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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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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幾篇我就要補充一下 , 以免有人腦殘亂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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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權主義者 , 不是車種主義者 . 尤其我更重視行人的路權 ! 畢竟行人沒有任何保護 , 更沒有快速的行動能力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24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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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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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吧 瞭 閣下之意乃此七歲小妹妹應負"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 結案!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25 AM 被 42章經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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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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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 , 這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無關 . 而主要是小妹妹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所造成的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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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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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務上來說, 有班馬線的地點, 就算不是走在班馬線上, 也會被認定是走班馬線. 那是個小路口, 黃網線區域, 通常是給車子走的, 一般行人來說, 不會直接走那兒, 而是由兩旁通過 (也就是你所說的雙黃線). 以出事前的錄影來看, 看的出來小女孩的位置並不會偏離太遠. 更何況.... 出事地點是路肩, 對 "重型機車" 來說, 是沒有路權的. 沒路權的車去撞到人再去說對方也沒路權, 所以責任都在對方, 似乎也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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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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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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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離開行人穿越道 , 但距離不遠 , 是會被當成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 但此例則不適合引用此條款 . 畢竟距離太遠了 . 而黃網區的部分 , 他就是車輛與行人都可以通過的 , 一般人不會這樣走 , 不代表一般人都是對的 . 畢竟白紙黑字的規定寫的清清楚楚 ! 不發生事情就好 , 一旦發生事故 , 就會用這樣的規定來判定肇責 . 而道路的優先通行權是汽車(含機車) , 行人只有在行人穿越道上有 優先路權(通行權) . 我國交通事故鑑定 , 早已改採絕對路權制 , 所以在道路上 , 汽車(含機車) 是享有優先路權的 . 事故發生後 , 如果享有優先路權的一方沒有任何違規 , 就不會有肇事比例 . 而本案件中 , 如果機車沒有違規 , 那肇責會 100% 在小女孩身上 . 但機車如果有違規 , 如超速(必須現場量測)或者行駛路肩 , 則就必須 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比例 . 引用:
這兩種的事故比例是不相同的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36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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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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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小妹妹從「T路口」過的人
腦子是在想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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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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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今天他拿"行人穿越"出來說嘴, 但你忘了嗎?他發過幾篇路肩路肩路肩路肩路肩的? 發了一大堆路肩文後, 來看看這篇, 貨車停車下來後讓小女生走, 結果騎士從"路肩"超車撞上, 這時他反而把焦點放在行人穿越, 你們還沒看清他嗎?不過就只是一個為了爭辯而爭辯貨色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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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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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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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不認同 , 但我國交通規則已經定義得很清楚 . 行人不可以跨越雙黃線 . 你就是必須要從黃網區通過 , 因為行人的另外一項義務就是 "左右無來車" 始能迅速通過 . ![]() 引用:
你還是一貫的斷章取義的表現 , 著實令人失望 .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45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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