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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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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份就我個人看法的確是有些模糊空間 如果是大門緊閉,需由管理員開門,這當然無權任意進入~ 但若是大門開啟,管理員位在較裡頭的位置,那任何人要徵詢管理員同意是否可進入大樓時, 就必須進入大門走到管理員所在之處,這段路要說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倒也說得通 ![]() 不過是否真是如此,可能還要請專家或法官來判定才行 ![]() 引用:
如果是在巡邏途中任意攔車檢查身分,駕駛逕行離去時又展開追捕,那就有爭議在。 但若是設立崗哨依法實施定點臨檢,駕駛不甩警方攔查直接開走的話,那追捕就於法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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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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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網友貼的連結裡,[公共場所]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不相同,[遊藝場]屬後者,你是不是要再查清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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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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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推論錯了. 我前面就講過了,我擔任過兩次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委員. 也因此,我對這個議題很有興趣,希望能得到確切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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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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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源依據上面有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但書。 舉輕以明重,公眾得進出之公共場所尚且如此更何況其他有條件限制的私領域或住宅? 引用:
不符合。警察在要求民眾配合查證身分前必須要先把理由交代清楚。 此文章於 2012-12-10 06:07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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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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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談談這一點. 在大樓外,制服員警一定有其懷疑成分才會呼叫樓主,而樓主不理會且逕行進入大樓,這樣警察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1~4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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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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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如果符合要求,管理員應該不得要求警察離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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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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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爭議很大,現在的警察通常不會自己用這個名義行使職權, 基本上都是要有人(多半是業主)檢舉,警察到現場判斷認為有違法的可能才會行使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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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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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制服警察喊他,他不理會,這樣還不符合? 那要怎樣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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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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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因為行人走在路上,你叫了人家,人家不理你,就認定這個人要做壞事嗎?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引用:
定義很清楚吧 此文章於 2012-12-10 06:25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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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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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您不厭其煩的回答問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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