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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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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不會有人把殺人的罪無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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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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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是合法逃避兵役,那是要求對方爭取應有之權利 不構成唆使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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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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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抓做包包的人 還是賣包包的人 還是兩者都抓 既然實務上買盜版還沒法定義成違法 那為何使用盜版軟體的人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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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之為物 能令晝短 能令夜長 此文章於 2005-03-24 06:25 PM 被 axbycz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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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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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呃... 因為windows太貴所以改用Linux... 然後因為office太貴...改用open office... 但是...學校都不教... 然後...一定有某些是非.doc、.xls、.ppt不收...的有個性老師 考試就考window...就是不考Linux(抱歉,哇不是玩資訊的) 請問這不是自己爽是什麼 ![]() 此文章於 2005-03-24 06:25 PM 被 雲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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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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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也沒有人把使用盜版這件事無罪化,那為什麼也還是不能討論? 又想說討論盜版的原因就是想為盜版合理化? 不用你再繞圈圈,我先接著問,那為什麼討論,研究犯罪心理學就不是要為犯罪合理化?? 還有,殺人的確可以被無罪化,只要證明殺人者當時屬於心神喪失的情況下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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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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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為何MS的軟體普及? 如果一開始就這樣搞∼相信MS絕對一點也不便利... 所以MS噱凱子是合理的...大家都要當凱子讓他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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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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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離題了 要再開戰場到另一串去 逃避就是逃避 哪那麼多理由 要逃就低調點自己知道就好,幹麼找那麼多理由合理化 以上,相同模式,如數奉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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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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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不清楚耶... 我只知道買windows比買書痛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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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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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殺人罪會依動機而做出輕重不同的判決 但是用盜版跟本無法可判,再找理由,只有無罪化一項 如果殺人可以被無罪化,相對的盜版也可以無罪化,只可惜目前還沒有成功 此文章於 2005-03-24 06:34 PM 被 kog78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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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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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法逃避兵役,是爭取應有之權益 不構成逃避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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