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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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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從你給的連結看來,我們所提的[管理室大廳]應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因此,管理員應無權阻止警察職權行使,請參考你連結中的以下資料.

這部份就我個人看法的確是有些模糊空間
如果是大門緊閉,需由管理員開門,這當然無權任意進入~
但若是大門開啟,管理員位在較裡頭的位置,那任何人要徵詢管理員同意是否可進入大樓時,
就必須進入大門走到管理員所在之處,這段路要說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倒也說得通
不過是否真是如此,可能還要請專家或法官來判定才行

引用:
作者hsinyic2
不太懂
警方不能隨意攔檢路人,攔車就可以?

如果是在巡邏途中任意攔車檢查身分,駕駛逕行離去時又展開追捕,那就有爭議在。
但若是設立崗哨依法實施定點臨檢,駕駛不甩警方攔查直接開走的話,那追捕就於法有據。
     
      
舊 2012-12-10, 05:54 PM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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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還是以樓主這個案例來討論:
司法人員在未遇到現行犯或是通緝犯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追到你的私有財產物中,這也就是你的人權,所以在樓主這個案例中,我前面就有提到,司法人員可以說我疑似看到通緝犯,或是看到犯罪現場,而進入你的私有財產,所以這時候管理員及樓主,就可以要求司法人員提出相關證件,以佐證該司法人員是真實存在。

司法人員在辦案時,常常會用一些違規但是不犯法的手段辦案,我只能說這是必要之惡,但是身為老百姓的我們,還是有基本人權的。

[遊藝場]已是公共場所,你前面就看到問20的解答了,而且[遊藝場]本來就是讓不特定人士可以進出。

對於不特定人士進出,在法律上有個爭執點是在於私人俱樂部(沒有營業相關證照)且開設於私人家中,這個部份爭議性在於私人俱樂部如果只開放給你的親人(五等親之內),連朋友都不能進入,那這個場所到底屬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為...

在網友貼的連結裡,[公共場所]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不相同,[遊藝場]屬後者,你是不是要再查清楚一點?
 
舊 2012-12-10, 05:55 PM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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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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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奶油銓
我大膽推斷您不是住大樓的

現在的住宅大樓 種類有很多種,警衛室也分好多不同的類型

我住的地方: 即便是穿制服的警察,在社區門口就擋住了,請用對講機與警衛通話表明來意,OK的才放行。 這種警衛室當然不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合。

現在非常多的大樓,一樓都是公設。雖然是開放空間,但嚴格的來說,也不算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警察盤查的地點,照理說也不得在那個空間進行。畢竟,雖然盤查似乎是警察的公務,但是對於“不定點式的隨機盤查”,規範可是非常多的。

你推論錯了.
我前面就講過了,我擔任過兩次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委員.

也因此,我對這個議題很有興趣,希望能得到確切的解答.
舊 2012-12-10, 05:58 PM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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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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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如果[遊藝場]可以,那我就沒問題了.

只是,你的[可以],有法源依據或者判例嗎?

法源依據上面有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但書。
舉輕以明重,公眾得進出之公共場所尚且如此更何況其他有條件限制的私領域或住宅?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再談談這一點.

在大樓外,制服員警一定有其懷疑成分才會呼叫樓主,而樓主不理會且逕行進入大樓,這樣警察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1~4款]嗎?

不符合。警察在要求民眾配合查證身分前必須要先把理由交代清楚。

此文章於 2012-12-10 06:07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2-12-10, 06:00 PM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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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即便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業主只要一句:"你這樣妨礙到我做生意了"
若沒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1~4款的要件存在,警察就得走人。

再談談這一點.

在大樓外,制服員警一定有其懷疑成分才會呼叫樓主,而樓主不理會且逕行進入大樓,這樣警察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1~4款]嗎?
舊 2012-12-10, 06:03 PM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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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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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法源依據上面有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但書。
舉輕以明重,公眾得進出之公共場所尚且如此更何況其他有條件限制的私領域或住宅?

引用:
作者但書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
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如果符合要求,管理員應該不得要求警察離開吧?
舊 2012-12-10, 06:06 PM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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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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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如果符合要求,管理員應該不得要求警察離開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爭議很大,現在的警察通常不會自己用這個名義行使職權,
基本上都是要有人(多半是業主)檢舉,警察到現場判斷認為有違法的可能才會行使職權。
舊 2012-12-10, 06:19 PM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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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不符合。警察在要求民眾配合查證身分前必須要先把理由交代清楚。

引用:
作者樓主
沒想到才剛走出超商....背後傳來聲音
有兩位警員要我拿出身分證來檢查

我當下不理會他們逕自走進大樓大廳

制服警察喊他,他不理會,這樣還不符合?
那要怎樣才符合?
舊 2012-12-10, 06:20 PM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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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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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制服警察喊他,他不理會,這樣還不符合?
那要怎樣才符合?

你可以因為行人走在路上,你叫了人家,人家不理你,就認定這個人要做壞事嗎?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引用: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定義很清楚吧

此文章於 2012-12-10 06:25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2-12-10, 06:22 PM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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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Rainwen
這部份就我個人看法的確是有些模糊空間
如果是大門緊閉,需由管理員開門,這當然無權任意進入~
但若是大門開啟,管理員位在較裡頭的位置,那任何人要徵詢管理員同意是否可進入大樓時,
就必須進入大門走到管理員所在之處,這段路要說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倒也說得通
不過是否真是如此,可能還要請專家或法官來判定才行

感謝您不厭其煩的回答問題,謝謝.
舊 2012-12-10, 06:23 PM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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