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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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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案檢察官起訴是求處死刑 姊姊求情是一審時求法官免他一死,並非求判他無罪 一審沒判死判無期 二審判無罪 無罪判決出來,求情的姊姊馬上把家的大鎖換了,怕他找上門 可見家人都不接納他 做他的鄰居何其無辜,這個人是不定時炸彈,發瘋怎樣辦? 如果維持無期,至少他的家人還可以過很多年安靜的日子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05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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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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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這一點就更加耐人尋味了 既然有這個可能的後果 為何當初姊姊們要幫他求情?? ![]() ![]() 不接納他的話 不是應該就讓他自己面對司法判決嗎? 可能姊姊們都萬萬沒想到竟然會變成無罪判決吧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8-c8a09-1.html 看了一下判決新聞稿 順道再查了一下 精神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L0020030 這種狀況應該可以看作 嚴重病人 了吧? 後續怎麼進行治療與隔離才是重點吧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14 AM 被 Pheni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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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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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什麼鑑定方法可以回溯到“行為時”的狀態嗎? 距離行為時比較近的鑑定不能用 用距離案發時更久的台大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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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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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姊姊是受害家屬,要不要判死,受害家屬要出庭面對 就是你所說的,姊姊做夢也沒想過會判無罪 就算真的為了親情不忍他被判死 畢竟他殺了媽媽是事實,怎麼可能不用受到懲罰 判無期對家人來說,也可輕口氣 現在無期是關多久? 如果是二十年以上才能假釋 二十年後是什麼世界,誰曉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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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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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大...不用再發言了... 這裡沒唸過法律概念的人真的很難溝通 說真的...我也認為多數鄉民會義憤填膺不是沒道理的... 因為他們真的不懂犯罪成立3要件 該當性(Tatbestand)、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 你解釋在多...他大家也聽不懂...你要教他們 有心想學的...多看看多想想...會自己去找問題答案... 沒心想學的...你說在多...他們心裡不接受別人的意見...固執己見...說再多都沒用 我是不想再這主題發言了...拉你一把 也希望讓這串沉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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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效能機 CPU : R9 5900X RAM : DDR4 32G*4 主機板 : X570S Aorus Elite AX 顯式卡 : RTX2060S 硬碟 : 1TB SSD + 1TB SSD 螢幕: BDM4350 監控伺服器系統 CPU : E5 2699V3 RAM : DDR4 32G*4 主機板 : X99-E 顯式卡 : RTX2060S 硬碟 : 1TB SSD + (ST3000DM001)x4 RAID0 螢幕: AOC 39 曲面 + PHILIPS 43" 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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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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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過 QA 的內容之後我覺得 可能法界人士偏向這個案子使用 這個人有病需要醫療 的方向進行吧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現在法院的進度是認為 他 無罪 但是 有責 問題是這跟一般人的倫理觀念相衝突 因為弒親在絕大多數人的觀念裡面都是罪大惡極的 除非其他外在因素影響 (比如說長期家暴之類的) 但在這個案子裡面 因為有用藥物 所以整個看法認為是他在藥效期間的行為是沒辦法負責的 (如同大多數人喝到掛了就沒辦法開車一樣的道理) 我個人比較好奇的是犯人是怎麼被證明精神在犯案期間有所異常 連QA 裡面都講說 這個藥物的作用時間極快難以證明 抑或可能是多重藥物的交叉作用? 那是不是安排在一個密閉隔絕的空間並施打同樣藥物的話 放隻雞進去 也可以重現同樣的結果? 如果重現了同樣的結果的話 才能證明他在犯案期間真的不能自我 但是如果沒有同樣的結果發生的話 那是否說明了其實他是有犯意的? 似乎法醫那邊並沒有進行精神上的鑑定 ![]()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53 AM 被 Pheni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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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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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法律人都是超越凡俗的存在, 我們這些凡人永遠搞不懂 "自主吸毒有罪" + "殺人有罪" = "無罪" 這種邏輯。 說什麼 "犯罪成立3要件",你要顛覆人倫常理也不需說這些有的沒有的,直接說"我們貴族說無罪就是無罪,說再多你們這些平民也不懂,乖乖聽話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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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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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聽專業的人怎麼說..
不想看書...沒人可以問...可以參考看看 這麼好的節目...點閱率如此低...難怪民粹如果可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fUWUnk6Eo&t=39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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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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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說的好.文人相輕.
就如同某些法律人一樣,自己讀的書多一點就覺的自己的見解永遠是對的.. 只想要溝通別人.. 不會去想說為什麼別人的認知和自己不一樣,決對不會檢討自己.. 依照本論串法律人的見解.. 酒駕撞死人. 只要喝的夠醉... 應該也是要無罪才能符合他的邏輯..... 一審法官在本論串某些人眼裡應該也是超不專業的..竟然會判有罪..太不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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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8-27 01:56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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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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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裡吵的差不多都有點到了 問題還是要回到法官對鑑定的主觀解讀 從嘉義殺警到本案 法官對第一項的認定標準似嫌過寬 事實上依據判例 引用:
本案是否已達“全然缺乏”程度? 法官判斷是否有依據判例標準? 一般人不擅長使用法律語言 未必就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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