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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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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你這幾天的發文,你的國文有重修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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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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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事情想請教一下,雖然過去曾有判例暱稱id罵另一暱稱id仍被判有罪,因為看到裁決書都是"被告坦承不諱"(當庭認罪),法官自然不會浪費時間去了解,把起訴書修改一下作出判決 可是,因為這次版上告人事件,令小弟有興趣去尋找相關資訊,在實務上虛擬世界兩個暱稱對罵告上法院是否必然成立?本例因有人跑到他人之部落格中謾罵,所以不在討論中 我找到的 "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因為網路世界,我們不知id暱稱者是男或女,老或少,甚至人不在台灣?可否解釋為泛泛之人? 又如果當事人沒有部落格的連結,即使如何被罵,也沒有真實世界中人知道他是誰,法律上為何仍能構成妨害名譽? 而且,看到有位律師提出這樣的論點~"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因此,如本案的幾位被告,不計哪位去blog鬧事的,可否用這個法方答辯?罵"人渣"是對故事心生不滿發洩情緒而已? ps:我常注意這類新聞,某些名人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上了法院很懂法律上的答辯技巧,往往都會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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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新開的店
文章: 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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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那是個人修養的問題 也不能說一定會怎樣 電影不也是常演出類似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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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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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句洩氣的話 , 還真是看運氣 ,
看你遇到哪種法官 . 法官的心證 , 勝過千萬條條文 以最近的某個名人來說 , 一個法官認為他在國外有鉅款 , 且有人打理 , 所以有潛逃的可能 , 故拒絕交保 . 但先前卻有另外一個法官認為 , 國外的鉅款都不在名下 , 無法證明為 其所擁有或者控制 , 且以他的身份來說 , 潛逃國外的機會不大 , 所以 連保釋金都不用 , 就放出來外面趴趴走 . 同樣一個人 , 同樣一件事 , 遇到不同的法官 , 有不同的心證 , 就產生 了極大的落差 這也是司法讓人無法放心的地方了 . ps. 這篇將是我最近的法律討論文的最後一篇了 , 自己手邊的文件 太多都還沒處理 , 跑來這邊插科打諢 , 真是自找麻煩 . ![]() 此文章於 2009-05-14 05:00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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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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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是我最後一次審判了,就抽籤好了,剩下的交給老天爺.
![]() 老天爺:最後什麼都推給我....,我就交給洋基第四棒了 ![]() 這也是洋基第四棒無法讓人放心的地方. ![]() 此文章於 2009-05-14 05:10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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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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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 : 我只是假設一下說個故事 , 按照大清律例 , 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 要判什麼罪啊 ![]() ![]() ![]() ![]() ![]() ![]() ps. 別告我啊 , 我只是突然想到這個笑話 , 忍不住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嘛 ![]() ![]() 慘了慘了 , 說好要先處理文件的 , 又多跳出來打了一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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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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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吧 我的修養可能不夠 不用看電影 我曾在檢察管警察面前扁撞死我阿公人的爸爸(沒辦法,那個人躲在警車上) 當下真的真的全家沒人控制的了情緖 看來pcdvd高人不少 此文章於 2009-05-14 05:31 PM 被 airdog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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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新開的店
文章: 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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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可能講修養有點剌激到你了 但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 會想殺了對方也是人之常情 其他的都是大道理 想得通,就想通了 就不老生長談 我想你也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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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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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請幫我轉告你的那個朋友的朋友
就對他這麼說好了: “你真是個人渣” 看到樓主述說這則“笑話”用第一人稱表述, 真的很容易讓人忽略掉, 笑話之前的“我朋友的朋友”這句話, 像我第一次看也是以為, 那位偷看到人家在自慰, 就恐嚇取財吃了人家一年多早餐, 最後竟然還在同學會上公布這件事的混球就是樓主, 而在文中講述這件事時, 樓主那種興高采烈的語氣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古語說:觀其友,知其人也。 樓主的朋友的朋友為人如此不堪,我想樓主也...... 最後支持一下KenKuo兄, KenKuo兄勇於指責壞人壞事, 發現錯誤後勇於認錯的態度令人佩服, 其所犯的錯也就是太過於心直口快而已, 〈這種錯小弟也常犯orz〉 但不支持那位去別人部落格鬧版的仁兄。 KenKuo兄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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