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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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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用錯字 ! 當然你可以這樣主張 ! 但成不成立則必須由法官來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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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紅白機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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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論幹版一堆人罵 (進市區還騎這麼快要死喔) 這點先不管有無超速 但這會不會引起社會對大重負面觀感--大眾在市區喜歡快速行駛??? 至少我目前的觀感就是這樣! 要記住一點 法律是限制小人不是君子 該事件由監視器得知 當大多數的車輛在市區已行進放緩 唯讀大�**晹b高速行駛導致反應不及而出事 你大重在交通上這一點 真的完全沒有錯嗎? 當(安全)必須完全由法律來約束 而不是自我要求 你覺得這樣好嗎? 如果要把法律當作最高原則 ok!我投降~ 我會歸類為-黑道,政客族群---因為他們對法律觀念特別好 並且他們都以法律為最高標準 或許以後這就是我對大重的新觀感-- 沒有人道,滿嘴交通規定,不管他人感受,視車如命,視他人生命為糞土的刻薄族群 ![]() PS:我從頭到尾都沒講踹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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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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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直行撞死人 判4月 女駕駛不服氣 自製民意問卷上訴 2006年09月06日 死者兒子黃英哲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但對方若上訴將奉陪到底。吳傑沐攝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苗栗縣一處路口因機車騎士闖紅燈,被綠燈直行的廂型車撞死,雙方和解不成,廂型車駕駛被控過失致死刑責,原本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告駕駛不但被起訴,日前還被苗栗地院判刑四個月,若易科罰金要繳近十一萬元。 檢認定應注意未注意 因李秋節和黃金柱的家屬和解不成,被黃家控告過失致死罪,但經竹苗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李秋節享有路權,並無過失責任,地檢署檢察官也據以處分不起訴。但黃家聲請再議,高檢發回地檢署,地檢署另派檢察官仔細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定轎車在行進狀態撞上機車,認為需負「應注意未注意」刑責,去年六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李起訴。 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因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家屬和解,合議庭才做出判刑四個月決定。蔡志宏強調,闖紅燈固然是違規行為,依法卻不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所有責任,《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 ==================================== 以上是『綠燈車輛』撞死『闖紅燈行人』的判決 依您的看法,在交通法規中,該車輛是完全無責任 受罰是刑法的部份,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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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得見別人在過爽日子嗎? 什麼時候努力讓自己過得爽一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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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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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確常常開錯單 , 但若就本交通事故來說 , 小女孩任意跨越雙黃線 , 違規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 引用:
檢方認定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這是他的職權範圍內的權限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57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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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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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 行駛,其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 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 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 0公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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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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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不會太遠不是由你認定 (當然也不是我).... 至少在實務上, 我並不認為那個距離會太遠 (表示那是在可爭議的範圍內). 而且.... 依據不同人的認定, 會有不同的結果. 還是你有把握這件事送裁決一定是你認定的結果嗎? 如果是的話, 那表示你在鬼島上活的不夠久. 1. 如果被認定等同於行人穿越道, 那... 小女孩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2. 如果被認定不算行人穿越道, 以出事的地點是路肩 (加上很有可能是超速) 來看, 騎士的責任也不會少, 至少不會是你之前所說的小女孩要負全責或大部份的責任. 畢竟違規超車加上走路肩.... 這是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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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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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哪呢啊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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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主不主張 或著成不成立的問題 ![]() ![]() ![]() ![]() 是法律效力的問題了... ![]() ![]() ![]() ![]()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技術規範>技術規格、欄位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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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難免出事。 [YOUTUBE]3EloEMyAWXA#![/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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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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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地方絕對不會被認為是行人穿越道 . 他是雙黃線! ![]() ![]() 機車騎士的肇事責任不會大過於小女孩 . 這是實務上的東西 . 引用:
刑法上的東西 , 成不成立是由檢察官法官來決定 , 不是你告了就算 . 你可以主張機車騎士沒有立即實施救護所需程序 , 但如同我上面所講 , 成不成立不是你我或者告訴人說了算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02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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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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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依你的說法,我家門口的雙黃線應該要叫條子去取消了? 紅綠燈有斑馬線的地方在600公尺遠,所以我每天都違規走到對面去開車? 看來住得太鄉下也是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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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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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選擇違規 ... 不出事當然大家都 ok , 一旦出事 , 就是這樣去算肇責 ![]() 而這 600 m 公尺內雙黃線都沒有缺口 ?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06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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