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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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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知的差異在 事主的行為是否正當,是否屬於正常的交易行為 而在我的認知裡,事主影片的操作無法說服我他沒有鑽漏洞 所以我認為這種交易行為不需要去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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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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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子其實不太一樣
屈臣氏案: "公開測試版APP"本身就是個非一般人使用的東西 類似之前那位號稱天才駭客的傢伙啟動瀏覽器開發者模式的狀態 如果那些參數異常的商品必須在此狀態下才能看到和加入購物車 或是因此可以修改正常商品的參數後加入購物車 自然構成刑法339-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華碩案: 事主每一個步驟都是華碩所提供的功能 也都是一般人可能作出的操作 但是在特定的順序下 卻產生華碩認為不正確的結果 這樣的狀況應該被司法認定構成刑法339-3嗎? 你認為我執著的點 正是法庭攻防的爭點之一 一旦被認定是"竄改" 刑法339-3大概就成立了 那就不只是民法179的不當得利了..... 法律就是大家對於行為規範的共識 如同我在#312問的 如果修法或法院認定事主的行為要用刑法處罰 而華碩擺爛不修Bug或不肖網站故意留下類似Bug 讓不知情的消費者用到 來一位告一位 來二位告一雙 司法體系要怎麼處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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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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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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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屈臣氏案如新聞所述,該位是利用測試版APP去找到漏洞 之後用正式版本將原本既有異常參數的商品放入購物車,導致結帳金額異常 新聞沒有寫到你所說的修改資料 所以他的行為與華碩案並無差異 第二,縱使一般人也有可能因為同樣的操作而不小心得利 但因為是不知情的操作,實務上華碩應該不會去追究單單一次性的交易行為 可是本案不一樣耶,前前後後利用這個漏洞買了上百件價值六十萬的商品 你很難說服檢察官這是屬於善意的操作 就如同屈臣氏一案,被告是必然,完全不委屈 至於結果如何,就靜待判決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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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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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次,若消費者企圖以次數頻繁搞亂店員而未能將優惠卷停止或未能將使用過之優惠卷註銷,請問責任在誰? 再者,消費者食髓知味以此手法致使店員多次以低價售出貨物,請問過程何處有涉及詐欺? =========== 文中提及多次重施故技,也有人認為會有警方到場關切... 但問題在於過程一切合法,還是有明文記載消費者結帳前重覆反悔或游移不決有違反哪條法律? 此案根本問題在於店員不接受結帳,或不被此手法迷惑而出紕漏就什麼問題也沒有。 如果第一次之後查知了金額異常,在第二次後請了警方到場關切。 在眾多人眼前重施故技,店員依舊給予優惠結帳且未註銷優惠卷,警方也愛莫能助。 再者,就算警方協助店家當場拆穿這個手法,請問該消費者所犯法律為何? 我的認知是...只能道德勸說消費者放棄購物或店家拒絕讓該消費者購物。 消費者當然有鑽漏洞,無庸置疑... 但問題是店家請了個終日頭腦不清的店員負責收銀台結帳,難道不是店家的責任? 消費者刻意挑選老是算錯金額的店員結帳,金額有異要算消費者詐欺?不是這樣吧? 再者,提告當然是店家的權利,但就算要告罪名與對象也要弄清楚。 引用:
貨物上有貼識別碼,收銀系統針對識別碼設定金額,櫃台設有識別碼掃描機? 一般來說掃條碼是店員操作,因為讓消費者自己操作的誠信太低。 現今電子商務等於是放任消費者"自己動手"掃條碼? 還是消費者將購物推車推至定點,由自動設備代為掃條碼? 前者,您的論點才能成立;後者,只要符合規定,一切都是店家問題。 今天推兩個購物車,一會兒拿進、一會兒拿出、一會兒左進右、一會兒右進左,管得著? 因為沒有進入結帳掃描區之前,貨品拿進拿出都不能影響結帳。 若購物車沒有貨物,只是曾經逗留過就能結出金額...一定是店家的掃描機有問題。 再者,不在購物車內的優惠物品可以使用其專屬優惠卷...一定是店家的系統設定有問題。 若實際上只有一輛購物車,則不管旁邊有多少人進出貨物,都不能影響最終仍存在之貨物。 如果可以,那代表購物車問題大了... 如果本該是後者的系統,店家卻為了節省費用而採用前者... 只能說消費者刻意不掃昂貴貨物是可以預見的。 請問故意設置漏洞,然後以訴訟逼消費者和解求財的公司,一般怎麼稱呼? ============ 最後您不必回覆,因為鬼打牆的話我不想回。 此文章於 2019-06-10 12:42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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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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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看到屈臣氏案的新聞有寫到是用工程版APP查到資料
再用正式版APP下單 就我的開發經驗 工程版APP既然可以連線到正式伺服器取得商品資料 那麼能用正式帳號在工程版APP登入下單是很正常的事.... 至於前文我所說的修改資料 "如果"你認為"如果"不夠明確 那我把"如果"改成"假設"可好? 程式漏洞有人會濫用 為什麼你會認為法律漏洞不會有人濫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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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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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你所述 如果該顧客故意讓店員搞錯,導致商品重複折扣,並且重複利用同樣的手法得利 我覺得詐欺罪成立的可能性還比本案大喔 店員即使精神狀態不佳,不代表你就可以使用詐術得利 我說過好幾次了,有沒有犯意很重要 引用:
前面請我回答,後面又說我不必回覆,的確很有鬼打牆的味道 但基於尊重,我一併回覆 首先,我去日本超市,都有自助結帳櫃檯 台灣我還沒看過,看了諸位的發言,我終於可以理解為何台灣不適合了 如你所說,台灣消費者的誠信太低 再來,你說只要符合店家規定,責任就歸屬店家 我想請問,今天優惠代碼明明就有規定一件商品只能折扣一次並且還有適用範圍 事主拿範圍外的商品來使用多次折扣,這樣也算符合規定? 還是在你的觀念裡面,條文規定都可以不用理,反正只要能鑽漏洞刷過就好? 電商平台有漏洞,店家必須修補,也可能要承受消費者善意操作所造成的損失 但不代表不能追究那些惡意鑽漏洞藉此大量謀利的消費者 最後,請問華碩打訴訟能求什麼財? 人家要求和解返還不當得利而已,求了什麼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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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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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簡單的邏輯 他都找親友來申請人頭帳號了,我認為他不會用工程版APP去下單 就算是好了,也沒有來源證明他自己去修改參數 再者,如果他都可以修改參數了,何必花時間找漏洞? 另外,為何要討論到法律漏洞? ![]() 最後幫我釐清一下 你認為屈臣氏案,該名消費者有罪嗎?理由是? 而華碩案,該名消費者無罪嗎?區別是? 此文章於 2019-06-10 01:55 A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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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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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沒搞懂
交易契約中買什麼東西、要不要使用優惠碼是顧客的自由 "意思表示"反覆再多次都沒有違法 更不構成"詐術" 企業提出報價 當最後雙方合意契約成立 企業也履行完契約 結果年度核算"越想越不對勁"就告顧客詐欺.... 如果這不是購物網站 而是華碩的業務部門 消息傳出來真的會被笑死..... 現在是事主的影片顯示有意識到可能是漏洞 事主沒有通知華碩還繼續利用 所以我贊成不當得利 不然企業該作的事情沒作好 吃虧本來就要企業自己承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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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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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好幾個人律師上身恨不得去幫事主辯護一樣
為何不直接去找事主呢 在這邊讓你辯贏對事主的官司也毫無幫助 去辯贏華碩的律師你就可以直接開業接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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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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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錢人,無罪推定。 艱苦人,有罪推定。 不然你以為會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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