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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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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哪條法令讓你覺得可以甲方身兼合約兩方?


請融資機構指定有能力改善到柯P標準的廠家施作也行
甲方直接叫融資機構發動就可以了,又不用乙方同意

為什麼要合議?
     
      

此文章於 2016-04-17 09:26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17, 09:25 PM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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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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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請融資機構指定有能力改善到柯P標準的廠家施作也行
甲方直接叫融資機構發動就可以了,又不用乙方同意

為什麼要合議?

原來融資機構是甲方所屬嗎?
 
舊 2016-04-17, 09:32 PM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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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原來融資機構是甲方所屬嗎?



契約不是寫很清楚嗎
可歸究乙方的事由(應改善不改善),甲方可得書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於甲方指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它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興建及營運

本契約融資機構的辦理事項又無"得"字,所以只要市府書面通知就一定要做
柯P照本條做就行了,為什麼要合議?

此文章於 2016-04-17 09:40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17, 09:38 P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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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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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契約不是寫很清楚嗎
可歸究乙方的事由(應改善不改善),甲方可得書面通知乙方及乙方融資機構。
融資機構於甲方指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它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興建及營運

本契約融資機構的辦理事項又無"得"字,所以只要市府書面通知就一定要做
柯P照本條做就行了,為什麼要合議?

因為你又漏看了一條啊

融資機構在19.4.2雖然沒有規定得字,但是在專講融資的第13條.3有得字

加上融資機構不是甲方所屬(很久以前甲方賣了銀行後就沒有融資機構了.....)

而且接管不代表遠雄滾蛋,後面的仲裁加打官司一樣會存在

此文章於 2016-04-17 09:52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4-17, 09:50 PM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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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ptw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引用:
作者yyptw

台大4樓醫生做了久

病人死了,病人家屬還會感謝你苦心用心救治

活著出了ICU(後遺症也不少) 病人家屬也是感謝你苦心用心救治

不論是死是活,大家都感謝你苦心用心救治!


11年前柯P救回一命 小薇等不到二度換心走了

實則動重大手術,不過是延命而已

動完後不出幾年,手術前的症狀都會復發

此文章於 2016-04-17 10:02 PM 被 yyptw 編輯.
舊 2016-04-17, 09:53 PM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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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因為你又漏看了一條啊

融資機構在19.4.2雖然沒有規定得字,但是在專講融資的第13條.3有得字

加上融資機構不是甲方所屬(很久以前甲方賣了銀行後就沒有融資機構了.....)

而且接管不代表遠雄滾蛋,後面的仲裁加打官司一樣會存在


那一條你應該是解讀錯誤

13.3 講的是融資機構自己發起的接管,所以才會有個"得"字,是為保障融資機構的權益。
19.4.2 講的是甲方要求融資機構的接管。

兩條性質完全不同

此文章於 2016-04-17 10:05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17, 10:04 PM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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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如果市府站不住腳還勒令停工;造成廠商損失;那相關承辦人員要懲處吧;首長也要付政治責任吧,相對的市府如果是對的;還合意解約鑑價買回;那就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總是有一方錯而不是去河蟹吧;河蟹就是市民的錯,市民買單
舊 2016-04-17, 10:06 P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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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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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那一條你應該是解讀錯誤

13.3 講的是融資機構自己發起的接管,所以才會有個"得"字,是為保障融資機構的權益。
19.4.2 講的是甲方要求融資機構的接管。

兩條性質完全不同

好吧,就算你說不算13.3條

那19.4.2條也沒有強迫融資機構去"應"的能力哦

首先融資機構就不是甲方的屬下

二來,也不在合約用印的兩方,這種兩方用印去強制第三方的事情你是認真的嗎?

引用:
作者royfu
如果市府站不住腳還勒令停工;造成廠商損失;那相關承辦人員要懲處吧;首長也要付政治責任吧,相對的市府如果是對的;還合意解約鑑價買回;那就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總是有一方錯而不是去河蟹吧;河蟹就是市民的錯,市民買單

就說了停工法條跟合約兩發動的條件不一樣

還有鑑價買回為何會是=公務員瀆職與圖利廠商?

沒有解除合約就無法求償級主張興建支出的事情哦
舊 2016-04-17, 10:30 PM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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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好吧,就算你說不算13.3條

那19.4.2條也沒有強迫融資機構去"應"的能力哦

首先融資機構就不是甲方的屬下

二來,也不在合約用印的兩方,這種兩方用印去強制第三方的事情你是認真的嗎?



有寫"得"才是"可做可不做",沒有寫不應做作此解釋


且應追求契約真意,這搞法也不該是契約設計該有的邏輯
怎麼能寫個契約可以讓乙方擺爛,融資機構又不管的情況下
陷入無人管理的處境

第二個問題要看融資機構的和乙方的契約
但99.9%一定會有相關說明,不然審計不可能過關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麼重要的條款應該是沒問題的( 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

此文章於 2016-04-17 10:58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17, 10:55 PM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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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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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有寫"得"才是"可做可不做",沒有寫不應做作此解釋


且應追求設計真意,這搞法也不該是契約設計該有的邏輯
怎麼能寫個契約可以讓乙方擺爛,融資機構又不管的情況下
陷入無人管理的處境

第二個問題要看融資機構的和乙方的契約
但99.9%一定會有相關說明,不然審計不可能過關

就像我承辦過採購的雇主意外責任險,契約有寫非經甲方同意保險條款不得變動
契約當然沒保險公司用印,但乙方和保險公司要寫在意外險契約中送甲方查驗

所以這應該是沒問題的(出問題的話主辦和審計該拖去斬)

但是沒有寫任何字也不代表有"應"的意思,尤其這是民事合約,怎麼可能對不用印的第三方強制?

乙方跟融資之間的契約那肯定頂多是走13條的部分,不可能乙方跟融資機構間的用印去強制甲方,因為那也是民事合約

大巨蛋契約的設計真意?

另外沒有無人管理啊,就是你不可能強制叫融資機構照你說的去做事而已

沒有強制接管不代表合約跟大巨蛋就無人管理啊,你是從哪來的觀念?大巨蛋雖然工程停工,但是合約還是在走爭議的部分(不過最近雙方打算改走合意解約而已)

此文章於 2016-04-17 11:05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4-17, 11:04 PM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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