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9
|
如果法官都是愛解釋法條
那乾脆把法官廢除,依法論法 把犯案條件輸入電腦,電腦主動判斷要用哪些條起訴,直接判罪 法官這個職務,基本上就把他廢了吧 省得台灣內部搞分裂,同樣的事情,不同顏色,結果差很多 甚至可以推說法官自由心證,根本拿那些有問題法官沒辦法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591
|
幹!司法就像皇后的貞操一樣不容懷疑
就算脫光了在床上蓋同一條棉被,也只是"蓋棉被純聊天" 台灣司法真偉大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文章: 227
|
公家貪汙部隊 梢係後開始行動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
引用:
如果不是法盲, 就是故意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
引用:
呃...我居然忽略了這個可能... ![]() ![]()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2
|
引用:
林益世是用貪污起訴 他的妻子、母親、舅舅是用洗錢。 檢察官認為林益世有貪污,並沒有認定他的妻母是貪污。 不過這樣都還不適用貪污 所以有問題的是立法院 那些罵最凶的立法委員早就幫自己築好防火牆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你以為這種法案會通過嗎? 法官可以自行解釋法條,等於他就是神 不能解釋法條了,他就變成凡人了 他會同意嗎? 立委可以通過關說免除其罪 這就好像法律規定裡面最後加了幾個字 "其刑可商量" 把這後路斷掉了,他會同意嗎? 這是個共犯結構!! 會贊成把法官的權力給拿走的 那就有無權無勢的小屁民 反正我是最慘的那就把其它人的特權拿掉 人人平等!!!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
引用:
法盲的應該是我 可能有些地方我不盡了解 不過 特偵組當初也是發了一張聲明稿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3614430385.pdf 我想 他們起訴的角色 不是"立法委員014" 而是"行政院秘書長014" 若以行政院秘書長014 那貪污罪就會成立 而014的律師 肯定會將角色定位在立法委員014 畢竟依照時間點來看 當初收錢的時間點 他還沒當上行政院秘書長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
![]() ![]() ![]() 大概怕014被判太重[動搖國本]吧~~ 七年 三減五扣 三年後剛好出來在拼立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