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
|
引用:
其他的不論,只討論林克穎 實際上林克穎已在英國坐了3年的牢 就算在台灣坐牢,判4年坐3年牢已符合假釋並驅逐出境 雖然沒回台灣坐牢,但實質上已經坐牢了 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 英國在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檢方於簽署隔日即逮捕林克穎 2014年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英商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到中華民國服刑 2016年二審蘇格蘭高院採信林克穎的上訴理由,認為台灣監獄環境不符歐洲人權公約,改判不引渡林 林克穎2013年10月16日在蘇格蘭被捕後,被羈押將近3年,至2016年10月6日交保獲釋。 |
|||
2019-06-13, 02:31 PM
#32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
懶得回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 2.中華民國是中國。 3.香港不是一個國家。 4.香港人民的國藉是中華民國? 5.香港人在台灣犯罪,為何需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跟其他台灣的引渡條例? 6.香港目前不會也沒需要對台灣的引渡條例,香港如何處理台灣人在香港犯罪? 7.對香港而言,台灣人在香港犯罪,送台灣關押、審判、刑行是否屬於不當司法行政程序? 對台灣而言,香港人在台灣犯罪,送台灣關押、審判、刑行是否屬於不當司法行政程序? 1.中華民國復員大陸應當。 2.沒有台灣國。 3.香港已經回歸。 4.中國國藉。 5.這正是將來應該適用的範圍。 6.香港目前不會也沒有對台灣的引渡條例,香港如何處理台灣人在香港犯罪? 7.對中國而言,台灣人在香港犯罪,送中國關押、審判、刑行是否屬於不當司法行政程序? |
2019-06-13, 04:08 PM
#33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417
|
引用:
這兩天看了幾篇反送中的文章 還真是惡蟲大寫的這篇讓我有弄懂的感覺~ |
|
2019-06-13, 05:54 PM
#35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
引用:
並不一樣。五十年不變,五十年後呢? 香港回歸是回到中國的國藉,就拿香港來說,香港人在中國犯罪,送到香港戶藉所在地受審,中國人在香港犯罪送到中國受審,在司法及法律上一樣的。 另一件事情,香港屬於中國,香港修法送犯人去那受審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刑法的部份,一國要一制本是應該。 香港的法制統一是必然的,至於香港有沒有民主?你無法回避現下事實的發生,未來五十年這樣的犯罪只會更多。 我是覺得中國人才應該抗議香港的謊言。 台灣現在不接受一國兩制,對中國而言是一樣的事。 中國要民主投票?要公投?台灣是沒有機會的。 至於不接受中國統一,台灣就算不獨立一千年,對台灣也不利。 任何有能力的人都不該繼續留在台灣。而就算沒有能力,也應該放棄台灣早日透過各種管道取得替代方案,接受中國並進入中國生活。 這是現實的選擇,而非唱衰。 對那個神精病的回答,坦白的說,是無意義的內容。台灣終會被掏空,也走不出去。再留下來也只是因為台獨或是面對武力統一? 試問被掏空的台灣,要錢沒錢,要人沒人。得拿什麼去獨立?要學以色列兩千年後復國?我很懷疑。 此文章於 2019-06-13 06:34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2019-06-13, 06:24 PM
#36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
引用:
我想這裡並沒有人是維尼.習之類的人物,擁有極大的權力,可以決定這件事的結局。 所以這裡的討論,也僅是就一事件來進行討論,並不會因為我們的討論就可以解決這類的事件。 香港當然可以把屬人主義入法,當初英國沒有這麼做,是因為把香港視為殖民地,不需要擁有完整的主權,並保障在港英人的權利。 中國不立法,除了也是將香港視為類殖民地的次等人之外,另一方面,恐怕也是為了假借這機會,趁機把黑手伸進香港。 另外即使簽立引渡條約,也不保證能夠引渡成功。 美國同瑞士間就簽有引渡條約,但是即使以美國的實力、世界上的地位及其具備先進的司法制度,瑞士仍然就美國請求引渡羅曼.波蘭斯基一事予以拒絕。 臺灣與英國間並沒有簽立引渡條約,如果不是英國是全世界少數會同意引渡本國人民的國家,臺灣打一開始請求引渡就會被打槍,英國法院根本無須進行實質審理,林克穎也不必被抓進牢裡關押。 所以一開始林克穎逃出境,基本上就是把人帶回來接受我國法律制裁的機會非常低了。 |
|
2019-06-13, 06:44 PM
#37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
引用:
難得心情好跟你鬼扯一下。 我租你土地,五十年後歸還,我管你在這地上建立什麼規則,只要這地是我的,我要立什麼法,我要在這地怎麼做是我家的事。 大巨蛋遠雄想要怎麼經營是五十年之內的事,五十年之後,歸還地上權後才是市府的事,在五十年的期間,是遠雄的事。 中國破壞了什麼原則?五十年不變是對英國的承諾?還是中國的承諾?本是中國的地早五十年晚五十年都是一樣的事。 本來就沒有中英聯合聲明,這個聲明不過就跟台獨低能一樣把開羅宣言當廢紙一般被處理。 沒有50年不變,你自已可以腦補100年租借不存在?不過可惜的事情是,英國最後還是歸還了香港給中國,當然啦,當初英國也可以歸還香港給「中華民國」啦。 100年租借若不存在,英國就直接拿一百年的地上權權利金給中國也行啊。 100年租借存不存在,是關於歸還給誰的問題,而不關中英聯合聲明。 你說了算? 此文章於 2019-06-13 08:56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2019-06-13, 08:42 PM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