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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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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虐貓者是不對,該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但是這個譴責該來自於法律定義的譴責,而不能因為現在法律並無虐待動物的嚴重刑罰條款,而違反隱私權更甚者還去打人。不能因為不爽某人而違反法律去達到自己的 satisfication。 所以,那些支持去打而且不是打嘴砲的、或公佈地址的網友,已經跟虐貓者沒什麼兩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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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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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那是地盤的擴張。 既然劃地為王,那一定的存量當然多劃一點.... 不過我家以前的狗,我都不讓他在車輪上尿尿,免得主人出來打我... 他要再車輪尿的時候我都把他拖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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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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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寫給守法的公民看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以開拼裝車的暴走族不會看!!! ![]() 請各位密切注意方姓垃圾後續動態....... ![]() 至於有人拿這個討論跟女學生在日本被害的討論比較....... 如果那個日本人渣比照虐貓模式將犯罪過程當成作品放在網路上, 他應該還沒開庭就已經被虐殺了! 輪胎跟甜甜圈都是圓的, 但他們就是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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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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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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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還真是丟盡姓方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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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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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推自己文? 難道是引言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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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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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相關法律整理:
(1)在醫學研究上,虐待動物行為與暴力犯罪和連續殺人犯有重大關聯,警察應將施虐者強制送醫: http://news.lib.ntu.edu.tw/?p=952 http://webtwo.wtps.tp.edu.tw/~t1/profile11.html http://%20www.cas.cn/html/Dir/2006/05/09/0142.htm http://www.cpetc.org/10/200641310306.asp 觸犯法條 精神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2)動檢所進入施虐者住宅,另行安置受虐動物的依據: 引用法條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3)假大陸人士公布虐貓行為,製造兩岸對立,觸犯中華共和國刑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觸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七)散布***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4)將受虐致死或受傷之貓咪任意棄置,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觸犯法條 刑法(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5)走失寵物失主,懷疑走失寵物被施虐者領養,請求警察協助進入施虐者住宅,搜尋走失寵物之依據: 引用法條 刑法(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6)虐待有主人之寵物,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引用法條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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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七嘴八舌異言堂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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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件離題的,
弟看到別人車子底下有一隻死亡的小貓, 而那輛車已經二三天沒開動了, 弟應要通知那個單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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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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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可以因為他人和自己的論調相異而生氣罵人,當過版主又如何? 我還以為當過版主的人都比較懂得自律,辯能辯到罵人......你也不過爾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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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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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因為那裡沒有您老的"加持"呀 ![]() 您大可以像在這邊這樣也跑去那兒鬧一鬧......這樣我看那個討論串的人氣一定馬上也能破表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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