德底線並不相同.
所以會有「北歐可以合法種植大麻, 台灣抓到就以毒品論」的差異.
有多少人贊成台灣可以合法種大麻?
同樣的, 有多少人贊成「我的家長可以外遇」?

那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這個草案要是通過了,居然還跟通姦相關的法條同時存在耶 .........

那除罪化又從何說起?




還有啦,不厭其煩,我講這些又不等於我在支持這個草案,不要再說這是我的宣稱了





而且我不曉得為什麼你這麼害怕外遇,老實說這個草案,跟外遇一點都沒有關係 ........ 不曉得你硬要扯到外遇怎樣怎樣,還扯到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哪招?

此文章於 2013-10-06 11:25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0-06, 11:2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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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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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micall.lee
多元成家其實有點被某些基督教團體故意轉移成只有同性戀的婚姻

但其實將原有只有男性與女性才能成立家庭的制度(也就是結婚),改成比較鬆散的伴侶制度

單從民法上來看,很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只有保障前述的男女結合的家庭,也就是說,法律只有保障一對男女所成立的家庭

例如最明顯的財產繼承,我印象中只有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才能有財產繼承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舊 2013-10-06, 11:2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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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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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micall.lee
那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這個草案要是通過了,居然還跟通姦相關的法條同時存在耶 .........
那除罪化又從何說起?

還有啦,不厭其煩,我講這些又不等於我在支持這個草案,不要再說這是我的宣稱了

所以說這是「草案」阿...
等到正式通過後, 前後衝突的法條該怎麼處理?
勢必以新通過的法案為依據修改舊法條.
這樣就順利完成通姦除罪化.

又, 回到此修正草案, 會發現並沒有「保障同居人」的修正內容, 所有列舉出來的修正內容都是「移除法條內的性別限制」.

再者, 即便目前異性戀夫妻要認養小孩也不是容易通過的情況, 所以同性戀目前無法收養小孩並不會是單純因為性向問題.
舊 2013-10-06, 11:30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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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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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sclee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我的印象中啦,印象中

遺囑的位階應該高於血緣的樣子,但我國不能立一個遺囑說不要留財產給子女,好像是甚麼不能低於應繼分的樣子

怎麼分就不熟了,不好意思

至於以遺囑為主的法律,我個人沒有意見,雖然我覺得你講的很有道理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說這是「草案」阿...
等到正式通過後, 前後衝突的法條該怎麼處理?
勢必以新通過的法案為依據修改舊法條.
這樣就順利完成通姦除罪化.

又, 回到此修正草案, 會發現並沒有「保障同居人」的修正內容, 所有列舉出來的修正內容都是「移除法條內的性別限制」.

再者, 即便目前異性戀夫妻要認養小孩也不是容易通過的情況, 所以同性戀目前無法收養小孩並不會是單純因為性向問題.

一個民法一個刑法你混在一起講 ... 無言

此文章於 2013-10-06 11:35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0-06, 11:3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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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63
引用:
作者sclee
台灣在財產繼承的法律太過著重保護有血緣的親戚,應該學習歐美以財產擁有者的意願為主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久以前新聞報導,香港已故藝人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分了多分,居然徒弟以及好朋友都有分配到,他媽媽雖然也分到一分,但是女兒知媽媽生性好賭亂花錢,所以用信託方式,每月像發薪資給媽媽生活費,直至信託的錢用完
他老媽不服氣,認為哪些朋友不應分梅的遺產,向法院提訴訟,說女兒是被拐騙下立的遺囑,最後梅媽官司敗訴

個人認為錢是誰賺的,法律不應管太多,要分誰由本人來決定,美國有錢人可以全部遺產給自己養的狗都可以,根本就沒有分不分給同性同居人的問題

PS:這種以立遺囑為主的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既然遺產不一定要留給子女,債務也跟子女無關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062
所謂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係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不同於民法債篇各論之贈與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另遺贈可以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惟其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關於遺贈民法繼承篇第一千二百條至第一千二百零八條定有規定如下:
(一)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二百)。
(二)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三)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
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四)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五)以遺贈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六)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七)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八)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遺產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舊 2013-10-06, 11:36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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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micall.lee
一個民法一個刑法你混在一起講 ... 無言

民法跟刑法可不可以有抵觸?
當然不行, 所以如果民法修正了以後, 刑法是否該因應修正?
當然需要.
所以請你告訴我, 你是否願意接受你的家長名正言順搞外遇?
舊 2013-10-06, 11:38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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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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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民法跟刑法可不可以有抵觸?
當然不行, 所以如果民法修正了以後, 刑法是否該因應修正?
當然需要.
所以請你告訴我, 你是否願意接受你的家長名正言順搞外遇?

我個人意見跟這草案有甚麼關係?我沒這麼偉大,你有意見,請你去找那些支持通過這草案的人來問好不好?


前面你會不會太好笑?請問現有民法管的到外遇嗎?有哪條法是在講外遇?

你要告別人通姦,跟民法無關,只有婚姻關係可以因為有一方犯了通姦罪可以解除,你懂嗎?

此文章於 2013-10-06 11:44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0-06, 11:4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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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m Win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26
焦點偏了
大家繼續
舊 2013-10-06, 11:42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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