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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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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以刑逼民不用多花錢,告不成也沒事。也沒有誣告的問題。 所以大家繼續以刑逼民就好,我覺得不對也無關大局。反正操的是檢警人員。 他們活該啦! 大家說對不對? 此文章於 2019-06-10 04:01 PM 被 GCVincen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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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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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誣告本來就很難成立,不然林某是怎麼搞那麼久才被告成誣告(也是會中的) 活該?我不會那麼說,如果他有風險意識,肯把利潤與他人共享(找網民共同分擔風險) 我相信他不會單獨面對石頭的法務團隊(當然,這分我我也沒興趣吃就是了) 既然有本事吃獨食,那自業自得我想也是很正常的,高風險高報酬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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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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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妄想症?
總之~ 如果合乎規定不用管責任, 我相信廠商更開心, 真心不騙~ 使用者才是常犯錯的那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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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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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號稱天才駭客的那位
不就是啟動開發者模式修改參數才發現伺服器端有漏洞 否則正常模式下根本不會發生錯誤 我猜你所謂的有罪無罪應該是單指有沒有構成刑法339-3 而法院常有部份勝訴、其餘部份敗訴的判決 根據新聞所謂的消費者有二人 "假設"二個人都有下單購買 請問你認為有沒有可能 其中一人成立而另一人不成立? 這樣要算有罪還是無罪? 至於法律漏洞 因為版上包含你在內的一些版友認為 1.事主居心不良 2.事主使用特定順序操作構成"不正方法" 3.事主購買的商品不在優惠碼適用範圍,所以輸入的優惠碼是"虛偽資料" 這三項都成立就構成刑法339-3 "假設"以後有其他購物網站有一樣的漏洞 消費者操作時觸發漏洞完成交易(只有一筆交易) 請問你認為該購物網站可不可以提告? 請不要回覆我"應該不會" "會不會"和"可不可以"是二回事 "假設"你會使用網路購物 而這個消費者就是你 該購物網站找上你 要你付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 不然要告你觸犯刑法339-3 請問你付還是不付? "著作權流氓"殷鑑不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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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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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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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提告是他的權利 我可以主張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該筆交易 但如果有不當得利,我會返還 我有信心我不會被起訴,所以我一點也不會擔心自己會遇到同樣問題 而現實上,我網購多年也沒遇過這樣的事 好了,我回答完了,你也該回答一下我的問題了 不用管法官會怎麼判刑,你就當自己是陪審團 只問你心裡認為有沒有罪,不管刑事或民事都算數 1.屈臣氏案 2.華碩案 我想釐清你的想法,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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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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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師
曾經我也覺得安份守己 懂不懂法律無關緊要 直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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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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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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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丞相賜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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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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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慶幸法律有規範不當得利的情況 才不會哪天因為自己的疏忽而遭受重大的損失 那你要回答我前面的提問了嗎? 此文章於 2019-06-10 09:34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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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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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遇到不代表別人不會遇到!!!
我自己就是例子 之前的公司有零食櫃放零食給員工取用 我被指定為福委 於是就在購物網站買零食 大約第五個月開始網站給優惠碼 之後每個月就上演一次 華碩案事主才開二個分頁 我大概開了六七個在那邊 一下加入品項 一下移掉優惠碼 只為了儘量把預算用完 一直到缷任 幸好那個購物網站沒有類似的漏洞 不然我肯定不止一筆交易中招 加上我資料都留公司的 警察帶搜索票上公司搜索違法事證 那個畫面用想的都不寒而憟 到這個階段 整個案子可能連開始都算不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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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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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正常操作如你根本不會有事主那樣的狀況? 還是你也會試圖嘗試多次使用優惠代碼來達到預期外的折扣,只是網站不允許?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你想表達的重點 你什麼時候願意回答我前面的提問? 你問我的,我也先回答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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