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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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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婦人遺失了21000元,很幸運的找回15000元,當然他有可能更幸運一點,找回全部的21000元,卻也更可能是一毛都拿不回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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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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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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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A的ㄟ....好野人阿....回來養魚吧...別去照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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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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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說法真的有點怪。 然後呢,當事人的幸運別人有權去分享嗎。 那不幸運的時候,別人是不是也有義務要分攤。 不管他幸不幸運,不是我拿,他的幸運跟不幸運就與我無關,我拿了,還堅持要分享他的幸運,那後續的人肉搜索跟排山倒海的譴責,不也是堅持分享幸運帶來的後遺症,因為自己的堅持要拿一部分的幸運,所以造成自己後面的不幸運,那能怪誰嗎。 此文章於 2010-12-15 04:33 P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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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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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為什麼他的說法就不對?不也是合理的狀況嗎? 自己的就對? 因為我認為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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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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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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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經沒甚麼好爭論的
法律人情難兩全 永不會有交集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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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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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個人造業個人擔啊。 所以我也是用『怪』這個詞啊,因為我覺得這個法真的是很怪啊。 拿三成是法令規定,所以可以拿得理所當然,那鄉民的譴責跟逼迫,本身也沒違法啊。 在法律邊緣玩文字遊戲,就得有被反噬的準備,沒遇到,是運氣好,遇到了......就......自己承受吧。 此文章於 2010-12-15 05:05 P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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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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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太鄉愿了,這和說「女人半夜穿熱褲出門活該被強X」性質上也差不多了 ![]() 沒有人或是天條規定索取報酬就要被人肉和譴責呀 這應該一碼歸一碼,不管怎麼說,用群體暴力在網路上侮辱別人還有人肉本身就是不對的 今天是碰到個法律系學生,要是碰到法律系叫獸,那些人肉的、謾罵的、拍側臉的,全部都得一次性上警局報到 一次發幾百張三聯單在這個社會上也不是稀奇的事了 撿到錢還給別人是做好事,私自吞沒是做壞事(違法),索取三成報酬是不好不壞(中性,合法) 實在沒必要因為別人不行善就罵成這樣 當你用聖人模式要求別人的時候,先想想自己是不是也能夠在每件事上面都做到不虧道德良心 此文章於 2010-12-15 05:05 PM 被 千島雷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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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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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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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但是也沒人規定不行啊。 群體『譴責』違法了嗎。 當遊走在法的底線來換取利益時,就得有受到其他人遊走法底線來反噬的心裡準備啊,總不能我遊走底線,卻要求別人用高道德標準來對待我。 我的意思是,三成這條法本來就很奇怪,索取三成報酬並不是不好不壞,而是合法但是低標,連碰都不碰才是不好不壞。 此文章於 2010-12-15 05:18 P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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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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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算舊資訊了,而且是同學轉述放出來的... 後來東森有訪問那位婦人 當然又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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