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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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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站長報告一下,這個法案通過後,顏董大概就能出來了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today-p1-2.htm 為顏量身訂作? 王金平︰法律一體適用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夜襲修正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被問到是否有為前立委顏清標量身訂作之嫌?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在散會後表示「沒有」。至於顏仍否因此獲釋?王說:「我不知道,要看如何解釋,但法律一體適用,如果可以,其他人也可適用。」 媒體再追問若有犯行確定且已入獄者是否比照辦理,王金平鬆口說:「是啦,應是這樣。」 王金平指出,大家認為過去一般行政部門的特別費已經處理,民意代表的部分也應解決,還有教授們的研究相關經費在會計處理上也有問題,「這是歷史共業」,希望做一次完整的處理。 王金平說,未來就遵照法律規定,有新的標準可遵循,教授、民代、行政部門有新的規範,「這對國家是件好事」。 至於此法是否有為顏清標量身訂作之嫌?王金平表示「沒有」,他強調,很早以前就有此法的許多提案,這次是整合處理,希望未來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院完成議案審查後,也到議場內向委員致意表示感謝。對於證所稅案未通過,江揆在步出議場後受訪表示,他還是希望能儘快通過。 ================================================================================ 再跟站長報告會計法第99條是什麼東西 第99條(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 然後為了幫某人的特別費解套,在100年5月18日做了如下的修正 第99條之1(各機關特別費之除罪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 現在為了放顏董出來,會計法第99條又要做如下的修正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特別費有相同性質的各民意機關支付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均視同為特別費,解除其報帳、經辦、核銷、支用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不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責任,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也不予處罰。」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大學院校職員、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費,解除其報支、核銷之財務責任。 ps. 引號內為去年林滄敏版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昨天通過的修正案不確定是否完全相同 ================================================================================ 顏董在入獄之前已經推過這個修正案好多次了,甚至還為了這個法案不能通過而擋其他法案 有了柯文哲當擋箭牌之後,立法院也就樂得為同僚解套 現在除非總統不公布這條法案,否則顏董要出來幾乎是沒問題了,搞不好還會申請國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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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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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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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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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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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顏懂被定罪的法律被大法官認定違憲 否則沒有申請國賠的空間
放了就放了, 這群人不爛到底,大家還繼續當爛好人 亂包容繼續支持 反而台灣無從翻身 就隨她們吧 這才是我們的歷史共業,讓爛人上台叫板 ,還持續當爛好人,持續用爛蘋果理論自我催眠 他媽的,爛人下台滾一邊, 天公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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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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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以前刑法是採 從新從輕 原則 94年以後改採 從舊從輕 原則
司法院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A7%E8%A1%A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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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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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過關/民代特別費、教授研究費 除罪
這種擺明涉嫌 貪污行為的 還能修法不罰唷
根本就不該修法 檢察官依個案事實認定即可 ps.大概是真的牽扯到太多高官 這真是不能說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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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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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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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用在器材核銷, 一個是拿公款去喝花酒
兩者可以等量齊觀, 立委豬公你他媽的真的沒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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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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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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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冒著當消波塊的危險,要把你這幾句推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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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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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去補充新知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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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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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能否再選? 內政部:跨部會研商
2013.06.02 林禾寧/綜合報導 因《會計法》修法而解套的前立委顏清標能否再參選公職?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2)日表示,因涉及犯罪紀錄是否能被「洗淨」的問題,內政部會與司法院、法務部會商。 立法院院會在5月31日夜襲,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2010年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特別費除罪化;2012年以前,各大專院校核銷研究費也除罪化。因溯及既往,用公款喝花酒的顏清標、被控詐領研究費的台大醫師柯文哲及其他教授,都可望解套。 蕭家淇上午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會計法》的修正,遭牽連的個案涉及偵查中是否不予追訴、審判中是否不予受理、已審決執行中是否釋放、已判決執行完畢等情形,這些都由法務部與司法院認定。 至於解套後的顏清標能再參選公職?蕭家淇則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現在的關鍵是會計法的修正,是否也包括犯罪紀錄的消除,在相關法令由總統公佈施行後,內政部將進行跨部會研商。 顏清標拿公費喝花酒案,判決定讞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立委資格遭解職,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 http://n.yam.com/newtalk/politics/2...0602528131.html 搞不好標哥還可以出來選台中市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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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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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又知道他器材核銷的錢用去哪了?幾千人每人狀況不同又何必幫特定人士背書 況且現在一個被關一個還能每天在外放話能比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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