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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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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拿有啥,我還有聽過在芒草季節 有登山客在陽明山主峰和東峰中間的路迷路到死 被找到屍體的時候離旁邊的路經才幾百公尺 不過那是沒有手機的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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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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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名找到人山友說下切的是瀑布還是峽谷 的樣子 ,連他都不敢相信 ,人完全無法下去的地方, 竟然人在底下 那沒有啥 ... ...........就是阿 ~ 但有辦法吵到國賠就很不可思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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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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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這麼說,家屬告了好幾條要國賠(亂槍打鳥?),法官終於挑其中一條挑一堆理由給他賠 引用:
而且找些莫名其妙的理由,這些工作程序有SOP嗎???沒有的話(因為判決書中沒有提到一句"未依標準程序",所以我當這是法官事後諸葛自由心證)有什麼依據可以當做疏失標準,這當然是法官說了算 貼上之前的協尋紀錄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304062954.A.5A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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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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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OUTUBE]U8-apsZAc_M[/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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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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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判決書才知道原來的判決新聞標題爲“山難搜救不力 國賠267萬”應該寫作“山難搜救指揮不力 國賠267萬”!差兩個字差很多!
但是記者素養太差加上民粹傳統看到黑影就開槍,所以導致真正該負責的躲在背後偷笑,並且拉辛苦搜救的消防員人員當擋箭牌當遮羞布,讓事實的真相出不來被轉移了焦點! 這種亂報的新聞媒體基本上沒有淘汰機制,判國賠的負責機關肯定要記過處分。但是大眾被欺騙的情感情何以堪? 想讓張博崴山難國賠案真正有意義,政府該做的是正視問題不是限制入山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75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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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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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麼判在法理上對不對我不知道。
但造成封山影響效應是符合人性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跟哪一個當權都無關,換成沒有登山這種高雅嗜好的鄉民(or任何一個人)來作基層公務員,我保證九成以上都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極力攔阻登山客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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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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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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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不然要怎樣寫? 有差很多嗎? 記者寫這樣剛好阿,相當中立 2.到底是誰被騙? 誰轉移焦點要求國賠的? 也不先想想是誰的錯 3.就算全部救災系統整合了 , 就保證救的到活人嗎? 要是這樣也死了 , 然後原告第一條 第2條為何放人登山, 還不是可以告 ? 4.國賠到頭來還不是大家繳的稅金 ,其中一部分去支付 , 你這麼支持國賠全部你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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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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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國賠的氣憤不下於版上各位!這都是我們一點一滴的血汗錢去繳稅支付!
憑什麼我們要賠給因為自己疏失導致意外的個人?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新聞標題的感想。 但是我們是一個有制度有法規的地方,不是人治誰說了算或是兩百年前的法國民粹斷頭臺眾人皆曰可殺的時代了。 這也是我們最引以為傲的民主法治制度尤其是法治! 我們講的這麼久其實是講同一件事,只是針對這件國賠案的事件發生時間前後區別而已。 尤其法院判決已經說明法條的缺陷,那是不是我們能針對有問題的法規去推動修法和改革? 最簡單的白痴作法當然就是封山,就像酒駕一直抓不完政府為什麼不禁酒? 對於未來的山難遇險事件,希望不會有消防員被法規逼上山去搜救,希望未來的專責救難機構有完善的救難標準流程和裝備,希望步道標示和指標以及最重要的警告提醒事項清晰明瞭,不必擔心登個陽明山都可能會失蹤,希望熱心救人的有專法能免責不必猶豫,希望申請登山者上山前都有教育課程資源可以充實自己,太多的希望都是為了下一次的意外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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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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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聰明一點的作法,登山要考照,考過才可以登山。尤其野外求生及如何呼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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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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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登山需強制買保險,如意外所有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為何自己托大出意外須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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