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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le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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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屏東 台中 高雄 台北
文章: 195
為什麼這篇每次快到整數的時候都特別塞車
     
      
舊 2010-03-14, 01:00 AM #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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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letec離線中  
chiao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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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2
引用:
作者憨人
+1
那我搶3900就好
不要跟我搶


我也有點想搶的說
可是太晚了還是去睡覺好了

 
舊 2010-03-14, 01:03 AM #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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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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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cycletec
為什麼這篇每次快到整數的時候都特別塞車

因會很多人躲在後面不出手
卻頻頻點此篇.....看回到多少了

然後養精蓄銳,一鼓作氣,就戳下去了.....

如果真能灌到4000.....會有更多隻手指準備來戳

一將功成阿~~~~

此文章於 2010-03-14 01:09 AM 被 Axel_K 編輯.
舊 2010-03-14, 01:08 AM #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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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le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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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屏東 台中 高雄 台北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Axel_K
因會很多人躲在後面不出手
卻頻頻點此篇.....看回到多少了

然後養精蓄銳,一鼓作氣,就戳下去了.....

如果真能灌到4000.....會有更多隻手指準備來戳

一將功成阿~~~~


週末加上綿綿細雨........來推整數吧~
舊 2010-03-14, 01:13 AM #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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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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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我的看法是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怎麼來的其實不用解釋吧,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不是人來創造的,網路帳號是怎麼出現的,要是說不是人所創出來的應該是蠻難想像的吧。當然只要是人就有人格權這是自然法。

不過也是遇過有一種聊天室或是留言板是會有一種網路帳號,是重複的,而且該網站又沒有顯示IP位置的習慣,例如說guest帳號之類的,要說這樣子的話有人格權、名譽權也說不過去的樣子,特別是公然侮辱這類的罪(這裡指的是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客體,需要是針對一個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對象(自然人或法人),所以ID多寡好像不是問題(例如地海巫師就被懷疑說有一堆分身),能否特定才是重心。

就PCDVD來說好了,同一個帳號不能重複申請吧,那就是有一個人用了一個特定的帳號,那這個帳號一定是一個自然人在使用,只是不知道是誰在使用而已,因此,網路帳號是人在用的那自然有人格權,很容易就可以導出來了。
舊 2010-03-14, 01:32 AM #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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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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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推推推.....
舊 2010-03-14, 01:34 AM #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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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q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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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9
路過,大家繼續............
舊 2010-03-14, 01:42 AM #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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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q0853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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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我的看法是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怎麼來的其實不用解釋吧,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不是人來創造的,網路帳號是怎麼出現的,要是說不是人所創出來的應該是蠻難想像的吧。當然只要是人就有人格權這是自然法。

不對,你會講到這些名詞,代表你在某個程度上有點概念
那麼你應該明白,除非是所謂的通理(EX:生你的男人在稱謂上就是父)
不然在法律上講到權利都是需要經由論證來確立
引用:
那這個帳號一定是一個自然人在使用,只是不知道是誰在使用而已,因此,網路帳號是人在用的那自然有人格權,很容易就可以導出來了。

帳號有人用===>有人格權
這一段的邏輯跳躍了,所以你的立論基礎不穩固
非常輕易的就可以駁倒

EX如你所述網路帳號是由人來使用的,而網路帳號究其本質為自然人的所有物
雖沒有實體,但亦為一種動產其性質與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財貨並無二致
如果因為自然人使用網路帳號所以帳號有人格權
那麼在有人使用的狀態下,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同樣也就具備人格權?
批評一部電腦跑的慢又爛、罵一部有人駕駛的車子外型很醜很噁心
批評某人的手表、眼鏡、衣物沒品味,就是侵害這些"物品"的"名譽"?
這樣能明白網路帳號有人格權這說法的荒謬之處了嗎?

只有被認為是"人"才會有所謂人格權,
在網路上被其他使用者攻擊
覺得受傷害並不是因為"本人"的名譽受損,
是因為使用者透過"網路帳號"與其他使用者互動
而將自身的感受與想法投射在網路帳號之上

法律上的權利與責任都是直接的
網路帳號本身既不具備思考能力也無法對外界的刺激有所感受
故網路帳號這個物品本身不具備人格權,本身亦無權益可受法律保障

而因藉由網路帳號而感受到名譽上的侮蔑,
屬於間接且並未對自然人本身的名譽造成侵害
自然無涉刑法上的責任。

權利跟責任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當然需要說明
舊 2010-03-14, 02:10 AM #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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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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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就你的說法網路身分只是一種物
問題是物的特性並沒有包含名譽這一種人格權。
當然扯不上有所謂的人格權這一種廣義的說法了。

而我覺得網路身分代表自然人本身是很明顯的,也就是與人本身不可分離,
那自然也就有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了。
舊 2010-03-14, 02:43 AM #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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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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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就你的說法網路身分只是一種物
問題是物的特性並沒有包含名譽這一種人格權。
當然扯不上有所謂的人格權這一種廣義的說法了。

而我覺得網路身分代表自然人本身是很明顯的,也就是與人本身不可分離,
那自然也就有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了。

1.網路身分如何代表自然人?請論證.

2.試述網路身分與自然人之間如何存在不可分離之關係?

此文章於 2010-03-14 02:52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0-03-14, 02:47 AM #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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