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重覆發..刪............
此文章於 2013-05-26 01:04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部落格PO心得要被告毀謗
以前我也有遇過類似的事
就是一個賣吃的商家 有些商家 心態是得了便宜賣乖 下次我乾脆都不去了 我只能說 部分台灣人去當老闆的 眼光 目光如豆? 度量都太小 不能接受人家批評 有被批評 知道有錯 改進就好 不認錯 還硬凹自己對 這些話我也講了很多年了 台灣部分服務人員 心態都有待加強 這也是我們輸日本的地方 我看有些老闆 也不當自己 開的是餐飲服務業 當成賣吃的產品罷了 這種心態 生意要多好 很難..... PS.民宿一定有親切感 ?這我打個問號 要看經營者的心態 大家可以試想 如果經營者 本身就不是很親切的人 突然開間民宿 他心態沒改 就會變成親切的人? 答案大家不就了解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如果你說的是正確的,我覺得你要證明你自己沒作,非常困難. 如此一來,很容易就會有這種毀謗的事情發生. 因為只要不爽誰,就在網路上講些不是事實的文章來毀謗他,他又無法證明他沒作,又告不了,這不是天下大亂了? 就像我舉的例子,假設你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你真的曾出現在家附近,而非在國外或其他縣市,那麼,你有辦法證明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你沒隨地大小便嗎?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
引用:
+1 你要幫小孩洗澡可以先問有沒有澡盆啊 不能在房間吃東西我覺得合理 不過最好先講或是在網站揭露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洪爺饅頭
文章: 382
|
引用:
現在只是有資料有證據,只怕你沒時間玩,律師就是有時間,重點要如何反告!又有錢拿才是重點 這樣玩才有意思
__________________
RD-GM電腦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
引用:
國稅局真的很好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
引用:
小弟非法律科系 想了一下午 試著回一下 假如我要告你毀謗 的確應該要提出我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我連證據都提不出 你的毀謗罪卻能成立 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至於告不告 是個人的權利 會不會有罪 是法官依證據(或自由心證)來決定 再回到我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我告你毀謗 但是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這樣法官要怎麼判 我就不知道了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
引用:
印象中 現在法院應該都是無罪推定原則 因此被告不需提出證據 必須原告提出證據才行 >>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不需要這麼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他提不出來,那此案就不成立了 不過毀謗罪適不適用就不確定了 此文章於 2013-05-26 11:22 PM 被 palmdeve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小弟也非法律系, 但是個人認為你舉的例子是 r兄會輸這場官司 邏輯如下: 1. r兄到處跟別人說你隨地大小便 => 你有沒有隨地大小便還不確定是否為真, 但所講的事情就常理來說有損你的名譽. 2. 你覺得名譽受損, 於是對他提告. 3. 告人的人的確要舉證, 所以你要先舉證 r兄確實有到處跟別人說, 而且還要證明真的損及你名譽. 4. 當你的證據齊全, 證明r兄有損害你名譽後, 換r兄要證明這件事情並非個人私德, 而是會影響大眾利益, 故若r兄能證明自己講的是真的, 他的行為則不是誹謗. 反之若無法證明, 則換他犯法. 5. 不過, 如果 r兄是有所本, 例如看到疑似你身影的人隨地大小便, 而且能提出影像或證人來證明他並非無故亂猜測, 只是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地上那泡尿是不是你的 (也許你只是剛好站在那個地方調一下褲頭鬆緊) 那也許他的誹謗罪也不成立. 以上還有請法律專家指正. ^^ 讓我想到以前一位學數學的教授說過 "要證明一件事情不存在, 遠比證明一件事情存在還要困難多了" 但是另一個情境, 假設有一天中華民國法律規定 "國民均有每天下午六點鐘隨地大小便的義務" 那就變成你要真的提出你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你就會受罰. ![]() 此文章於 2013-05-26 11:30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住人家家裡就是得照人家的規定在走 所以我出去玩都寧可找飯店也不願找民宿 真的有些錢不能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