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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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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言語暴力也是不好的。 這件事,或許讓大家正視,言論自由的限度,以及所謂的法律精神, 當然,也應該讓我們省思,校園暴力問題的嚴重性。 踐踏他人傷口卻不以為意的人,不懂是教育或是家庭或是社會,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教育出這樣的價值觀.... 法律是保障在法理上站得住腳的人,不是保障先喊先叫的人, 話,通常是說給聽得懂人聽的, 聽不懂人話的,講再多也沒用。 此文章於 2009-05-14 12:20 PM 被 lijuif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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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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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過您不少文,您應是大家都很尊敬的法律人 看到您舉的例子相信大家也了解,但事不關已時也許大家可以很冷靜, 看看最近的**殺事件,如果主嫌在受害者父親手上,您想他會乖乖等警察來嗎? 當然罵人也不對 只是想討論法律層面外,現在社會上少有的同理心同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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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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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告到底啦 不要客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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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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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 犯罪地,可分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皆為訴訟管轄 以本例而言.TONY用電腦的住居所就是犯罪結果地 不必以"原"就"被"... 還網路法院勒... ![]() ~~~~~~ 雖然我是半瓶醋,但是你比較響叮噹 依你的態度 連那一篇,,打你兩槍,剛好而已 此文章於 2009-05-14 01:57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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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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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老是有人以為網路上寫的故事就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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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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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太過抬舉了 , 我真的擔不起 .. 前兩年 , 有一個轟動全台的嘉義惡婆婆 , 侵門踏戶到東石鄉痛歐媳婦的案子 , 相信很多人應該都還有印象才是 . 當時也是引起東石居民的群情激憤 , 結果引發另外的衝突事件 . 警察為了保護惡婆婆能夠平安離開現場 , 反而引起東石鄉民不悅 , 認為警察袒護 壞人 , 進而包圍警察局 , 過程中許多不理性的行為跟言語 , 事後也是得接受司法 處分 . 一般人都不具司法處分權 , 所以不能以任何的私刑來解決問題 . 只是大家已經習慣了 ,或者不相信司法 , 所以會以情緒性的方式來自我處理 . 只是 , 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 還是得說明一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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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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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了有了 大家消消氣∼看32頁流金大為大家準備的便當 只是沒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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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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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現在逛的網站是什麼...再聽不懂沒辦法了(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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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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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你不提醒我怎麼會知道呢 話說∼還真像我前前任女朋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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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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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 ![]() ![]() ![]() ![]() ![]() 換你給套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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