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
引用:
原車道的車不給轉, 就不能轉, 硬轉了就是轉車道的人的錯, 根本就沒有什麼好講的, 你腦殘才會拿出來討論, 你根本就是危險駕駛才會把這種硬切的情況拿來討論.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
![]() 一天一艋舺(台語的唷)! 每天都有新艋舺!!
![]() 我只是小嘴炮而已 絕對不敢和你爭嘴炮王的稱號 有嘴炮王還注意我說過的廢話 我都沒去管你放甚麼屁話了 接下來 換嘴炮之王發言... ![]() ![]()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看來你還是誤解我的意思。 我只是想說明,當兩車車速是 50 Km/H時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 公尺,而當時你說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只需要 1秒,而我說除非後車瞬間從 50 Km/H 變成 165.2 km/H,否則後車刻意加速,也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的。 我一直是這個意思。 引用:
我不是說了嗎,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如果安全距離縮短了呢?前車必須一直注意後方來車的狀況,難道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引用:
每天打電話問說什麼時候還錢,而且口氣和善,這算是逼債,卻不是不當手段。 既然是不當手段就不是”得理”了,所以”得理不饒人”不能算是社會亂的原因,我還是這麼認為。 引用:
所謂的安全距離就是”煞車距離 + 反應時間”,不同的速度有不同的安全距離,就是這樣。 我不是不回答,而是當距離拉長之後,前車已成為直行車後,已經不構成變換車道的問題,這樣你明白嗎? 引用:
不是吧,3秒 是在我提出 50Km/H,安全距離 32公尺,後車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你才凹出 3秒的。 ”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不是假設,而是後車要在 1秒中撞上前車的條件,這個情形是不可能的,所以後車不會在你當時說的前車 1秒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之前撞上前車。 引用:
還不一定,要看法官是否推翻最高法院”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闖紅燈違規者的義務”的判例,或者是什麼原因沒有引用。 我有強調過制度面是在朝以落實路權觀念方向改變,可是一些法官是否跟上腳步,這是人的因素,不是法的因素。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你頭腦簡單到只會說"原車道的車不給轉,就不能轉,硬轉了就是轉車道的人的錯,"??? 那我請問你.... 原車道的後車距離前車多遠,有資格不給轉呢?? 前車距離欲變換之車道的後車多遠,才可以轉呢?? 智能不足沒關係,出來放屁就不應該了~~~~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接你後面發言的是spooky_mulder............. ![]() spooky_mulder兄,您委屈了~~~~ ![]() 另外,你的屁話太臭了,要人不注意也太難了吧~~~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你確定他是指我嗎? 我發那一篇的時候還沒有看到最後的那一篇哦 ... 還是你欲蓋彌彰呢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1秒的適用狀況我已經不知道說了多少遍,你一直在這裡打轉,用意何在??轉移焦點?? 引用:
當然不清楚?而且我覺得你在逃避問題? 我再重覆一次....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後車距離不管多遠,只要距離縮短就不得變換車道????? 引用:
這樣就叫逼債?! 你也太天真善良了吧~~~~~ ![]() 另外你搞錯了,"不當手段"是"不饒人","債權人想討錢"才叫做"得理"......... 引用:
就算距離加長,依你前面的高見,前車根本無法變換車道,怎麼會變成直行車?? 你已經前後矛盾了而不自知~~~ ![]() 引用:
我凹出3秒?? 是你問我正常變換車道需要多少時間的,你忘了喔~~ ![]() 而且,正常變換車道你認為不需要3秒??為何3秒是凹??這種指控不太高明喔~~ ![]() 引用:
這個問題,我在另一串已經有詳細的說明,我們回到該串討論吧........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呵呵~~ 他指誰其實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 畢竟,低能兒的智商有限,他認為你笨,並不表示你真的笨...........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
引用:
如果距離加長了,不會造成前車在成為直行車之前被後車撞到,討論這個有什麼意義呢? 引用:
引用:
引用:
我沒那說,那是你的想法。 相信之前我就有強調過,我所有的討論都以知道整個事實過程的前提做討論。 所以說,後車如果故意加速,相信法官是會注意到的。 如果沒有故意加速,相信所有的安全距離,就算後車不煞車也不會撞上前車的。 要不要我找出我有說紅色那段字的那一篇給你看呢? 引用:
是的,我是有這麼認為,況且前面我都有強調過上面所說的紅色那段字了。而且你的 3秒又是我說了”除非後車瞬間達到 165.2 Km/H才有可能撞上前車”這個意思之後,你才算出 3秒的,所以我是有這麼認為。 引用:
我在另一個討論串也有說過了,”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前面你說"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現在,你連安全距離都說不出來了,何來"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 怎樣的距離才算安全,怎麼會沒有意義?? 你想逃避問題??? 引用:
你沒這麼說,也就是說,你認為前車可以在後車加速,縮短相對距離時,仍變換車道?? 前面你好像不是這樣說的喔~~ 我再複製一次你的說法...你自己看清楚,矛不矛盾~~ ![]() "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引用:
我沒有要凹的意思,是你問我變換車道的時間我才講的,而且三秒是很正常的變換車道時間,這點是你誤會我了............不知道你是不是和我一樣,願意為自己誤解對方而道歉?? ![]() 引用:
另一串我也說的很清楚,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