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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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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到這裡雖然覺得有點怪怪的,因為有些見解不是我所主張的。 引用:
我可沒這麼說,你是從哪裡認定的? 引用:
我認為221是要看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吧,我前面都是這樣講的,你是不是看錯人的發言了? 1.沒問題,2.有問題,只要被害人清醒,能為意思表示,而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會進入221。所以3.也不對。 引用:
錯誤,227只有二個要件 1.行為客體未滿16歲。 2.****或猥褻行為。 滿足以上二個要件,不謂當事人的意願是同意、不同意、不知道同不同意,都會成立227。 此文章於 2010-09-04 04:04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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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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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的真棒 ![]() 明明是普世價值 心證成立的東西 法官確執著條文上的罪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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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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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依您的看法跟目前的法院作法,因為無幼兒明確表達違反其意願之證據,因此不能進入221,只能進入227, 因此凡性侵幼兒的刑度會依227,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221強姦成人也是3-10年,因此依目前法院做法,強姦幼兒跟強姦成人刑度將會相同。 又因為實務上幼兒是無法於法庭上明確陳述的,強姦時又沒有法警從旁錄影所以也不會 有幼兒明確表達違反其意願的證據,因此221及222第二款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不可能發生適用情形的,因此這樣的作法無疑是法院實務上將幼兒排除在221及222之外,只剩一個227, 那麼222第二款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法之原意包括幼兒嗎?廣大無知鄉民的憤怒不能說毫無理由吧。 227是以雙方合意論處因此其罪刑較222為輕,提高其刑度不見得適當吧。 引用:
100分,完全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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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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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過來說, 加害人又不能證明該幼女表示「要」怎可以「合意」論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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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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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沒發現你邏輯上有瑕疵 甲與乙合意發生性行為,乙於事前取得甲同意 於性行為過程中使用手銬、皮鞭、低溫蠟燭等道具助興 甲並告知乙會在過程中以言詞動作抵抗助興 性行為進行中,甲以言詞不要、好痛明示告知乙中止性行為並有動作抵抗 而此時甲並沒有中止性行為的意願,乙也持續與甲進行性行為。 15分鐘後隨著性行為的持續,甲發現漸漸無法承受肉體上的疼痛 遂以言詞受不了了、真的不行、快停等語句明示乙中止****並以行為抵抗乙 而乙未因此立即中止,卻持續與甲之性行為10分鐘後, 乙得到****才告結束。 請問乙該當何罪? 引用:
你前面分析了很多怎樣的行為構成強制等等 這代表你認為行為人一定要有什麼具體行動、言語才構成強制 你沒發現你前後講的話互相矛盾? 前面講你認為構成要件是要看有無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馬上又說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進入221 這不就是有其他要件凌駕於行為客體的意願之上? 2.有問題,只要被害人清醒,能為意思表示, 而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就不會進入221。 這句話是說只要是行為客體清醒、能說不要 但是卻沒有表達本身不願意的意思表示 就不算強制,就不構成妨礙性自主? 你的見解會變成 只要製造一個行為客體清醒、能說不要 但缺沒有表達本身不願意之意思表示的情狀下 行為人愛怎樣發生性行為就可以怎樣做 這樣的漏洞. 舉個例子 四名190公分的壯漢在暗巷尾隨一名150公分的女子 四名壯漢在未以暴力及言詞恐嚇的情況下圍住女子 旋即輪流與女子發生性行為,而女子因為對方人數及體格上的差異 加上身處偏僻暗巷害怕激怒歹徒而未做不同意之意思表示及抵抗行為 遂讓歹徒得逞 請問你要怎樣分析這樣的狀況? 我再舉一個我實際接觸過的案例, 我相信這種類型的案例就算沒受過法律教育也聽說過 甲身高185CM體重85KG、男性35歲, 乙身高153CM體重42KG、女性30歲, 兩人熟識相約飯店用餐,餐後甲邀乙至飯店房間聊天 乙不疑有他,兩人甫入房內,甲旋即趁乙來不及反應扯下乙的衣物 欲與乙發生性行為,而乙懾於兩人身高體重之差距 且曾聽聞甲有與他人鬥毆之流言,怕受到更嚴重之傷害 故不敢以言詞、行為做不同意之意思表示 僅能做扭動身軀、轉動頭部撇開臉頰不讓甲親吻等消極方式不配合 遂讓甲得逞性交直到甲****才告結束 照你的見解如果你是法官的話 你要告訴乙因為甲沒動手打你也沒恐嚇 而你沒有抵抗動作又沒明確告訴甲你不要 因此不構成強制****,所以甲在沒有你的同意下 扒光你硬上是無罪的? 那如果我要你考慮一下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乙當時明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很可能要面臨生命身體法益受到甲進一步侵害的風險 你又要如何分析? 引用:
所以你的見解是不管行為客體同意或者知道與否 只要行為客體未滿16歲發生****或猥褻行為就會成立227? 那請問怎樣的狀況下會進入222-2? 這下子照你前面的說法就是要看行為人的手段 而非行為客體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適用? 221成立與否 16歲以上看行為客體的意願 未滿16歲看行為人的手段 這明明是同一條法律,為什麼你會對構成要件有不同的解釋? 法條會只因為行為客體年紀不同就導致構成要件不能一體適用? 人家說的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同時, 原來就是這麼來的 ![]() 舉例分析一大堆,講得很通透, 但我還是一句分析這種東西一點營養都沒有 我一點都不在乎 我完全不想爭論為什麼法官進入227而不是221=>222-2 你只要告訴我,為什麼進入227,行為客體未滿七歲 而且事後身心明顯嚴重受創,量刑卻判不到222的基本刑期?甚至連一半都不到 這種量刑標準到底哪裡合乎邏輯? 我不認為法條設計有問題,而是出在法官的素質參差 導致審判沒有品質,你認為法官的素質OK, 那麻煩你解釋一下這個量刑標準是怎麼一回事? ![]() 此文章於 2010-09-04 06:24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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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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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惡蟲前面說修法會架空222 照他的見解222-2現在幾乎就已經是無用的多於條文了 實務上根本就很難進入... 糟糕的是實際上就有這樣見解的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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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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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難進入這是法官的問題嗎,還是如某些朋友所謂是受媒體操弄的愚民大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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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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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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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這一篇法律討論中,惡蟲的見解與判決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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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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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你的主張其實也有問題,如果修法只修227的法定刑度,那很可能會變成227跟221相同刑度。這樣會變成不同程度的犯行卻是相同刑度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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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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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試著想想看如果你在路上隨機抓住10個小朋友, 你認為會有幾個不會掙扎反抗哭鬧? 這兩個案例都是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是認識的, 被害人沒反抗的原因應該是被害人認為加害人在跟她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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