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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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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倒因為果,現在的爭議點跟本就不是責任的部份。 就是構成要件。 你一直強調罪責事實的成立,但是卻始終忽視構成要件。 如果如你所說,檢查官在提出公訴的時候,就會提交事證、物證,並且先行進行調查。 這時,就可以提出不起訴處份。只要一審法官簽結、宣判就結束了。 怎麼會進入二審? 二審是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訴。問題是,受害人已經死了,一定是公訴檢查官提出二審上訴。 但是一審判死刑,那現在,肯定一定不是受害人提出上訴。 因此本案也一定是加害者不服提出上訴,才會進入今天二審,法官提出要求新做一個新的精神鑑定。 所以,這一定是法官自已的自由心證造成的結果。 那台大的二審鑑定怎麼來的?這還不清楚嗎? 加害者要求取對自已最有利的證詞跟證據不是問題,但是他是現行犯,這麼多警方的人在當天看,現在還有密錄器,那有什麼可以脫罪的? 如果受害人還沒死,那就是誣告,但問題是受害人已死,且這是公訴罪,你怎麼告公訴檢查官? 死者是沒有人權的,當然是活著的人有人權。 如果是你的三階段論,那取證過程一切都是合法的,證據效力都是有效,為什麼一審法官會判死,二審法官會判免罰? 這不是在告訴一審法官,你他媽的你的眼睛瞎了,你的證據力無效? 你現在說的是罪責?問題是你說的是沒有可歸責的對像?這跟你的三階段論有什麼關係? 至於,那個自以為是的,現在是要出來當打手,要消毒轉移焦點加抹黑。 唉!髪綠人什麼招,還有人看不清? 此文章於 2020-08-26 07:27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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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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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面已經講過了,本來法院上訴後判決就有可能改變,全世界皆然,哪怕是極權國家都形式上設有上訴法院,讓案件可以透過上訴救濟的。 所以不知道你的案件上訴不能改判的觀念是哪裡來的??火星? 二、 用李茂山老師的例子好了。 今天你帶了三歲的兒子出門玩,你的兒子看到別的小孩在把玩一支新手機,覺得有趣,就劈手把對方的手機搶過來把玩。 你的兒子有犯罪嗎? 在法律的觀點,你的兒子因為沒有責任,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但是現在對方的家長不管你兒子是無責任能力人這點,而不斷主張你的兒子確實有搶手機的事實,所以堅持要告你兒子強盜罪,認為你兒子必須關到監獄裡,而且關越久越好。 撇開事後如何管教兒子不談,不知道你的想法是? 你會覺得對方完全搞不清楚重點,還是你也覺得你三歲的兒子有犯罪,必須關到監獄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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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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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縱容你三歲兒子去搶別人的手機來玩? 還是本案該員沒有行為能力?未達成年?還是說一審法官眼睛瞎了? 在沒有明訂法律之前,未成年孩童理應負擔刑責。或是父母應負擔相關刑責。 以前還有一個東西叫做「少年關護所」。 問題是,你如何證明本案該員案發當下神智不清? 最簡單的就是,你如果不吸毒,你就不會有這件事。 你是因為你吸毒神智不清耶。這是可原諒的罪責嗎?還是三歲小孩搶手機玩是不可原諒的罪責? 另外,這三歲小孩吸毒了嗎?三歲小孩為了搶手機玩殺人了嗎? 我懷疑三歲小孩懂得什麼叫做搶手機。我更懷疑三歲小孩懂得什麼是手機。 你不就是因為卡西同濃度過高,才獲得本次的不罰嗎?那不就證明你吸毒嗎? 原因自由?你為什麼吸毒? 我為什麼酒駕? 他為什麼強姦? 不是一樣的意思嗎? 總之我喝太醉,神智不清。 總之我K太兇,神智不清。 都不應也沒有可歸責的對像啊。 你永遠都知道吸毒不對啊,不管什麼時候,都知道。 你受不了沒吸毒,但是在這之前,你就知道吸毒就是無法自拔啊。 我還記得三十年前的黑道會叫未成年人聚集,騎DIO拿開山刀對砍呢。 未成年不罰?有可能嗎? 此文章於 2020-08-26 08:0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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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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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根本就不是出在構成要件, 是第三階段的罪責 構成要件通通沒問題, 罪行是成立的, 接下來是罪責的探討, 這個犯人需要負多少責任 第2審的無罪判決, 實際上是有罪但不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301, 不罰就宣告成無罪, 這個是程序上的無罪, 並不是一般人理解的 "無罪" 引用:
不對, 並不是 此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重刑自動移交上級法院審理 不需要任何人提出, 就自動上訴了 這是為了保障受刑人的權益 引用:
由前述制度的精神, 2審法官本來就應該更審慎深入來檢視重刑是否合適 引用:
事實和證據都沒有疑問呀, 2審就只是對於第三階段的罪責有異動 引用:
這什麼跟什麼啊... 別鬼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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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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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這等於告訴全世界,只要你神智不清,就天下無敵了。 酒駕也可以,拉K也可以。 引用:
這正好就是本案加害人獲得不罰的原因。 如果我是法官,我一樣會維持原判。 引用:
這個重刑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意思是要等三審檢方提出上訴? 引用:
我不認為罪責應該異動,這意味一審法官是他媽的瞎了眼。 酒駕也可以神智不清,撞死人,喝酒過多也會強姦。 拉K就更簡單了。 我唯一該修正的是,不是死刑,是無期。 此文章於 2020-08-26 08:2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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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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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 應該說是專家鑑定的結果 一審和二審都是依照鑑定結果審案 引用:
覺得該死就不用審了? 那還好你不是法官 引用:
高院法官覺得不適合就改判了呀... 你到底在說些什麼呀?? 如果檢方不服當然可以上訴 引用:
案子又沒有加入新事證, 本來就只有罪責有疑義 對於關鍵的鑑識部分, 2審法官再徵求另一組專家的意見, 非常合理呀 如果台大的見解和法醫所一樣 維持原判就非常合理 誰能事先知道呢? 此文章於 2020-08-26 09:05 PM 被 michaelw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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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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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是法律人,不必跟我講什麼程序,
去扯什麼『上訴後判決就有可能改變,全世界皆然』幹嘛? 是必然改變嗎? 如果不是必然改變,是在講廢話嗎?! 我這一不讀法律的平民是怎樣也看不懂『吸毒+殺母砍頭』.. 不管是怎樣訴還是怎樣審..可以一審有罪二審無罪, 這所謂的司法程序..竟然有人跑出來說"因為上訴後判決可能變無罪』.所以判決很合理?! 這是怎樣?講這廢話是要說明這一審O二審X是所謂的司法固定流程嗎? 那有沒有哪個高明法律人來開示一下三審會開什麼牌嗎?! 三審應該要打一審的臉還是二審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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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8-26 09:32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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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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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必然改變,也不是必然不變。 所以上訴後判決不同,並沒有什麼特別需要奇怪的地方。 反倒是你的上訴後不能改變判決的觀念,才是錯誤需要修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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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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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很單純我一再強調多次,
事實就是『吸毒+殺母砍頭』, 不管幾訴還是幾審,認為無罪判決合理的. 也只有站著說話不腰疼的法律人了... 我一再講的都是在講本事件的事實, 某法律人一再舉莫名其妙的例子企圖轉移焦點, 不想理會它.. 然後就要變成是我是『上訴後不能改變判決的觀念』了。 這法律人的邏輯真的是很詭異呀.. 司法越來越沒有公信力應該就是被這種嘴炮法律人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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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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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矚上重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上網了,想看的自己看,其它懶的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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