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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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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pe=1&permPage=1
![]() 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 感謝網友提供清楚明確的資訊!請大家如果可以幫忙的話就轉貼給你所有的朋友哦! 看圖片!facebook的專頁建立時間都是以「太平洋時間」為準!也就是比臺灣時間晚16個小時 (非夏令時間)。 你所看到的建立時間為4月11日早上5點37分 (太平洋夏令時間快1小時),恰恰就是台灣時間4月11日晚上8點37分!所以特定質疑的媒體,你有做好功課再發新聞嗎? --------------------- 那為什麼別人建立粉絲團都不會倒退16小時呢? ![]() ![]() ![]() 此文章於 2014-04-15 11:51 AM 被 wangjo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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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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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前面有人提到路過中正一分局觸犯強制罪及妨害公務罪等罪,
很剛好的,台大法律系黃榮堅教授今年一月初在研討會上談過這個問題。 至於現任法務部長也是沒被教好的一份子,最基本的她的立場本不應對個案公開作評價, 但還是做了這樣的事。就是為了這樣才換掉曾勇夫。 黃老師的發言內容很長,我只做部分的節錄,難免有斷章取義之嫌, 有能力看懂、或者有興趣的人希望還是從頭看完。 http://1951huang.blogspot.tw/2014/0...ost_23.html?m=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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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我國刑法條文設計上的問題(落後+懶惰),而且實務上只要不是明文規定在法條內, 有利於被告的邏輯與思維都會被排除而不做利益衡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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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這段請想想這些日子發生過的事情,立法院、行政院、中正一分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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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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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你看得懂? 引用:
以上兩位(人生開始我把你黑掉很久了,如果不是香料引言我是不會看到你講什麼的,原因?你要嘛是軍公職人員,要嘛是黨工,我不黑你黑誰?) 兩位我實在是無法從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憲法開始解說,一個連集遊法的要件都弄不懂; 另一個很喜歡把行政程序法掛在嘴上,但憲法基本原則是建立行政程序法律秩序的基本理念諸如此類全忘光。 本件不生信賴保護問題?確定?要不要去念一下法律系?今年還來得及去報名。 想上課麻煩自己掏錢去念書,給連結自己看 引用:
http://philavesta.blogspot.de/2014/04/blog-pos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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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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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了吧? 看一下最後一句黃色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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