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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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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教一下,如果今天A殺人放火搶劫姦殺。B在大庭廣眾(或網路)下罵A是人渣。於是A告B公然侮辱,這告得成嗎?法官會不會考量A的作為,判B無罪?還是不管A做了什麼,都不能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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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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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認為那只是樓主的陳年往事, 無須計較 但是別人的看法可能就認為那其實是更糟糕的事 而且討論的範圍其實已經高於法律層面 沒有誰對誰錯, 不必把自己說的像法官或任何準繩 就連法官也都是自由心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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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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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告的成或告不成,像毀謗罪為什麼重可以重到要被關,輕者輕到只處罰幾百元而已? 原因在於罵有罵的好,和罵的不好的差別,你罵一個犯了法的人,雖然罵的很好,但罵 人還是不對,所以就意思意思給處罰一下。 像你說的這種情形,要就沒罪,就算有罪,法官大概就罰個500元了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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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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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路過的
看了三十多版 好累 不過我覺得整件事其中一個爆發點是這個吧 引用:
要是你覺得人家不道德 罵罵也就算了 何必要將人家的blog貼出來呢?雖然當事人的blog是有貼在簽名檔(這種批鬥我以為只有香港有) 這種行為是會讓一些路過的人很容易就去騷擾對方 我相信ken大不是到blog留言的人 但你這種將tony大的blog貼出來的行為 不是指明了路去他的blog騷擾他嗎? 也不用說之後的強辯了 雖然不是ken大去tony大的blog留言 但也應該算是有關係 不過, 可以的話還是不要告吧 既然雙方都有不對 誠心道個歉又不會死人的 何必要大家都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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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y the Great Vacation 8月15, 16日兩連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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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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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早被留或晚被留的差異, 而且也不會差很多 事情爆開之前, 會去留的還是會去留 想想應該算是奇毛子問題 這種批鬥最兇是中國大陸, 不過他們其實比較團結又比較敢講不做作就是 看議題吧 此文章於 2009-05-14 07:47 PM 被 G最高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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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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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各種資訊,本身的證據力受限於"傳聞法則"
如果認真了,可能會害了自己. 參考參考,自己有個評價就好. 至於法律相關問題,如果聽到: xxxxx一定怎麼樣! ooooo絕對怎麼樣! 小心以訛傳訛,吸收到錯誤的法律資訊. 說不定還害到自己.別人 這串從頭到尾,不就說明了很多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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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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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我太衝動了
造成大家的困擾,我感到抱歉 其實到頭來,沒有人會是贏家 我也將撤消告訴,希望大家讓這件事隨著時間流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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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 ITNEL I7 8700 RAM: 金士頓 DDR4 32G VGA: GTX 1060 6GB MB: ASUS B360 ITX HD: PLEXTOR 512G POWER:台達350W CASE:JONSBO C2紅 MOUSE:Rival 野獸版 耳機 SteelSeries Siberia V2 MONITOR:Philips 40吋 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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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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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原諒真的是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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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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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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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安樂居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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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啦!!! 這件事情終於落幕了.. 經過此一事件後..以後看文跟回文都會謹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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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健康,幸福快樂,無憂無慮,隨心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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