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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我覺得...

虐貓者是不對,該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但是這個譴責該來自於法律定義的譴責,而不能因為現在法律並無虐待動物的嚴重刑罰條款,而違反隱私權更甚者還去打人。不能因為不爽某人而違反法律去達到自己的 satisfication。

所以,那些支持去打而且不是打嘴砲的、或公佈地址的網友,已經跟虐貓者沒什麼兩樣了。
     
      
舊 2006-08-04, 09:00 AM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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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黑豬肉離線中  
seraphicsi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狗大小便也是會固定在某個區域,只是要從小養成

有點想不透,為何狗老是在車輪或電桿上尿,一次不尿完,要分很多次尿

因為那是地盤的擴張。
既然劃地為王,那一定的存量當然多劃一點....
不過我家以前的狗,我都不讓他在車輪上尿尿,免得主人出來打我...
他要再車輪尿的時候我都把他拖走...
 
舊 2006-08-04, 09:20 AM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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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來這個論壇這麼久,第一次看到大貓貓的出現∼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06-08-04, 09:28 AM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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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法律, 是寫給守法的公民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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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開拼裝車的暴走族不會看!!!

請各位密切注意方姓垃圾後續動態.......

至於有人拿這個討論跟女學生在日本被害的討論比較.......

如果那個日本人渣比照虐貓模式將犯罪過程當成作品放在網路上,
他應該還沒開庭就已經被虐殺了!

輪胎跟甜甜圈都是圓的, 但他們就是不能比!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06-08-04, 09:50 AM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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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aksa
Major Member
 
aks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224
這個人還真是丟盡姓方的臉!
舊 2006-08-04, 09:59 AM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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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sa離線中  
solex
Major Member
 
sole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30


自己推自己文?
難道是引言錯誤?
舊 2006-08-04, 10:06 AM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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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ex離線中  
medic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69
兩岸相關法律整理:
(1)在醫學研究上,虐待動物行為與暴力犯罪和連續殺人犯有重大關聯,警察應將施虐者強制送醫: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http://webtwo.wtps.tp.edu.tw/~t1/profile11.html
http://%20www.cas.cn/html/Dir/2006/05/09/0142.htm
http://www.cpetc.org/10/200641310306.asp
觸犯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2)動檢所進入施虐者住宅,另行安置受虐動物的依據:
引用法條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3)假大陸人士公布虐貓行為,製造兩岸對立,觸犯中華共和國刑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觸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七)散布***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4)將受虐致死或受傷之貓咪任意棄置,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觸犯法條
刑法(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5)走失寵物失主,懷疑走失寵物被施虐者領養,請求警察協助進入施虐者住宅,搜尋走失寵物之依據:
引用法條
刑法(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6)虐待有主人之寵物,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引用法條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舊 2006-08-04, 10:39 AM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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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ci離線中  
yutelin
Major Member
 
yute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七嘴八舌異言堂
文章: 224
問件離題的,
弟看到別人車子底下有一隻死亡的小貓,
而那輛車已經二三天沒開動了,
弟應要通知那個單位來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8-04, 01:28 PM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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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elin離線中  
翻桌啦
Regular Member
 
翻桌啦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大貓貓
不好意思 恕我稱您為垃圾 翻桌白目
我在這論壇呆了五六年 也當過板主,
您是我第一個稱為垃圾的, 稍早我發的那篇文章是我看到1X篇時氣不過A兄才發的,
但是至少人家後來態度還是有些許轉變,
這位翻桌垃圾 您只是來把這篇文章當筆戰當比較 甚至沒有了解到
人性代表的光明面以及處理事情所必須有的道德觀,


你他媽的擺明來戰,不要扯文章哪偏又哪篇 你只是個連人都不配當的垃圾!


你可以因為他人和自己的論調相異而生氣罵人,當過版主又如何?

我還以為當過版主的人都比較懂得自律,辯能辯到罵人......你也不過爾爾
舊 2006-08-04, 01:52 PM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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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離線中  
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翻桌啦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65&page=1&pp=10

人氣就可以看出關心程度了........................可謂天差地遠

那邊有公幹勇士,卻沒有這裡的公幹軍團

那邊有也有死不認錯的兇手,卻沒有這裡的正義發聲團
====================================
和解?????

該不會又有人說,人死自然有檢警單位會負責,貓狗沒有

該不會又有人說,人可以自我防衛避開危險,而貓狗不行

該不會又有人說,像我這種不愛貓狗的人沒資格說話,滾去關心你的(人)吧

那是因為那裡沒有您老的"加持"呀
您大可以像在這邊這樣也跑去那兒鬧一鬧......這樣我看那個討論串的人氣一定馬上也能破表吧?
舊 2006-08-04, 02:09 PM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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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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