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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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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詭異...還在鬼扯採購法?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建築法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還是有人要告訴我建築物筏式基不算主要構造? ================= 上面是正常情況,起造人就是建商,監造人是建築師... 但本案起造人雖仍是建商,但建物所有人卻是市政府,因此起造人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業主本身就可以要求建商與營造停工。(這裡才是採購法) 但...一開始的勒令停工是依據建築法。 也就是說,不是業主要停工,是主管機管依法勒令停工。 而地上物停工後,隔天開始全力搶大底進度,之後仍未復工才是業主要求的。 此文章於 2016-04-17 11:14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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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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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又陷入只看線,不看網 融資機構貸款給遠雄不用看大巨蛋契約寫融資契約嗎? 13.1和13.2要不要仔細看看 融資契約是要送甲方的,不同意大巨蛋契約要求事項 這家融資機構能過關嗎? 19條不願做,又有何資格用13條 用你這種解讀邏輯,這本契約連審計都過不了 此文章於 2016-04-17 11:24 P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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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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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勒令停工後廠商不改善;完工遙遙無期,不是應該逕行解約進行解約清算嗎,廠商不服再打解約官司;如果是合意解約還要鑑價買回,那就是說停工不合理;造成廠商停工損失,一年的營運損失,這都是天價吧;公務員或首長不用負責嗎?廠商求償誰要付錢? 此文章於 2016-04-17 11:27 P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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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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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例子有點怪怪的 以保險合約來說,雇主意外責任險甲乙方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雖然是被保險人,但是除了出具代表工作情況真偽的說明(或證明)外,不應該要用印,也不應該是甲乙方 如果是採購雇主意外責任險的合約,那甲乙方就更應該是雇主跟保險公司,勞工(或公務員)在其中頂多是經辦人的身分,也不可能是甲乙方 另外大巨蛋合約審計有揪出過缺失啊,只是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而已,這審計長很早就撇的很乾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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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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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保險公司加註本案保險契約變更須經採購單位同意 防止乙方查驗完就亂改更便宜的保險或取消 同樣的要求自然也可放在乙方的融資契約上 不同意就不允許承辦遠雄大巨蛋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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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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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又再拿流刺網當棉線團 融資機構看的大巨蛋合約又怎樣?它們會主動提醒要加個強制融資機構自身的字眼或條約嗎? 19條不願做,不代表沒有資格使用13條,因為那是甲方自己的問題 另外審計單位是有提出糾正啊 引用:
你以為逕行解約進行解約清算就不會有鑑價買回的問題嗎? 我前面就說過沒有解除合約就無法求償及主張興建支出的事情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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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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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人說接管以後直接改 改掉以後大雄的成本怎麼算? 誰知道甚麼有做甚麼沒有? 讓大雄自己心算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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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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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只能限制融資機構的融資條件而已,而那也只能歸在乙方的財務條件優劣而已 你還是不能強迫融資機構做啥,頂多叫乙方再去換一個更符合合約裡財務要求的融資協議 說穿了還是合約裡甲乙方的事,無法強制融資機構,頂多是對於接管或是資產轉移在合約中作出限制,偏偏甲方就是很便利的忘掉了甲方的權益 ![]() 此文章於 2016-04-17 11:48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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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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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sn.com/zh-tw/news/2014e...0%AD/ar-BBrOA9a
"若依大巨蛋合約 市府已可片面解約 簡言之,市府可以依照遠雄已經違約的事實,採取片面解約,不需要透過如今「合意」方式解約,兩者的差別在於片面解約是因遠雄有錯在先,需負擔大部分責任,市府責任輕很多,或只要負擔建材費用,但「合意」解約,顯示的是市府與遠雄的平等位置,無誰對誰錯,此時,市府就得付出「該多少、就多少」的巨蛋費用。 之所以有這樣的決定,在於府內做過評估,若市府片面解約,勢必引來遠雄不服處分的控告,訴訟程序冗長,無法在本任期內讓巨蛋案了結,且後續的訴訟耗時耗錢,市府難掌握下一步,但若能走合意解約,則省去了與遠雄的冗長訴訟期,使得合意解約成為市府的最終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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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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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作法實在嚇死人! 減價驗收是怎樣的規定,不管大小、類別,都可以使用嗎? 嚇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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