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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l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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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8
應該是不可能...常常都聽到啥消息從那傳出來...

都要看到公文才算數...就算公文下來了...其中一個主要機關不同意也不會通過...

不過朝令夕改在台灣是常見..有那一個國家會這樣....

以機率來說....依舊是不可能大於可能阿
     
      
舊 2008-03-01, 05:42 PM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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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lho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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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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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
先回關於二戰的事情,因為這比較新鮮

引用:
作者wikipedia
當初,盟國對義大利投降的建議不太高興,打擊軸心國的軍事上的行動已獲成功及義大利的投降只是時間問題,德國的投降也是意料之中,義大利停戰反而令盟國的獲益減少。

另外,義大利的投降亦引伸其他問題,特別是美國希望避免在戰後由英國托管義大利,因為這會令完全控制地中海(包括控制石油貿易航道)。

*
簽字儀式在9月3日下午2時開始: 卡斯特拉諾代表巴多格里奧及比德爾·史密斯代表艾森豪威爾,在最後一刻的由500架轟炸機空襲羅馬:這是艾森豪威爾威懾義大利政府以加快停戰進程,後由盟軍中的英國代表莫里斯·哈羅德·麥美倫通知亨利·梅特蘭·威爾遜將軍,停戰協議已經簽定。


我是看不出同盟國心地好在哪裡...
後來接受義大利的投降,似乎是因為盟國的條件被答應了。我想這應該不能說是盟軍的恩典。
其實國際政治中那些國家也只是顧慮自己利益而互相牽制而已。

而且如果義大利像德日一樣的狂攻猛打,盟國不知會不會願意和其妥協?
傳說中日本其實很想停戰,但美國不想接受,因為反正要贏了,無條件投降更有利可圖。(因為沒有根據,本段可以忽視)

美國的馬歇爾計畫是否真是好心我也不知,但是對於美蘇抗衡有很大的幫助是真的。

「請問你怎麼得知,當時他們的心地是怎麼想的?」
可是你也不是他們,也不知道他們想什麼啊,不是一樣可以發表推測說「心地好」嗎?
而且你又不是我,怎麼能知道我不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幼稚時間結束

世界公民是說在當時的情勢(我說「有些事情」)如果違背納粹的國民義務反而是對世界對國家有幫助。而且以後不一定不會出現類似的情形。
在這種極端的情形下,如果如你所言仍幫助國家做那些事,豈非成為不道德的共犯?有時人的良心是高於法律的,可以權變一點。

而且在100年前種族平等和男女平權不過是理想而已,在美國對有色人種歧視的制度也是行之有年。誰知100年後世界會變成如何?
金恩博士所呼籲的「我有一個夢」,在當初也是個理想而已。他在當時可不太守法。
所以這一段廢話意思是說,理想也是很重要的啦。

*
至於法的「人性化」問題,我引用的「我們標準似乎一致」是原文,不是說你的標準。
是「同樣犯下oo法,卻可依據情況來決定刑責的輕緩或處置的方式才是人性化」。亦即立法者考慮到罪行的輕重和情狀而讓執法者有所裁定的空間。
我認為法中考慮到人的缺陷和特性也是人性化的表現。

不過「人性化」和「人權」一樣是不確定概念,而且每個人認定的標準不一,所以我會一直說是看法不同。Andy3000也提出這一點,不是嗎?

至於死刑、鞭刑是否符合人性化,真的很難說啊...我是認為人性也有殘暴的一面。

其實要說的是不論人性與否,某些法是很有彈性的。像民法就是秉持私法自治原則,所以相當自由。
如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商鞅時代沒有現代的概念,所以那時的法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修正為「今日的法律是比較有彈性的」好了。不是一定要在這裡做文章。

不過如果說納粹時代的義務不在討論範圍內,這一段也應同樣辦理,反過來看也是一樣。我想在這個地方我們的邏輯都不太對。

*
在義務方面其實差不多就是這樣了,如果你堅持要在制度面下討論的話。其實我早就講煩了,所以不再討論也好。這邊算我輸。

*
其實討論久了氣氛也不太肅殺了。雖然你不同意左右派,但是一路討論下來,整個過程是典型的左派、右派思想差異。
例如我比較理想,你比較保守,我比較重視個人價值,你重視社群價值。因為左右派的說法早已有人提出且行之有年,所以就直接拿來用,不是要貼標籤。

*
本串最讓人意外的是nzcym居然因暴走而被停權了...

所以我該怎麼解釋「戒嚴說」才好?
就是總統(不針對特定人)可能藉由宣佈戒嚴而進行專制統治,和希特勒一樣。希望這個不要再討論下去了。
 
舊 2008-03-01, 11:02 PM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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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Ex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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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其實可從動態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會隨著環境變遷而修正,以刑罰演變趨勢為例:
1.古典時期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應報刑:
凡構成法定要件即入罪,對對方造成多少損害相對自己亦要付出多少代價,而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只是用來量刑增減罷了.
2.近代或目的論與教育刑:
刑罰乃對於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之剝奪,除了客觀上檢視行為人行為時有無故意或過失外,尚會針對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如欠缺辨識能力之未滿14兒童或精神不健全者病發..等),且針對犯罪者行為的矯正(保安處分).
除非該行為在整體評定上為重大惡行才課以最後手段之刑罰來入罪,否則單純違反為維護整體秩序、輕微義務或僅為人與人間違背誠信等行為,盡可能以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解決就足矣.

法條是死的,但環境會不斷變動,古往至今即是不斷修正與變動的競賽,修得慢適用上不合時宜,但人民所遵循的依據較為安定;修得快雖符合情勢,但朝令夕改欠缺法安定.

總之,不可否認的是,法規朝向人權與有利於人民的演變方向將是確定的.許多原理原則法制化即是典型的代表.

而各國之間文化環境、民俗習慣與歷史背景並不一致,甚至沿用的法係亦不同.我們頂多擇其優而揚其劣,實不太需要站在自己角度去觀看不同生態國家,或是以當前眼光去看待歷史.畢竟時空背景階不相同.諸如嚴刑峻罰,如果站在當時的角度,治亂世用重典可能是對的.

此文章於 2008-03-02 03:16 AM 被 Extraction 編輯.
舊 2008-03-02, 03:12 AM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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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最新資料, 11個月, 已經夠短了.

乾脆就廢除吧
舊 2008-03-02, 07:03 AM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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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Mr.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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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我是看不出同盟國心地好在哪裡...
後來接受義大利的投降,似乎是因為盟國的條件被答應了。我想這應該不能說是盟軍的恩典。
...

他們心地怎麼想的阿,我不清楚。畢竟一群人,要我去揣測他們每個人的心態,簡直是不可能。但是我有附加了相關的”歷史記載”,資料還算蠻齊了吧。而也不用假設其他情況或牽扯到中日關係了,焦點有了就別在失焦。

如果看不出同盟國心地哪裡好了,也許你可以看看西方國家光不求賠款這項。不管背後是不是怕再度養出希特勒這樣的人,表面上的意思已經夠好了。不然,你也可以證明他們心地不好阿…
戰爭割地賠款在二戰前可說是經常發生咧…

你還是沒搞清楚”世界公民”的意思,資料在前面,回去看一下好嗎?有國家存在,就不會有世界公民。這只是理論。

而且也不要提”一個人違反該國法律,卻對其他國家卻帶來了好處”這種怪論點….法律是在規範該國人民!如果該國人民違法卻帶來其他國家的利益,換個角度來講,該國的利益是不是失去了?
而且以這種論點來論”世界公民”………建議你還是回去看一下這四個字的定義…..

理想是很好,不過請考慮到現實世界的框架下。別忘了當初所謂的理想,也是在當時的框架下努力才達成的。而在未達成前,那都只是空談。

在論目前框架底下,請別用理論來討論好嗎?不然就沒完沒了。且,請問”世界公民”現在有再努力推動嗎?

引用:
至於法的「人性化」問題,我引用的「我們標準似乎一致」是原文,不是說你的標準。
是「同樣犯下oo法,卻可依據情況來決定刑責的輕緩或處置的方式才是人性化」。亦即立法者...

對阿。
所以,結論簡單阿…你也提到人性有殘暴的一面、你也不能詮釋人性化,那何來的”法律是人性化”的論點?後來又提到人權說…
彈性….可以表人性化?
是使用人性化,還是???後面都有寫依法裡了………………..

能的話,還是希望你詮釋一下人性化呢。

引用:
商鞅時代沒有現代的概念,所以那時的法我也不知該怎麼說。修正為「今日的法律是比較有彈性的」好了。不是一定要在這裡做文章。

不過如果說納粹時代的義務不在討論範圍內,這一段也應同樣辦理,反過來看也是一樣。我想在這個地方我們的邏輯都不太對。

納粹的義務不再討論範圍內,是因為你先前你將法律與”不好的義務”糾結在一起,為避免失焦,所以我才提別討論。而且我也補充了,”不管他是不是惡法,只要你是該國公民,你都必須遵守之。要不然你就離開該國家,要不然就走提他途徑修正他,在要不然就是默默的承受他”,希望你有看到補充的地方…

法,一定要有現代的概念才叫作法?@__@
在最初就提過了,法會隨著時空、背景的轉變而修訂之。法的跟還是沒有變,就是修定出來”規範人民”。而依據時空、背景的改變,修訂的人會依據變化而將該規範做修正。

法就是法,是人為符合新的需要、觀念去修訂他,而不是法律本身就是人性化的代表。
這呼應了我前面所提的”法只是一堆文字的集合,是死的;而人,才是活的”。所以到底以前的法律有沒有人性化阿?

引用:
在義務方面其實差不多就是這樣了,如果你堅持要在制度面下討論的話。其實我早就講煩了,所以不再討論也好。這邊算我輸。

沒有什麼輸不輸,尤其是你自己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
但是我一開始就是在討論公民與義務,就是在討論制度面下,也一直跟你強調討論是在目前現行的框架下,你卻一直拿其他方面的來回,這不會太誇張了嗎?
你義務的疑問、舉例錯誤的不份,我不也幫你解答過了?那邊讓你不信服的?

現在再討論義務是否要回到一年半或兩年,這表示目前這個義務已經在實施中了,你卻亂入進來說義務不是好的是不需要的。如果真的不需要,國家何必增加國防支出去養那些人呢?

別忘了,你是一個國家的公民。與其要用你自己的觀點,去對其他人說義務是無用的,不如先想想你所享受的權力是不是國家施予的。

引用:
其實討論久了氣氛也不太肅殺了。雖然你不同意左右派,但是一路討論下來,整個過程是典型的左派、右派思想差異。
...

其實我也不管貼不貼了。
因為,只要陳述目前框架,或者將”公民與道德”課本朗誦一次,這就算左派或右派?mmm,我就當他是你個人觀點吧,我也不想要在去強調什麼了。反正說什麼你最後也會回到”這是我個人想法,我要怎樣你要尊重我”。

引用:
本串最讓人意外的是nzcym居然因暴走而被停權了...

也許你該去看一下”戒嚴”這個詞,在專制體制下或者立憲體制下的差異。不需要再幫你找資料了吧。
舊 2008-03-02, 07:36 AM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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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C離線中  
Mr.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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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其實可從動態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會隨著環境變遷而修正,以刑罰演變趨勢為例:
1.古典時期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應報刑:
凡構成法定要件即入罪,對對方造成多少損害相對自己亦要付出多少代價,而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只是用來量刑增減罷了.
2.近代或目的論與教育刑:
刑罰乃對於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之剝奪,除了客觀上檢視行為人行為時有無故意或過失外,尚會針對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如欠缺辨識能力之未滿14兒童或精神不健全者病發..等),且針對犯罪者行為的矯正(保安處分).
除非該行為在整體評定上為重大惡行才課以最後手段之刑罰來入罪,否則單純違反為維護整體秩序、輕微義務或僅為人與人間違背誠信等行為,盡可能以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解決就足矣.

法條是死的,但環境會不斷變動,古往至今即是不斷修正與變動的競賽,修得慢適用上不合時宜,但人民所遵循的依據較為安定;修得快雖符合情勢,但朝令夕改欠缺法安定.

總之,不可否認的...

bingo!
Extraction文筆簡單有力...我該學學了...

法規的確會因為時空、背景改變的關係,使得立法人員修訂法律符合當時時空、背景。
如現今,人民的參政基本權利,與專制時代相比,現代在法律規定了人民參政的權力,甚至有相關的法律出現。

法律只是國家規範的成文化,成文化後的東西是死的,就算修訂者朝人權方向修訂之,實不能以人性化概之。尤其人性是那麼難以捉摸的。

ps. 舉以前例子是說我提的漢摩拉比法典與商鞅變法?@_@是的話我只是要說明法律會隨著據時空背景改變,且法律不能用人性詮釋之。

此文章於 2008-03-02 07:50 AM 被 Mr. RC 編輯.
舊 2008-03-02, 07:44 A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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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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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r. RC
bingo!
Extraction文筆簡單有力...我該學學了...

法規的確會因為時空、背景改變的關係,使得立法人員修訂法律符合當時時空、背景。
如現今,人民的參政基本權利,與專制時代相比,現代在法律規定了人民參政的權力,甚至有相關的法律出現。

法律只是國家規範的成文化,成文化後的東西是死的,就算修訂者朝人權方向修訂之,實不能以人性化概之。尤其人性是那麼難以捉摸的。

ps. 舉以前例子是說我提的漢摩拉比法典與商鞅變法?@_@是的話我只是要說明法律會隨著據時空背景改變,且法律不能用人性詮釋之。


Extraction不只是文筆簡單有力,他引的是刑法刑罰論變遷的過程,沒學過的人根本舉不出來。

至於商鞅或是漢摩拉比那是遠在古典刑之前,所以難以比較。

我的詮釋和你第一次的詮釋是一樣的,刑責的範圍可因應人類不同的動機、手段等來做裁定,不可謂不是基於人性的層面考量。
古典刑也有相同概念,只是嚴格的多,沒有把期待可能性考慮進去。

至於這種社會科學的東西有時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很多東西都是各種學說百家爭鳴,每一家都認為自己是對的就是了。
所以我說每個人看法不同也沒有否定你的意見,因為標準不只一種。不知聽得懂嗎?
舊 2008-03-02, 10:14 AM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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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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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Mr. RC
如果看不出同盟國心地哪裡好了,也許你可以看看西方國家光不求賠款這項。不管背後是不是怕再度養出希特勒這樣的人,表面上的意思已經夠好了。不然,你也可以證明他們心地不好阿…
戰爭割地賠款在二戰前可說是經常發生咧…

你還是沒搞清楚”世界公民”的意思,資料在前面,回去看一下好嗎?有國家存在,就不會有世界公民。這只是理論。

而且也不要提”一個人違反該國法律,卻對其他國家卻帶來了好處”這種怪論點….法律是在規範該國人民!如果該國人民違法卻帶來其他國家的利益,換個角度來講,該國的利益是不是失去了?
而且以這種論點來論”世界公民”………建議你還是回去看一下這四個字的定義…..

理想是很好,不過請考慮到現實世界的框架下。別忘了當初所謂的理想,也是在當時的框架下努力才達成的。而在未達成前,那都只是空談。

在論目前框架底下,請別用理論來討論好嗎?不然就沒完沒了。且,請問”世界公民”現在有再努力推動嗎?


那我說的那些地方哪裡表示同盟國心地好了?希望聽見你的見解。
表面上的意思夠好了就行的話,美國出兵打別人哪次的理由不是冠冕堂皇,實際上還不是獲取自己的利益。
你在其他面向如此務實,在這裡如此理想化有點出乎我意料之外。

當時德國分裂成東西德,日本的千頁群島也在雅爾達密約割給蘇俄。

*
我沒有說義務不是好的、是不需要的,而是兵役的義務是否需要可以被討論,你說我不能不支持現有體制,所以衝突爆發。然後講到「惡法亦法、惡法非法」的問題。

*
「”戒嚴”這個詞,在專制體制下或者立憲體制下的差異。」...希特勒在威瑪憲法時期藉由戒嚴架空憲法進行納粹專政。

當然在目前的體制下戒嚴不太可能導致此結果,我當初也只是提出說人民可能有此疑慮而已,不是重點。
舊 2008-03-02, 10:51 AM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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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C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5
引用:
Extraction不只是文筆簡單有力,他引的是刑法刑罰論變遷的過程,沒學過的人根本舉不出來。...

誰說不能比較呢?我舉那些例子從來就不是要去比較刑罰種類,而是拿來針對你法律是人性化的觀點來回應。
Extraction也回應的很清楚了,法律會隨著時空、背景而改變,法律本身是不會改變的,而是修法人員根據時空、背景變化,將法條修訂符合當時需要。這樣你了解了嗎?古代的法是法,現代的法也是法,所以你要用人性化來解釋?

偏向人權、自由去修訂法,不代表他即人性化,別忘了,法的跟本觀念就是來規範人民。

既然要談範圍,那就說說為什麼”範圍”可以來表示人性化?
前面對人性化的解釋你也沒回答阿…

這邊是討論區,是討論的地方。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可以,但是放在討論區…mmm…

引用:
那我說的那些地方哪裡表示同盟國心地好了?希望聽見你的見解。
表面上的意思夠好了就行的話,美國出兵打別人哪次的理由不是冠冕堂皇,實際上還不是獲取自...

post362,你不知道好在哪,我幫你蒐集資料阿。義大利的地方也是一樣,你都忘記和約的事情,將他與其他兩國比較之,我也補充了。也請將資料再看一次,盟軍也可以不簽阿,當時大戰已經大致結束。而且為什麼要把和約詮釋成”恩典”???

沒什麼理想化或務實了,這只是歷史記載……你還忘記和約將他跟戰敗國比咧...
而且是西方國家,不是整個盟國。蘇聯有索償。

引用:
我沒有說義務不是好的、是不需要的,而是兵役的義務是否需要可以被討論,你說我不能不支持...

惡法亦法是你先扯進來的……
沒什麼衝突爆不爆發的,只是對於線有體制,你似乎都一直提質疑,要人尊重你的觀點。但是,一提到現有框架下,你還是得遵守。回答都是堅持於”個人觀點”、”繼續質疑”,從來沒有回答過,就算你覺得他很爛,但是還是得遵守。

從頭到尾就只看到你質疑、質疑、質疑、個人觀點、個人觀點、個人觀點,似乎沒有看到你正面的回應過。從page16開始,你想想看有多少問題你沒回答,有多少錯誤的觀念、例子,我回答你了?

引用:
「”戒嚴”這個詞,在專制體制下或者立憲體制下的差異。」...希特勒在威瑪憲法時期藉由戒嚴架空憲法進行納粹專政。

戒嚴法是立憲政治下的產物,我前面表達太爛了,現在回去看還蠻丟臉的…..拍謝。
我是要表一個正常的統治者與獨裁者的差別,例子就是你提的希特勒了。
舊 2008-03-03, 05:14 AM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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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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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Mr. RC
我是要表一個正常的統治者與獨裁者的差別,例子就是你提的希特勒了。

就程序來說,希特勒的掌權比很多統治者還正常,威瑪共和是內閣制,在希特勒之前也常常是多黨聯合內閣。

希特勒是人民選出來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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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3-03, 05:23 A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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