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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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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舊 2013-09-04, 01:51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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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g5離線中  
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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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引用:
作者megag5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06/19/father-kills-molester-texas-no-charges_n_1610465.html
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f-news/3061067/posts
http://thelibertarianrepublic.com/t...ont-be-charged/

Don't Mess with Texas!

We Massholes mess around!
Don't care.
 
舊 2013-09-04, 03:04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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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現在在線上  
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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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source: Kimo News

不滿丈夫猥褻女兒 安徽婦把他凌虐死烹屍
ETtodayETtoday – 2013年8月31日 下午2:28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安徽省一名鄭姓女子因為不滿再婚丈夫多次猥褻女兒,將他凌虐3天致死並烹屍滅跡,事後因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而至警局自首。

48歲的鄭女住在六安市區,早年離異,帶著和前夫生的女兒做五金行的生意過活。不久前鄭女認識了同是離異的劉姓男子後重組家庭,結婚後發現,劉男竟多次猥褻自己的女兒,讓她心生謀殺丈夫的念頭。

鄭女於6月11日到藥局買了一盒安眠藥,在14日趁丈夫不注意時讓他吃下,等他熟睡後,鄭女將他綑綁在自家的車庫,不給他吃飯、喝水,並用鐵鍬毆打他長達3日。劉男16日再也無法承受妻子的虐待,在受綑綁的情況下死亡,但是,鄭女還不肯罷休,她又買來鋸子、高壓鍋,將屍體肢解後丟入鍋內烹煮毀屍滅跡。

事發後,鄭女以要帶丈夫去合肥市看病為由,製造他失蹤的假象,但是時間久了,周遭的親戚朋友紛紛開始懷疑。作案後一個月,鄭女因為長期承受外界的壓力和內心的不安,整個人暴瘦14公斤,最後受不了到警局自首,案件正在審理中。




.............................
舊 2013-09-04, 03:5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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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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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d61s
在這邊解釋也沒用,很多罪名其實可大可小,最後要解釋到變成無罪也行,律師為了攻防在庭上想出的花招絕對比我們在這邊推演還來得多又實際,但重點是法官要願意這樣判,而且還要有判例...


說到這個有判例真它X 的白癡, 沒路不會開一條路來走喔?
沒人這樣判過就不能這樣判??? 那不就永遠都不能有新判法???
法官不是最自認想法高人一等???
舊 2013-09-04, 07:10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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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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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引用:
作者d61s
在這邊解釋也沒用,很多罪名其實可大可小,最後要解釋到變成無罪也行,律師為了攻防在庭上想出的花招絕對比我們在這邊推演還來得多又實際,但重點是法官要願意這樣判,而且還要有判例...

也不用解釋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不就如此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9-04, 08:12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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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E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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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惡蟲
想太多了。

不過是正當防衛的情況而已,只是美國法律有分得比較細罷了。
放到臺灣來,只要情況能符合正當防衛,一樣可以不起訴。


你在講天方夜譚嗎?
台灣法院都快成侏儸紀公園了
舊 2013-09-04, 08:13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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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R離線中  
yider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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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引用:
作者Crazynut
好像不是。現今國際主張人權最力的民間團體,似乎大部份都來自歐洲。

官方的發言聽聽就好了,不必太當真,老共被美國指責人權太低,還憤而編輯了一本"美國人權問題報告書"。

老美的人權觀念,跟歐洲的不太一樣。小時候就常聽說,在美國你闖到人家院子裡,他開槍打死你是無罪的。當然實際判決可能會有點差異,不過基本精神似乎是這樣沒錯。

我個人一直很懷疑,老美之所以一直無法廢除擁槍合法,跟他們的西部開拓史有很大的關聯。在馬克吐溫的作品裡,也經常流露出,那個時代殘留的一些嚴厲執法的精神。(當然美國很大,人種也很複雜,各州也不能一概而論)

沒記錯的話,德州的民風本就比較強悍,會有這樣的判決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美國擁槍合法,根源好像是在憲法,不修憲,聯邦政府也不能阻止各州合法擁槍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9-04, 08:15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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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尤典浩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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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引用:
作者惡蟲
想太多了。

不過是正當防衛的情況而已,只是美國法律有分得比較細罷了。
放到臺灣來,只要情況能符合正當防衛,一樣可以不起訴。

有實際案例嗎?
舊 2013-09-04, 08:17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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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浩澀離線中  
darkangel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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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個人一直很懷疑,老美之所以一直無法廢除擁槍合法,跟他們的西部開拓史有很大的關聯。在馬克吐溫的作品裡,也經常流露出,那個時代殘留的一些嚴厲執法的精神。(當然美國很大,人種也很複雜,各州也不能一概而論)


不太可能廢除擁槍合法,有太多歷史性的因素,此外米國執法制度跟呆完不太一樣。
你常看米劇就知道,為有的警察叫 police officer, sergeant, detective 有的警察卻是叫 sheriff、deputy,有興趣的話可以自己去查一查。

關於米國擁槍合法性,請參考:
1. 米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2. 米國步槍協會會員。(提示:某政治實力堅強的草叢家族皆為會員)

引用:
作者MrHermes
說到這個有判例真它X 的白癡, 沒路不會開一條路來走喔?
沒人這樣判過就不能這樣判??? 那不就永遠都不能有新判法???
法官不是最自認想法高人一等???


你不懂,某島早就完美的將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結合。
__________________
滿招損 謙受益
舊 2013-09-04, 08:3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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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angel離線中  
鬼馬小精靈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4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2010年03月23日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__________________


真他媽的鬼島
舊 2013-09-04, 10:09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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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馬小精靈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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