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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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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先解釋一下公式的原理嗎? 為何要這麼算呢? 不給”超車”,那麼他不會在開始移動的時候才加速,他會在閃燈的時候就加速。 ”想要故意撞上去”,才會在前車開始移動後加速。 開始移動後注意的責任仍然在前車,所以後車開始移動後,前車發現後車突然加速,就應該做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轉回原車道。 引用:
所以說經商失敗無力償還債務,債主應該放棄債權,才是得理饒人嗎? ”前車違規,都還沒機會談到認不認錯時” 怎麼會沒機會,後方車表示不給切,那就不要切,不就是認錯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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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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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用瞬間哦,不是指 1秒鐘哦,所謂的”瞬間”跟”剎那”的意思差不多,甚至不到幾兆分之一秒的意思,你誤解我所指的”瞬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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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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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被人點名了, 趕快看一下號碼牌...2006年 嗯! 8月 嗯 ! 正確無誤 ! 就是我啊, 不過你說錯啦,你的討論我壓根沒想看(啦機有甚麼好看的), 會進來是因為我手癢,因為我無聊,咬我啊~~~ ![]() 我只想看你能啦咧到甚麼程度而已... ![]() 加油,扛巴嗲~(拍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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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日向家地下K隆星地球侵略前線基地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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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咧...
我也是喔~~ 被點名了!! 話說這位兄臺真強.... 明明很簡單的問題被他搞的複雜無比!! 真的令我想到星爺的東西遊記裡的唐僧啊..... 真是經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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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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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犯錯時 會絞盡腦汁 找盡理由 來證明或者是丟煙霧但說明自己"可能"沒錯
這種人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過多少呢?? 沒想到這邊就看到了一個... 對方真衰 那種"感覺"應該像是 騎車騎一騎前面路邊有個剛啟動且慢慢騎的老背背在你要小心超過去時 有意無意往你彎過來你前面給你撞 還要你賠 哎呀呀 真是倒了八輩子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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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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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就是等加速度運動的公式嗎? 實際上車子的運動當然不是等加速度運動,但是,除非有速度和時間的函數關係,否則無法求得實際位移.........因此為了方便計算,在車子到達極速前,以等加速度運動來計算是權宜的求法.......而你的計算就毫無根據可言了..... ![]() 你怎麼又在談"正常"的情形了? ![]() 正常情形我都同意,現在談的是"如果"有這種情形的特例.........ok~~ 現在我們不就在討論特例的責任歸屬嗎? 如果你認為開始移動後注意的責任仍然在前車,所以後車開始移動後,前車發現後車突然加速,就應該做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轉回原車道。.....那就不用算了,你的結論還是前車錯.........是吧~~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我覺得你開始不願意去正視問題了........... ![]() 引用:
什麼叫逼債,你或許沒搞懂,不逼債就等於放棄債權?! 至於在安全距離下變換車道,後車不給切,到底算不算是前車的錯,都還沒個定論時,你就咬定前車錯,要前車認錯?!結論下得未免早了一點吧~~ 認真一點好不好,我可是很認真在跟你討論,你這樣應付了事,老實說,很令我失望....... ![]() 引用:
呵呵~~ 50Km/Hr 加速到 165.2 Km/Hr ,你談這個速率變化是用前面32公尺、50Km/Hr 、1秒的例子,你忘了嗎?故意忘的吧~~ 你這段明顯凹得沒風度了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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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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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 怎麼有人會自己往屎坑裡跳~~~~ ![]() 不過,既然你要對號入座我也不反對,have a seat!!!!!!!!!!please~~ ![]()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你乖乖看熱鬧就好了,大人講話,小孩別插嘴,老師沒教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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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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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人喜歡對著"空氣"講話......
![]() ok~既然這樣,我如法泡製,就對著"屁"說話吧~~ ![]() 你認為你是嘴砲王嗎?急著跳出來承認........ ![]() 不過老實說,你還不夠格.......雖然你很有潛力,當嘴砲王指日可待........但是,前提是,別又被停權了........ ![]() 另外,認為問題很簡單的人,有很大的可能是自己的頭腦很簡單........例如我那唸小學的女兒,我跟她說1+1可以是10,她就是不相信......你認為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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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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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那裡沒有根據。 引用:
針對這一點,沒錯,還是前車的錯,只要還沒有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也就是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引用:
不過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而已。 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也有不生存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賺小錢,也可選擇轉大錢,但是風險自負。 如果說逼債就是得理不饒人,那麼不逼債時欠債的人在無理償債之下,還會有動力去還債嗎? 逼債不能算是得理不饒人,只是一種主張權利的展現。 不當手段的逼債才是稱為得理不饒人,正當手段逼債何來得理不饒人呢。 重點不在逼債,而在於逼債的手段。 引用:
我說的安全距離是指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的過程,都具備安全距離。 我的邏輯很簡單,就是交通法規規定,前車估計的安全距離是絕對安全時,就表示那個距離是前車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後車是加速也不會撞上的距離。 後車不給切,硬要切不就是違反”讓直行車先行”的這一點了嗎? 之前列過的幾點前車要遵守的,當每一點前車都遵守時,後車還撞上前車,那就是後車的錯,反之就是前車的錯。 引用:
真的是你誤解你還不相信,就是 1秒的例子,我只是想表達,1秒可以完成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而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時,除非在前車開始移動的瞬間,後車可以瞬間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否則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到前車。 這樣的意思你懂嗎,是你說 1秒鐘可以完成切換車道的,結果後來你又弄個需要 3秒鐘,這也 ...... 所以,上面的說明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並不是說 1秒中是否可以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 的意思。 很明顯的是你誤解了我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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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日向家地下K隆星地球侵略前線基地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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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 別跟他繼續這樣下去啦~~ 有些人是為了吵而吵!! 用一張嘴講一些哩哩扣扣只為證明自己是對的.... 我等著他自己遇到這種狀況!! 畢竟有著20年開車的經驗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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