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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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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便宜可以撿
大家會不撿嗎? 無所謂清高不清高 也無所謂羞不羞恥 當犯錯的是你的時候 別人會給你這個機會嗎 還是你可以舉牌說[你真不知羞恥] 心態? 我有便宜就撿阿 名人與我又不熟 誰理他阿 就事論事 今天人家犯錯不思補救 還強詞奪理 那我也不給你[含扣]什麼了 從頭到尾 沒有看到名人好言好語的道歉 然後強迫取消訂單 這種就是大家所謂的[給人生路]嗎 希望以後我辦團購 然後不小心把價位提高後 在來道歉 希望大家給我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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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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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真的是傷透了心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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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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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插個花,問題好像不是網友與網友間吧? 是FM與已訂購網友間的問題。 別自己人打起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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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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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插個花, 女友是易攻難守.....老婆是沒人守也不會有人攻..... 相信我,要搶人家女朋友是很容易的。手上的貨不值錢,不會好好愛惜。在別人手中的肉永遠是最甜美的,會使盡全力去搶的.......除非對方是孔容,或是自己是怪獸。 只不過,這種拿女朋友當貨物的心態,永遠只騙的到平庸的貨色。當然,如果是『門當戶對』,那也沒什麼不好。 我我我..........我從來沒考慮要與有思想的女人交往......我我我我我是用下半身思考的怪獸。而且還是已結婚,沒格出來花的老怪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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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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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由其是我這種看熱鬧的人最不該發言....... 網友間爭爭沒什麼不好,這個社會就是要多元化啊? 不過若是吵起來,就有點多餘,畢竟,問題是FM搞出來的。 要爭的繼續,小弟才有插花的機會。 要吵的去FM門口吵,說不定還可以得到FM十大傑出口木顧客、與十大女子顧客獎項哦!!! PS...............不好意思,重覆發言,因為兩個主題根本是一樣的東東。不曉得為什麼變成兩個???分散、還是集中網友的注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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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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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是那個消保官說的. 你什麼時候打電話去問的... 因為你是針對我的"上面那一句話"去說是消保官說的...請問你說是"無效",你是有問過,還是只要你說了就算.(另外請你去問時,告知清楚一些,此點聲明是從一進入購物網就看的到,直到列印訂購單也是看的到..不要說的好像要消費者去查查規定才看的到的) 你說的話,就像是目前還有很多人堅持"郵購商品可幾日內退貨一樣",硬要求直接到店家購買的,也要要求此權利一樣.建議你去找找相關的資料,以"證明"我的"一定"是錯的.不然話不要說的太滿. 至於你是否有看過"消費者報導"這本雜誌,我不知道,我訂了超過五年了,到目前都還有在訂,我都不敢"確定"是無效的,你就能..請教你的身份? 殺人者死刑,以這句話來說,殺人就一定死刑,那如果打戰中,那如果自衛,那.. 一言以蔽之,除非法律是你定的,不然請說話,有點說服力點. PS:如果不知道電話,可以問我,我可以告訴你,等你問好確定我的"一定錯",請告知我是那個人員說的,以利我求證你的所言真假.自己所看過的案例,從未有因強調這一點,而說是店家錯的,請問你的論點是?消費者跟律師所能強調的是,店家以回覆通知信..等,所以代表已有初步的訂購同意,而可要求屢行... 至於打官司,除非當初名人在做這個網頁時,沒有經過律師檢驗過,不然,早就有所防範的地方在了,賠不賠,是看店家的誠意,要打勝,虎兒認為不太可能. 就算當初HP等大廠都不認賠也是相同的,只是他們的名聲,遠大於這些金額,選擇賠,還是"對自身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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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03-11-09 12:49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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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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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法 他可以要求拿走 40%.............. 其實你掉了的東西. 如果是沒什麼特徵可以辨認的話(例如 單獨又少量鈔票). 哪麼 誰撿到 就是誰的了. 因為送到警察局 你也是要不回來........你又沒有證據 東西是你的. 警察怎麼可能敢把東西給你? 時間到了 那就是給撿到的人了. 看完整個討論串. 台灣人的道德觀 真是可悲又好笑. 到底誰才是"犯錯"的人啊? 是撿到東西的人 ??? 還是是弄丟東西的人 ??? 此文章於 2003-11-09 02:30 PM 被 phag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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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仙女銀河星系, 跨克星
文章: 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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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女生被強姦了
不去怪犯罪者,反而一昧指責女生穿太暴露 真是可笑的道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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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新撰組一番隊
文章: 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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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奇問一下 依哪條法呀?? 佔便宜佔得如此理直氣壯 是有點讓人感到可悲,但我笑不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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