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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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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亞斯蘭
請恕在下直言
"咎"由自取和鳥無關(欸欸欸???!!!!!!

回頭看一下這樓的樓名: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
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抱歉用錯字 !

當然你可以這樣主張 !
但成不成立則必須由法官來判定 .
     
      
舊 2013-01-22, 10:52 AM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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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nway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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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紅白機
文章: 66
引用:
作者漲 停
每隔幾篇我就要補充一下 , 以免有人腦殘亂補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3.gif

我是路權主義者 , 不是車種主義者 .
尤其我更重視行人的路權 !
畢竟行人沒有任何保護 , 更沒有快速的行動能力 .



重論幹版一堆人罵
(進市區還騎這麼快要死喔)
這點先不管有無超速
但這會不會引起社會對大重負面觀感--大眾在市區喜歡快速行駛???
至少我目前的觀感就是這樣!


要記住一點
法律是限制小人不是君子
該事件由監視器得知
當大多數的車輛在市區已行進放緩
唯讀大�**晹b高速行駛導致反應不及而出事
你大重在交通上這一點
真的完全沒有錯嗎?
當(安全)必須完全由法律來約束
而不是自我要求
你覺得這樣好嗎?

如果要把法律當作最高原則
ok!我投降~
我會歸類為-黑道,政客族群---因為他們對法律觀念特別好
並且他們都以法律為最高標準
或許以後這就是我對大重的新觀感--
沒有人道,滿嘴交通規定,不管他人感受,視車如命,視他人生命為糞土的刻薄族群

PS:我從頭到尾都沒講踹小妹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1-22, 10:54 AM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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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nway離線中  
bonoc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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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95
引用:
作者漲 停
道安規定中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
這是刑法中的規定 .


綠燈直行撞死人 判4月
女駕駛不服氣 自製民意問卷上訴
2006年09月06日

死者兒子黃英哲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但對方若上訴將奉陪到底。吳傑沐攝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苗栗縣一處路口因機車騎士闖紅燈,被綠燈直行的廂型車撞死,雙方和解不成,廂型車駕駛被控過失致死刑責,原本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告駕駛不但被起訴,日前還被苗栗地院判刑四個月,若易科罰金要繳近十一萬元。

檢認定應注意未注意
因李秋節和黃金柱的家屬和解不成,被黃家控告過失致死罪,但經竹苗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李秋節享有路權,並無過失責任,地檢署檢察官也據以處分不起訴。但黃家聲請再議,高檢發回地檢署,地檢署另派檢察官仔細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定轎車在行進狀態撞上機車,認為需負「應注意未注意」刑責,去年六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李起訴。
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因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家屬和解,合議庭才做出判刑四個月決定。蔡志宏強調,闖紅燈固然是違規行為,依法卻不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所有責任,《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

====================================

以上是『綠燈車輛』撞死『闖紅燈行人』的判決

依您的看法,在交通法規中,該車輛是完全無責任

受罰是刑法的部份,是嗎?
__________________
只看得見別人在過爽日子嗎?

什麼時候努力讓自己過得爽一點呢?
舊 2013-01-22, 10:54 AM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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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oc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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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42章經
警方開的單不是聖旨
開單的人也不是律師
法條解讀錯誤或認識不清,當然有可能開錯單

只能申訴了~~~



警察的確常常開錯單 , 但若就本交通事故來說 , 小女孩任意跨越雙黃線 ,
違規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


引用:
作者bonoc

檢認定應注意未注意
因李秋節和黃金柱的家屬和解不成,被黃家控告過失致死罪,但經竹苗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李秋節享有路權,並無過失責任,地檢署檢察官也據以處分不起訴。但黃家聲請再議,高檢發回地檢署,地檢署另派檢察官仔細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定轎車在行進狀態撞上機車,認為需負「應注意未注意」刑責,去年六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李起訴。
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因被告否...



檢方認定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這是他的職權範圍內的權限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57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0:55 AM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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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離線中  
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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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
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
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
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
0公分。


舊 2013-01-22, 10:55 AM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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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引用:
作者漲 停
如果你離開行人穿越道 , 但距離不遠 , 是會被當成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
但此例則不適合引用此條款 . 畢竟距離太遠了 .

會不會太遠不是由你認定 (當然也不是我).... 至少在實務上, 我並不認為那個距離會太遠 (表示那是在可爭議的範圍內).
而且.... 依據不同人的認定, 會有不同的結果.
還是你有把握這件事送裁決一定是你認定的結果嗎? 如果是的話, 那表示你在鬼島上活的不夠久.

1. 如果被認定等同於行人穿越道, 那... 小女孩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2. 如果被認定不算行人穿越道, 以出事的地點是路肩 (加上很有可能是超速) 來看, 騎士的責任也不會少, 至少不會是你之前所說的小女孩要負全責或大部份的責任. 畢竟違規超車加上走路肩.... 這是明顯的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舊 2013-01-22, 10:55 A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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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亞斯蘭
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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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哪呢啊
文章: 0
引用:
作者漲 停
抱歉用錯字 !

當然你可以這樣主張 !
但成不成立則必須由法官來判定 .



這不是主不主張
或著成不成立的問題

是法律效力的問題了...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技術規範>技術規格、欄位規格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難免出事。

[YOUTUBE]3EloEMyAWXA#![/YOUTUBE]
舊 2013-01-22, 10:57 AM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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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離線中  
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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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twu2
會不會太遠不是由你認定 (當然也不是我).... 至少在實務上, 我並不認為那個距離會太遠 (表示那是在可爭議的範圍內).
而且.... 依據不同人的認定, 會有不同的結果.
還是你有把握這件事送裁決一定是你認定的結果嗎? 如果是的話, 那表示你在鬼島上活的不夠久.

1. 如果被認定等同於行人穿越道, 那... 小女孩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2. 如果被認定不算行人穿越道, 以出事的地點是路肩 (加上很有可能是超速) 來看, 騎士的責任也不會少, 至少不會是你之前所說的小女孩要負全責或大部份的責任. 畢竟違規超車加上走路肩.... 這是明顯的錯誤.


這地方絕對不會被認為是行人穿越道 .
他是雙黃線!






機車騎士的肇事責任不會大過於小女孩 .
這是實務上的東西 .



引用:
作者亞斯蘭
這不是主不主張
或著成不成立的問題

是法律效力的問題了...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技術規範>技術規格、欄位規格



刑法上的東西 , 成不成立是由檢察官法官來決定 , 不是你告了就算 .
你可以主張機車騎士沒有立即實施救護所需程序 , 但如同我上面所講 ,
成不成立不是你我或者告訴人說了算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02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00 AM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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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離線中  
yatungj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33
引用:
作者漲 停
今天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缺口的地方有畫黃色網狀線 ..
不是代表那個地方只能讓車子行走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1020122-02.gif


所以依你的說法,我家門口的雙黃線應該要叫條子去取消了?

紅綠燈有斑馬線的地方在600公尺遠,所以我每天都違規走到對面去開車?

看來住得太鄉下也是缺點><
舊 2013-01-22, 11:02 AM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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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ungj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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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yatungj
所以依你的說法,我家門口的雙黃線應該要叫條子去取消了?

紅綠燈有斑馬線的地方在600公尺遠,所以我每天都違規走到對面去開車?

看來住得太鄉下也是缺點><



你可以選擇違規 ...
不出事當然大家都 ok , 一旦出事 , 就是這樣去算肇責




而這 600 m 公尺內雙黃線都沒有缺口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06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1-22, 11:04 A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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