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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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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Phenix
你認定的只是一個 現實

但是未必是全部的事實

如果是全部的事實的話 那麼請問為什麼他兩個姊姊還會幫他求情?

本案檢察官起訴是求處死刑
姊姊求情是一審時求法官免他一死,並非求判他無罪
一審沒判死判無期
二審判無罪
無罪判決出來,求情的姊姊馬上把家的大鎖換了,怕他找上門
可見家人都不接納他
做他的鄰居何其無辜,這個人是不定時炸彈,發瘋怎樣辦?
如果維持無期,至少他的家人還可以過很多年安靜的日子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05 A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20-08-27, 12:01 AM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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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Ph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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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引用:
作者sclee
本案檢察官起訴是求處死刑
姊姊求情是一審時求法官免他一死,並非求判他無罪
一審沒判死判無期
二審判無罪
無罪判決出來,求情的姊姊馬上把家的大鎖換了,怕他找上門
可見家人都不接納他
做他的鄰居何其無辜,這個人是不定時炸彈,發瘋怎樣辦?
如果維持無期,至少他的家人還可以過很多年安靜的日子

那這一點就更加耐人尋味了
既然有這個可能的後果 為何當初姊姊們要幫他求情??

不接納他的話 不是應該就讓他自己面對司法判決嗎?
可能姊姊們都萬萬沒想到竟然會變成無罪判決吧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8-c8a09-1.html

看了一下判決新聞稿

順道再查了一下 精神衛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L0020030

這種狀況應該可以看作 嚴重病人 了吧?

後續怎麼進行治療與隔離才是重點吧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14 AM 被 Phenix 編輯.
舊 2020-08-27, 12:08 AM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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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引用:
桃園療癢院以被告曾見友人使用安非他命後會導致精神症狀仍未避免使用及事後於該院鑑定時認其無悔意等「非行為時」之狀態,認其僅辨識能力下降但未達不能程度之結果,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有什麼鑑定方法可以回溯到“行為時”的狀態嗎?

距離行為時比較近的鑑定不能用
用距離案發時更久的台大鑑定報告?
舊 2020-08-27, 12:11 A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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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Phenix
那這一點就更加耐人尋味了
既然有這個可能的後果 為何當初姊姊們要幫他求情??

不接納他的話 不是應該就讓他自己面對司法判決嗎?
可能姊姊們都萬萬沒想到竟然會變成無罪判決吧

姊姊是受害家屬,要不要判死,受害家屬要出庭面對
就是你所說的,姊姊做夢也沒想過會判無罪
就算真的為了親情不忍他被判死
畢竟他殺了媽媽是事實,怎麼可能不用受到懲罰
判無期對家人來說,也可輕口氣
現在無期是關多久?
如果是二十年以上才能假釋
二十年後是什麼世界,誰曉得?
舊 2020-08-27, 12:18 AM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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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imggy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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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27
引用:
作者惡蟲
不是必然改變,也不是必然不變。
所以上訴後判決不同,並沒有什麼特別需要奇怪的地方。

反倒是你的上訴後不能改變判決的觀念,才是錯誤需要修正的。


惡蟲大...不用再發言了...
這裡沒唸過法律概念的人真的很難溝通
說真的...我也認為多數鄉民會義憤填膺不是沒道理的...
因為他們真的不懂犯罪成立3要件
該當性(Tatbestand)、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

你解釋在多...他大家也聽不懂...你要教他們
有心想學的...多看看多想想...會自己去找問題答案...
沒心想學的...你說在多...他們心裡不接受別人的意見...固執己見...說再多都沒用

我是不想再這主題發言了...拉你一把
也希望讓這串沉下去吧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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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 R9 5900X
RAM : DDR4 32G*4
主機板 : X570S Aorus Elite AX
顯式卡 : RTX20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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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 BDM4350

監控伺服器系統
CPU : E5 2699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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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式卡 : RTX2060S
硬碟 : 1TB SSD + (ST3000DM001)x4 RAID0
螢幕: AOC 39 曲面 + PHILIPS 43" 4K
舊 2020-08-27, 12:37 AM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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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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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引用:
作者sclee
姊姊是受害家屬,要不要判死,受害家屬要出庭面對
就是你所說的,姊姊做夢也沒想過會判無罪
就算真的為了親情不忍他被判死
畢竟他殺了媽媽是事實,怎麼可能不用受到懲罰
判無期對家人來說,也可輕口氣
現在無期是關多久?
如果是二十年以上才能假釋
二十年後是什麼世界,誰曉得?

看過 QA 的內容之後我覺得 可能法界人士偏向這個案子使用 這個人有病需要醫療 的方向進行吧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現在法院的進度是認為 他 無罪 但是 有責
問題是這跟一般人的倫理觀念相衝突
因為弒親在絕大多數人的觀念裡面都是罪大惡極的
除非其他外在因素影響 (比如說長期家暴之類的)
但在這個案子裡面 因為有用藥物 所以整個看法認為是他在藥效期間的行為是沒辦法負責的
(如同大多數人喝到掛了就沒辦法開車一樣的道理)

我個人比較好奇的是犯人是怎麼被證明精神在犯案期間有所異常
連QA 裡面都講說 這個藥物的作用時間極快難以證明

抑或可能是多重藥物的交叉作用?

那是不是安排在一個密閉隔絕的空間並施打同樣藥物的話 放隻雞進去 也可以重現同樣的結果?
如果重現了同樣的結果的話 才能證明他在犯案期間真的不能自我
但是如果沒有同樣的結果發生的話 那是否說明了其實他是有犯意的?
似乎法醫那邊並沒有進行精神上的鑑定

此文章於 2020-08-27 12:53 AM 被 Phenix 編輯.
舊 2020-08-27, 12:48 AM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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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4812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37
引用:
作者imggy
惡蟲大...不用再發言了...
這裡沒唸過法律概念的人真的很難溝通
說真的...我也認為多數鄉民會義憤填膺不是沒道理的...
因為他們真的不懂犯罪成立3要件
該當性(Tatbestand)、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



果然法律人都是超越凡俗的存在, 我們這些凡人永遠搞不懂 "自主吸毒有罪" + "殺人有罪" = "無罪" 這種邏輯。

說什麼 "犯罪成立3要件",你要顛覆人倫常理也不需說這些有的沒有的,直接說"我們貴族說無罪就是無罪,說再多你們這些平民也不懂,乖乖聽話就對了".
舊 2020-08-27, 12:51 A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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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4812離線中  
imggy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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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27
聽聽專業的人怎麼說..
不想看書...沒人可以問...可以參考看看
這麼好的節目...點閱率如此低...難怪民粹如果可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fUWUnk6Eo&t=39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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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8-27, 01:04 AM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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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古語說的好.文人相輕.
就如同某些法律人一樣,自己讀的書多一點就覺的自己的見解永遠是對的..
只想要溝通別人..
不會去想說為什麼別人的認知和自己不一樣,決對不會檢討自己..
依照本論串法律人的見解..
酒駕撞死人. 只要喝的夠醉... 應該也是要無罪才能符合他的邏輯.....
一審法官在本論串某些人眼裡應該也是超不專業的..竟然會判有罪..太不專業了!!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8-27 01:56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20-08-27, 01:49 AM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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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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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引用:
作者imggy
聽聽專業的人怎麼說..
不想看書...沒人可以問...可以參考看看
這麼好的節目...點閱率如此低...難怪民粹如果可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fUWUnk6Eo&t=394s

這裡吵的差不多都有點到了

問題還是要回到法官對鑑定的主觀解讀
從嘉義殺警到本案
法官對第一項的認定標準似嫌過寬
事實上依據判例
引用:
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 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 全然缺乏 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 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 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本案是否已達“全然缺乏”程度?
法官判斷是否有依據判例標準?

一般人不擅長使用法律語言 未必就是錯的
舊 2020-08-27, 01:52 AM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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