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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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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說到了陷入混亂再來蓋... 而是該說:評估交通飽和情況已經正向且接近前,就該要做了.... 但在那之前的平時, 並非無所事事, 而是一直持續觀察&修正捷運等運輸的方案, 以隨時做準備. 但現在則偏向於... 各地方幾乎都是別人有所以我也要有, 改捷運是為了看起來比較進步和炒作用, 還有很多... 兩者的差別基準在於:一個是評估時機, 時候接近成熟了, 自然該蓋; 另一個則是為了蓋而蓋(先射箭, 類似再畫靶), 其他事後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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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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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以藉由設計更細的多時向號誌來解決這問題。 但是路口號誌時像越複雜,路口的效率越糟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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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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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我在反諷這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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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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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我覺得邊很多人跟官員很像,你跟他質疑法規的合理性,他就回你規定就是這樣。 不管你怎麼問,你都得不到你想要的"為什麼要這樣規定"的答案。 引用:
550這個數字是用像菜市場殺價的方式討論來的。還有一說是現行可以上高速公路的汽車 的最小排氣量。如果是經過實驗或調查訂出的數字,絕對不會是550。 引用:
也不是只有日本給予機車很大的路權。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都不會對機車行駛上有 太多的限制。包含最近開放可以交換駕照的馬來西亞。 引用:
人家在問的明明就不是法規允不允許。而是為什麼同樣的車在日本規定允許行駛任何 一個車道,到了台灣卻規定只走外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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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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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市規劃」乃百年大計 ... 有多少人口?要多少交通基礎建設? 都能大致預測出來!! 「評估交通飽和情況已經正向且接近前,就該要做了.... 」恐怕只是你的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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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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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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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即使有人能給出個答案,問的人不認同,這個答案到頭來還是個「不是答案」。 再者,有關法律的答案,本來能解答、能背書的就是那些立法者,討論區私下討論討論無妨,要替「立法者」和「執行者」背書? 那就撈過界了不是嗎? 引用:
我的回應是,「不管哪國生產的機車,到了日本就要受日本當地相關的法律限制」,一樣的「不管哪國生產的機車,到了台灣就要受台灣當地相關的的法律限制」 我沒說錯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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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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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才會提出最簡單的單向綠燈啊 要不然現在一會是右轉專用綠燈,一會是左轉專用綠燈,搞得道路上處處是陷阱 然後雙向綠燈兼行人綠燈,搞得右轉車被行人擋住,左轉車被對向直行車擋住,整個路口打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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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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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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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是會改變的, 但不是自己改變, 而是必須有人發出聲音. 不然刑法100條跟動員戡亂時期條款也不必廢止了, 反正法律訂出來, 死老百姓就是好好遵守就是了? 刑法對於****的定義也不用改了, 也不必增加性騷擾防治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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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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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的改變,要透過一定的程序。還沒修訂前,就是大家必須共同遵守的。 另外 守法的不叫做「死老百姓」。 ![]() 此文章於 2011-11-03 04:34 PM 被 a9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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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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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你說的 但發出的聲音除了吸引眾人的目光之外 還是要有一套合理且能說服大部分民眾與在位者的論點 我又加了一個在位者的原因是: 以目前的社會來說 空有民意基礎似乎是沒用的 甚至有時候某些民意基礎還是空泛的(fb常出現的萬人點讚,實際上卻是百人到場) 最後影響決策的人還是那些在位者(包含民代) 就譬如說像柯賜海 有陣子常常抗議司法不公 是常吸引眾人的目光 但最後改變了甚麼嗎?? 我當然不是要拿小建跟柯賜海相比 只是我覺得有心去改變某個現象/某條法律 必須要有一套令人折服的論述觀點 進而變成一種影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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