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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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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一個管交通.一個管道路設計.用語不一樣
那到底是管交通的隊還是管道路設計的對
     
      

此文章於 2012-07-23 10:10 AM 被 二手男 編輯.
舊 2012-07-23, 10:07 AM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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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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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weirock
純機車撞機車要死人~難度比汽車跟機車擦撞還要難很多
請考慮 速度跟質量

所以大家撞到滿身傷,這邊骨折那邊骨折,只要不死人都無所謂。
執法教育都免了,反正都有人會違規。
 
舊 2012-07-23, 10:10 AM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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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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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二手男
一個管交通.一個管道路設計.用語不一樣


你如果真的去研究法律條文,二者並無衝突 ....

就只有像某人刻意二分法的人會去誤用宣傳!!
舊 2012-07-23, 10:10 AM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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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舊 2012-07-23, 10:10 AM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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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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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weirock
快的就是達該段道路速限~慢的就是低於該區道路速限~
當汽車比機車慢~機車就給他超過去~
不然混合車道的設計也不會是大於等於汽車道

這樣是違規的。
要超車以規定來說一定是從左側車道超車。
這不能用來解釋你所謂道路設計規範裡混合車道的寬度大小。
如果營建署的理由是這樣,那表示營建署在車道設計跟交通規則
牴觸。這樣是不對的。

引用:
作者weirock
問題她根本沒停也沒轉啊~她就這樣開了超過兩條街耶
汽車沒事沒理由不能騎上慢車道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是這規定根本無法執行。
因為你說他開過兩條街,但他搞不好第三條街就轉了。

引用:
作者weirock
問題我們的法令就是連你口中的蟑螂都要保護啊
不然怎麼常常有小屁孩騎車去塞別人的車底掛了
然後被塞的人被告上法院(刑事)~告完可能還被家屬告民事

有人死上法院是一定要的,因為警察沒有判定誰對誰錯的權力。
所以在車禍一方無法做意思表示的時候,只有檢察官可以代替
死掉的一方來處理車禍。所以我們常常聽新聞報移送偵辦,那只
是一個必要手續而已,不是移送就代表他有罪。
不過這問題也不是只會發生在汽車機車間的車禍,機車撞機車也會有,
汽車撞汽車也會有。
舊 2012-07-23, 10:26 AM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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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不曉得要說謊說到什麼時候 ?
連自己都要騙嗎 ?



舊 2012-07-23, 10:26 AM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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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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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引用:
作者strong
你如果真的去研究法律條文,二者並無衝突 ....

就只有像某人刻意二分法的人會去誤用宣傳!!


我只能說手冊裡的東西.並不是法律條文.所以並不會有所衝突
而且有人所引用的東西.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是由市區道路條例裡面所延伸出來的.是由內政部所發出來的令.
所以是法律條文比較大還是命令比較大

舊 2012-07-23, 10:27 AM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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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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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二手男
我只能說手冊裡的東西.並不是法律條文.所以並不會有所衝突
而且有人所引用的東西.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是由市區道路條例裡面所延伸出來的.是由內政部所發出來的令.
所以是法律條文比較大還是命令比較大



你先不要跳入法律上位下位的問題,

否則很容易被誤導!!

先站在這本設計規範的起草單位人員的立場,

有可能會去創一個違反現行法律的內容,

行之多年,卻沒有被人檢舉謬誤???

這不符合常理吧!!

況且,我現在看到某人的批判內容,

根本就是搞不清楚狀況 ...

有膽子就去挑戰內政部官員看看,

我等著看好戲!!

此文章於 2012-07-23 10:36 A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2-07-23, 10:32 AM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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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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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引用:
作者strong
你先不要跳入法律上位下位的問題,

否則很容易被誤導!!

先從這本設計規範的起草單位人員,

可能會去創一個違反現行法律的內容,

行之多年,卻沒有被人檢舉謬誤???

這不符合常理吧!!


這是規劃設計依據用的.
沒有人檢舉是因為沒有人去檢舉阿.
公部門不會自己找事做的.
這並沒有違反法律阿..
我一直再說"用詞"不同.不是嘛

此文章於 2012-07-23 10:40 AM 被 二手男 編輯.
舊 2012-07-23, 10:39 AM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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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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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公路法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舊 2012-07-23, 10:41 AM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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