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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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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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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光了,好掰掰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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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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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到人格權上,權利客體必須要具體而限縮,能被轉移買賣的人格權 如著作權、專利權,權利客體是很明確被限縮的。 如你假設網路帳號有人格權,名譽權的客體該如何限縮? 自然人的名譽權是不可分割轉讓的, 而網路帳號的名譽權客體卻可以隨著帳號轉讓? 又一個沒有人使用的網路帳號有無名譽權? 這中間的灰色地帶可是相當廣大 網路帳號是物品當然需要由人來使用, 如果要這樣就說網路帳號附屬於自然人就有不可分割性 那麼你我正在使用中的電腦設備是不是也同樣 必須附屬於自然人因此有不可分割性? 不要把物權跟人格權搞混了 ![]() 一直把物套用到"人"身上,最後一定無法避免要去解釋 物打哪來的人格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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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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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怕∼∼∼ 身經百戰就不會被砍了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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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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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水王"願者上鉤"手段高明 這不是上來了 ![]() ![]() ![]() 引用:
七匹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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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演一圈 (誤~
文章: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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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文章本身就是由人的思想去創作的,而文字本身不就是以你從小到大的人格養成下去想;進而去實現創作,最後才有網路的成品,因為那些字就是代表你的思想本身,或是商標(圖片),網路ID沒有人格嗎? 沒有人格我現在打這篇文章;這些個字難道是電腦幫我完成? 電腦只是一個Tool罷了,它只不過是把我的人格思想,傳遞到這個虛擬的空間,後面還有一大推想法...但我感覺好累,休息一下吧..不打字了~ ![]() 此文章於 2010-03-14 04:39 AM 被 z..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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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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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先針對反黃這句話,網路ID不具備人格權 但是為什麼使用網路帳號仍然可能會犯罪被起訴判刑? 天快亮了有點昏頭 ![]() 譬如透過網路帳號竊取他人有形無形的資料或財物 犯罪者被起訴並不是因為被認定網路帳號=自然人本身 而是行為人透過"網路帳號這個工具"為犯罪行為 罪刑是直接懲罰犯罪行為人, 而不是因為網路ID犯罪==>使用者需受罰 結果一樣可是中間過程的邏輯論證不同 然後,我舉一個在PCDVD實際發生同時也是我本人的例子做說明 某串討論,有兩位網友的言論涉及人身攻擊,這部分是很無奈 到最後甚至攻擊起本人過去的照片,很不湊巧我就是對自己頭的SIZE這點很敏感 除了大小之外我不覺得自己不能見人,也有點半故意 所以就直接在該串中放上自己本人的玉照 結果兩位網友對著本人的照片說了一些汙辱&譏笑的內容 是這樣才有人被贓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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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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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雙重特性....有...著作權、專利權還有商標權都具有兩種特性 但是他偏重的特性還是屬於物權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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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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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Z大的論述,是可以用筆名+著作權予以解釋分析的 歸根究柢權利客體仍舊是Z大本人而非z..這個帳號 ![]() 然後就Z大您剛提到帳號公信力的問題 確實,帳號經營久了會有一定的可信度,這點無可諱言 之所以說"單純的網路帳號"(單純文字,非真實人名,無可供識別真實身分之照片與個人資訊) 其本身不具備人格. 就像您舉的例子.再假設一下狀況,倘若,廠商不是用另外的ID+寫手 而是寫手提供文章內容由您的帳號發表,或是您暫時出借帳號這樣的情況下 z..這個帳號所代表的究竟是誰?對其他人來說有辦法辨識判斷嗎? 所謂網路帳號的人格權認定不會因此而變的模糊不清? 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客體基本上都是具體而且被限縮的 不這樣做的話在現實生活中會造成混亂 另外有法定的特別人格權就是常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您覺得這些人格權能夠像網路帳號一般切割轉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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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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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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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太需要對ID的人格權這麼認真
就算是在網路上打字 只要不開口罵人,至少打嘴炮不犯法 不要留把柄給人告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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