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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三界火宅
文章: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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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麥兄……回頭看一下自己的簽名檔 ![]() 「夫兵者,不祥之器。」用兵者慎之。 人好顏面。冷處理,對雙方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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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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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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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在367f引用362f小弟的發言 引用:
367f 引用:
368f 引用:
369f (大大指的網友跟小弟說的應是同一位沒錯吧) 引用:
然後小弟在意的點,該網友不就在371f的回覆中給驗証了嗎? 何來 "回覆多了 搞錯對象" 若沒搞錯對象 "再拿這來著墨 容易失真" 這論點就不成立不是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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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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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說我很難跟你解釋,你就當作沒看到這段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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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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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要上國文課嗎? 我沒辦法給你上課 你上的 我看不懂前言後語 我們就此一拍兩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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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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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不能說學生錯
但沒有證據卻可以說店家作秀 立場如何清楚到不行還裝模作樣的假中立 噁心到不行 大方的說我就是要挺學生還不會讓人如此作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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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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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的例子我只有看過一兩次平面媒體報導,不是很清楚後續發展 我平時很少看社會新聞的 我的看法是 關於媒體報導擋救護車這件事,如果能夠經由媒體的報導,使得政府能夠修定相關條文 加重擋救護車的罰則,那這樣的報導才是有正面意義的 至於駕駛願不願意道歉,我覺得都是多餘的,賠償付的乾脆一點比較實在 關於王貴芬,由於她是公眾人物,本來就會承擔比較多的社會責任,被放大檢視我覺得合理 那本事件你覺得有什麼正面意義? 說要教育學生,難道沒有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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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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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理解能力超越我的想像 ![]() 說她做秀是她給我的感覺 就像某人說某某女星很假一樣,只是一種感覺 這樣還需要證據的話,我先說聲道歉 如果我的言論造成你嘔吐,你可以直接加我黑名單,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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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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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噁心還跳進來回文 這是甚麼心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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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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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指蕭事發前也不是公眾人物一樣是學生 如果沒有輿論掀波~要等鬼島居民自覺慢慢等吧 ![]() 更不用提一開始根本不搭理後面才趕快處理收尾的過失者 有那麼多重保護~要怎麼對付這樣的學生? 公眾人物才能受公評!? 那這樣高振利甲油事件爆發前算公眾人物嗎? 如果日月光最後查出授意的只是某階層主管 那他們也不是公眾人物 依法行事就好了~大家惦惦別多事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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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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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十四頁看到你說討論大概就到這邊了
還以為你真的會把電腦關了出去呼吸一下新鮮空氣 結果還是一路戰到三十九頁 ![]() #338 引用:
#349 引用:
#371 引用:
#38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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