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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屏東 台中 高雄 台北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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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篇每次快到整數的時候都特別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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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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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點想搶的說 ![]() 可是太晚了還是去睡覺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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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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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會很多人躲在後面不出手 卻頻頻點此篇.....看回到多少了 然後養精蓄銳,一鼓作氣,就戳下去了..... 如果真能灌到4000.....會有更多隻手指準備來戳 ![]() 一將功成阿~~~~ 此文章於 2010-03-14 01:09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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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屏東 台中 高雄 台北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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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週末加上綿綿細雨........來推整數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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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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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怎麼來的其實不用解釋吧,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不是人來創造的,網路帳號是怎麼出現的,要是說不是人所創出來的應該是蠻難想像的吧。當然只要是人就有人格權這是自然法。
不過也是遇過有一種聊天室或是留言板是會有一種網路帳號,是重複的,而且該網站又沒有顯示IP位置的習慣,例如說guest帳號之類的,要說這樣子的話有人格權、名譽權也說不過去的樣子,特別是公然侮辱這類的罪(這裡指的是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客體,需要是針對一個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對象(自然人或法人),所以ID多寡好像不是問題(例如地海巫師就被懷疑說有一堆分身),能否特定才是重心。 就PCDVD來說好了,同一個帳號不能重複申請吧,那就是有一個人用了一個特定的帳號,那這個帳號一定是一個自然人在使用,只是不知道是誰在使用而已,因此,網路帳號是人在用的那自然有人格權,很容易就可以導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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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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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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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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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大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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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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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你會講到這些名詞,代表你在某個程度上有點概念 那麼你應該明白,除非是所謂的通理(EX:生你的男人在稱謂上就是父) 不然在法律上講到權利都是需要經由論證來確立 引用:
帳號有人用===>有人格權 這一段的邏輯跳躍了,所以你的立論基礎不穩固 非常輕易的就可以駁倒 EX如你所述網路帳號是由人來使用的,而網路帳號究其本質為自然人的所有物 雖沒有實體,但亦為一種動產其性質與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財貨並無二致 如果因為自然人使用網路帳號所以帳號有人格權 那麼在有人使用的狀態下,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同樣也就具備人格權? 批評一部電腦跑的慢又爛、罵一部有人駕駛的車子外型很醜很噁心 批評某人的手表、眼鏡、衣物沒品味,就是侵害這些"物品"的"名譽"? 這樣能明白網路帳號有人格權這說法的荒謬之處了嗎? 只有被認為是"人"才會有所謂人格權, 在網路上被其他使用者攻擊 覺得受傷害並不是因為"本人"的名譽受損, 是因為使用者透過"網路帳號"與其他使用者互動 而將自身的感受與想法投射在網路帳號之上 法律上的權利與責任都是直接的 網路帳號本身既不具備思考能力也無法對外界的刺激有所感受 故網路帳號這個物品本身不具備人格權,本身亦無權益可受法律保障 而因藉由網路帳號而感受到名譽上的侮蔑, 屬於間接且並未對自然人本身的名譽造成侵害, 自然無涉刑法上的責任。 權利跟責任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當然需要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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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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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說法網路身分只是一種物
問題是物的特性並沒有包含名譽這一種人格權。 當然扯不上有所謂的人格權這一種廣義的說法了。 而我覺得網路身分代表自然人本身是很明顯的,也就是與人本身不可分離, 那自然也就有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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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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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網路身分如何代表自然人?請論證. 2.試述網路身分與自然人之間如何存在不可分離之關係? 此文章於 2010-03-14 02:52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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