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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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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漲 停
文章看下來 , 這個也很多人不懂 ..
到底小妹妹違規在什麼地方 !?
用圖形表示應該就很清楚了 !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2.gif


這樣說是有問題的
1.肇事地點離路口穿越道已經有一百公尺了
而依據法規此時可以直接穿越
2.又依據法規 若無劃設穿越道
則路緣三公尺內的垂直 為合法穿越範圍
為何為三公尺
乃因三公尺為法規所明定的穿越道最小長度
這些都是爭議的地方
3.此外若路外白線為路肩
則演變成穿越的行為已經完成
4.就算是慢車道 大重也是沒路權的
5.此外右方超車本來也是不對
更何況還是在前方車輛允讓行人
結果大重右側超車硬上
     
      
舊 2013-01-22, 11:06 AM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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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亞斯蘭
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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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哪呢啊
文章: 0
引用:
作者漲 停
這地方絕對不會被認為是行人穿越道 .
他是雙黃線!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2.gif

https://lh5.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4.gif



機車騎士的肇事責任不會大過於小女孩 .
這是實務上的東西 .






刑法上的東西 , 成不成立是由檢察官法官來決定 , 不是你告了就算 .
你可以主張機車騎士沒有立即實施救護所需程序 , 但如同我上面所講 ,
成不成立不是你我或者告訴人說了算



所謂法律層級
行政命令違反法律
則行政命令無效.....

您援用的全部都是交通規則
其效力在刑法之下(好像說第二次了= =....)

過失傷害罪屬於公訴罪
由檢察官提出告訴
所以說會不會成立囧?!

或許我是不懂路權這東西能不能吃
不過到是知道萬一被撞要記得倒在行人道上(欸?!

附帶一提我並不反對久遠之前那個因穿越馬路被貨車撞死的阿嬤
肇事者判無罪的判例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難免出事。

[YOUTUBE]3EloEMyAWXA#![/YOUTUBE]
舊 2013-01-22, 11:11 AM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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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引用:
作者漲 停
這地方絕對不會被認為是行人穿越道 .
他是雙黃線!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2.gif

就說那不是你認定的.
以身高比例看起來, 距離不會超過 1.5 公尺, 送裁決會怎麼認定還很難說, 至少不會是你說的 "絕對不是".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舊 2013-01-22, 11:12 A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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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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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ompt
這樣說是有問題的
1.肇事地點離路口穿越道已經有一百公尺了
而依據法規此時可以直接穿越
2.又依據法規 若無劃設穿越道
則路緣三公尺內的垂直 為合法穿越範圍
為何為三公尺
乃因三公尺為法規所明定的穿越道最小長度
這些都是爭議的地方
3.此外若路外白線為路肩
則演變成穿越的行為已經完成
4.就算是慢車道 大重也是沒路權的
5.此外右方超車本來也是不對
更何況還是在前方車輛允讓行人
結果大重右側超車硬上


路緣的三公尺內 , 但不得跨越雙黃線 ..
道安規定中有明白的定義


至於大重的違規 , 我前面也說了 , 如果有超速 , 行駛路肩的違規 ,
當然就得擔負一定比例的肇責 .
這部分也是由法官去決定的 !


引用:
作者twu2
就說那不是你認定的.
以身高比例看起來, 距離不會超過 1.5 公尺, 送裁決會怎麼認定還很難說, 至少不會是你說的 "絕對不是".


都已經跨在雙黃線上 , "絕對不會" 被認定為行人穿越道 .


引用:
作者亞斯蘭
所謂法律層級
行政命令違反法律
則行政命令無效.....

您援用的全部都是交通規則
其效力在刑法之下(好像說第二次了= =....)

過失傷害罪屬於公訴罪
由檢察官提出告訴
所以說會不會成立囧?!

或許我是不懂路權這東西能不能吃
不過到是知道萬一被撞要記得倒在行人道上(欸?!

附帶一提我並不反對久遠之前那個因穿越馬路被貨車撞死的阿嬤
肇事者判無罪的判例



老兄 , 我已經一再說明 , 你可以主張他有犯這樣的法 .
但成不成立是檢察官法官來判定的 , 我沒有說過這樣算或者不算吧

過失傷害不是公訴罪 , 是告訴乃論罪 .
由被害者提起才由檢察官進行偵查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19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14 AM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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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可是該路緣就緊貼著雙黃線
若果 那不就變成不能穿越
此外黃網是禁止暫停
又要人站在黃網上@@
所以才說這些都是值得爭議的
就我的觀點
我是認為大重錯比較大
此外也是沒路權的
最妙的是如果該處為路肩
則此時違規的行為已經完成
也就是已經消失
這才有得吵了
所已不如派員去現場量一下那條白線的寬度
在估狗MAP上來看
是比雙黃線的10公分要寬
不過這也可能跟攝影車的角度有關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24 AM 被 lompt 編輯.
舊 2013-01-22, 11:22 AM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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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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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對 , 交通規則的定義之下 , 就是不得跨越雙黃線 ,
必須由黃網區附近穿越道路 .
行人也不得站立在道路中間 , 所以道安規定 , 行人必須等
"左右都無來車" , 使得迅速通過 .

另 , 事故的形成是講因果關係的 , 所以下面兩者的行動 ,
就有不同的事故責任




另外有這樣規定

第 139 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所以她的父母也是有肇事責任的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30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27 AM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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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妳的圖還是錯誤的
因為穿越"完成"了
此外女童也不是如同大重駕駛說的"突然"穿越
舊 2013-01-22, 11:30 A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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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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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ompt
妳的圖還是錯誤的
因為穿越"完成"了
此外女童也不是如同大重駕駛說的"突然"穿越


我前面有說過了 , 我國目前的交通制度已經改成了絕對路權制 ,
不是你完成了多少 , 我通過了幾趴來算 .
不是打美式足球 , 它取盪之後就算得分 .

這篇不斷的有像你這樣說法的人出現 , 就是不了解我國的交通路權規定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36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32 AM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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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固定重申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36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35 AM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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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lompt
妳的圖還是錯誤的
因為穿越"完成"了
此外女童也不是如同大重駕駛說的"突然"穿越

是的女孩沒有突然穿越,
她先等待汽車通過,
前面的車先行通過後,
後來有台車停下來讓小女孩過,
偏偏有些傢伙視力不太好,連影片都看不清楚.
照那些傢伙的說法..
它們走在馬路上應該是從未跨越雙黃線的..
任何時候任何路段都是走天橋人行道平行線斑馬線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40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3-01-22, 11:36 AM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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