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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拿著我的衣服到外面叫三聲黑豬都不一定能把我叫的上來啦∼∼∼∼

     
      
舊 2010-03-14, 04:11 AM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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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跑光了,好掰掰嚕。
 
舊 2010-03-14, 04:12 AM #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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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帳號可以買賣是降沒錯,相對的不會削減由一個人使用的特性他還是會附屬在一個使用人身上,你說的生命身體健康,那一類當然指的是絕對的人格權嚕。

回到人格權上,權利客體必須要具體而限縮,能被轉移買賣的人格權
如著作權、專利權,權利客體是很明確被限縮的。
如你假設網路帳號有人格權,名譽權的客體該如何限縮?
自然人的名譽權是不可分割轉讓的,
而網路帳號的名譽權客體卻可以隨著帳號轉讓?
又一個沒有人使用的網路帳號有無名譽權?
這中間的灰色地帶可是相當廣大

網路帳號是物品當然需要由人來使用,
如果要這樣就說網路帳號附屬於自然人就有不可分割性
那麼你我正在使用中的電腦設備是不是也同樣
必須附屬於自然人因此有不可分割性?
不要把物權跟人格權搞混了
一直把物套用到"人"身上,最後一定無法避免要去解釋
物打哪來的人格權
舊 2010-03-14, 04:15 AM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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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A級黑豬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到時候用手機灌水不知道老闆會不會砍人



不要怕∼∼∼
身經百戰就不會被砍了 XD
舊 2010-03-14, 04:20 AM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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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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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引用:
作者chaotommy
那麼你負責把A級O低肉給叫上來

拿著我的衣服到外面叫三聲黑豬都不一定能把我叫的上來啦∼∼∼∼

還是水王"願者上鉤"手段高明
這不是上來了


引用:
作者z..
Axel大 算數要重學過唷

6個Model加一個我怎麼是6P而已這麼簡單




七匹
舊 2010-03-14, 04:33 AM #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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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z..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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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演一圈 (誤~
文章: 2,44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是說用網路ID寫了一篇文章有人格權嗎?
有著作人格權嚕

要說有沒有名譽權那是另外一個範圍,
如果我現在罵你是一個XXXX的XX
如果我用的ID不是一個人格的表現,那我根本不具有人格你怎麼告我?
相對的那你的ID不代表你的人格表現,我罵的只是一個東西我又何罪之有?



文章本身就是由人的思想去創作的,而文字本身不就是以你從小到大的人格養成下去想;進而去實現創作,最後才有網路的成品,因為那些字就是代表你的思想本身,或是商標(圖片),網路ID沒有人格嗎? 沒有人格我現在打這篇文章;這些個字難道是電腦幫我完成? 電腦只是一個Tool罷了,它只不過是把我的人格思想,傳遞到這個虛擬的空間,後面還有一大推想法...但我感覺好累,休息一下吧..不打字了~

此文章於 2010-03-14 04:39 AM 被 z.. 編輯.
舊 2010-03-14, 04:38 AM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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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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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是說用網路ID寫了一篇文章有人格權嗎?
有著作人格權嚕

要說有沒有名譽權那是另外一個範圍,
如果我現在罵你是一個XXXX的XX
如果我用的ID不是一個人格的表現,那我根本不具有人格你怎麼告我?
相對的那你的ID不代表你的人格表現,我罵的只是一個東西我又何罪之有?

我先針對反黃這句話,網路ID不具備人格權
但是為什麼使用網路帳號仍然可能會犯罪被起訴判刑?
天快亮了有點昏頭
譬如透過網路帳號竊取他人有形無形的資料或財物
犯罪者被起訴並不是因為被認定網路帳號=自然人本身
而是行為人透過"網路帳號這個工具"為犯罪行為
罪刑是直接懲罰犯罪行為人,
而不是因為網路ID犯罪==>使用者需受罰
結果一樣可是中間過程的邏輯論證不同

然後,我舉一個在PCDVD實際發生同時也是我本人的例子做說明
某串討論,有兩位網友的言論涉及人身攻擊,這部分是很無奈
到最後甚至攻擊起本人過去的照片,很不湊巧我就是對自己頭的SIZE這點很敏感
除了大小之外我不覺得自己不能見人,也有點半故意
所以就直接在該串中放上自己本人的玉照
結果兩位網友對著本人的照片說了一些汙辱&譏笑的內容
是這樣才有人被贓到....
舊 2010-03-14, 05:25 AM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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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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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門老師到底是怎麼說的?我可以去找一下呀?
我門醬子講了一下,你不覺得有雙重特性嗎?
如果硬要說網路帳號與網路暱稱只是物的性質,
那網路上一切行為不都不算是人格的表現?
把討論範圍只限在公然侮辱罪探討就好,爭點就很明顯了呀。

雙重特性....有...著作權、專利權還有商標權都具有兩種特性
但是他偏重的特性還是屬於物權的範圍
舊 2010-03-14, 05:29 AM #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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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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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z..
文章本身就是由人的思想去創作的,而文字本身不就是以你從小到大的人格養成下去想;進而去實現創作,最後才有網路的成品,因為那些字就是代表你的思想本身,或是商標(圖片),網路ID沒有人格嗎? 沒有人格我現在打這篇文章;這些個字難道是電腦幫我完成? 電腦只是一個Tool罷了,它只不過是把我的人格思想,傳遞到這個虛擬的空間,後面還有一大推想法...但我感覺好累,休息一下吧..不打字了~

Z大的論述,是可以用筆名+著作權予以解釋分析的
歸根究柢權利客體仍舊是Z大本人而非z..這個帳號

然後就Z大您剛提到帳號公信力的問題
確實,帳號經營久了會有一定的可信度,這點無可諱言
之所以說"單純的網路帳號"(單純文字,非真實人名,無可供識別真實身分之照片與個人資訊)
其本身不具備人格.
就像您舉的例子.再假設一下狀況,倘若,廠商不是用另外的ID+寫手
而是寫手提供文章內容由您的帳號發表,或是您暫時出借帳號這樣的情況下
z..這個帳號所代表的究竟是誰?對其他人來說有辦法辨識判斷嗎?
所謂網路帳號的人格權認定不會因此而變的模糊不清?

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客體基本上都是具體而且被限縮的
不這樣做的話在現實生活中會造成混亂
另外有法定的特別人格權就是常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您覺得這些人格權能夠像網路帳號一般切割轉讓嗎?
舊 2010-03-14, 06:00 AM #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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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amd21456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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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我覺得不太需要對ID的人格權這麼認真

就算是在網路上打字

只要不開口罵人,至少打嘴炮不犯法

不要留把柄給人告就好了
舊 2010-03-14, 07:56 AM #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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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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