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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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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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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沒弄清楚我的點 重點在於,很多當初說要開放給一般大眾的停車場(獎勵容積率) 都沒有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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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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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政府官員及司法機關為體恤建商賺太少,曾發出解釋文,說獎勵停車增設的停車位賣給私人也算是開放給大眾,離譜吧,但真的是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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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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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區域立委都是建商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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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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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假的..... ![]() 有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嗎?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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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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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租給私人也行,用月租的也行 所以大部分停獎車位都租給該棟的住戶 停獎有和沒有都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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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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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門狗又不是養好玩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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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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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車獎勵容積這件事情,這個我有檢舉然後被回覆的經驗∼
下文內容節錄北市府回信: --------------------------------------------------------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內湖區XX路328號獎勵停車空間使用一事,其獎勵停車空間之使用,係依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修正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其中「供公眾使用」之義,按內政部營建署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釋(略以):「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因此,獎勵停車空間若僅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亦符合供公眾使用之定義。 謝謝您的來電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______,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393,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上 --------------------------------------------------------------- 今年五月剛檢舉過然後收到的回覆,看了也是覺得有點怪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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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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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內政部營建署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就是這個公文 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意思是指賣給私人停私家車也符合公眾的定義 現在規定有改了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13184&Itemid=54 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現行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監察院於民國99年6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糾正案由指出:以建築技術規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係以下位階法令再委任制訂建築法未明確授權規定之事項,與合法性原則有違;未落實將「獎勵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悖離增設停車空間之目的;另建築技術規則授權增設停車空間給予容積獎勵,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且導致容積總量管制流於形式等。 內政部依據監察院糾正意見檢討,並考量保留過渡時間俾利其他法令或都市計畫增修訂銜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明定該條文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現行各地方政府據以訂定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如未提升為自治條例或另依據其他適當法源訂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則失其效力;為此,內政部前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各地方政府如認為所轄地區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需以有效解決停車需求者,請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增修訂,以利銜接。內政部並已於100年1月6日發布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增訂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必要時得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將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管制,以控管都市計畫容積總量。 另為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並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請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導正給予容積獎勵的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同時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內政部本次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之實施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解釋,再搭配本次函頒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以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將逐步將增設停車之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且增設之停車空間並能真正達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之公益性目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及內政部廢止前揭84年10月3日解釋之命令,已分別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www.cpami.gov.tw)「法規公告」、「政府資訊公開 / 主動公開資訊 / 函釋及裁量基準 / 解釋函彙編」項下,並刊登6月30日行政院公報(http://gazette.nat.gov.tw),如欲進一步了解內容,可自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公報網站查詢 解說 舊的已經賣給私人還是沿用,依然合法,所以大家還是沒得停,在該命令發布後取得的建築執照才適用,目前一大堆舊建照仍適用舊法令,將來落成也是可以把公眾停車位出售給私人,新的獎勵停車位應該還沒落成提供給大家停車。 此文章於 2015-11-02 10:45 AM 被 Robertch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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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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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5-11-02 01:05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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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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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回覆。 爛 透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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