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33
|
引用:
之所以用「比爛」這個詞彙,是近兩年多來,臺灣網路環境幾個論壇和FB等多種社群媒體的討論串閱讀經驗的累積。臺灣在地的同運支持者們的言論,給我的整體閱讀感受就是「比爛」。曾經我看了 QueerWatch 酷新聞 的「小編觀點」 將近一年,整體感覺真的就像是臺灣二創的 嘴砲金字塔 之中的「下面三層」的論述套路。 然後,我從來不覺得拿美國黑人來舉例算是一種正面。畢竟美國黑人的種種問題例如犯罪率之類的,也從來沒有少過。 臺灣在地的同運團體的社會議題操作、社會運動呈現方式,真的需要自我檢討,網路上的有心攥寫的現成檢討文也從來沒有少過。選舉和公投過後,網路上出現一個二創詞彙「以同養苗」,我看了真是會心一笑。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
可是我看你的發言,你是明著罵這裡的人啊,我才問你是誰讓你有這種想法
我看到的只是雙方各執一詞,要我講的話當然是和我不同立場的人比較不講理。而你覺得你的位階一定比較高? 黑人就是長期被歧視的對象,所以西方人一直在檢討改善當中,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是一樣 所以你覺得黑人就是沒資格和其他人種平起平坐就是了? 引用:
引用:
此文章於 2018-12-06 03:49 PM 被 Melia1830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
引用:
要我講的話當然是和我不同立場的人比較不講理。而你為什麼覺得你的位階一定比較低? 沒有人說不應該平起平坐。 只是面對公投及民意的結果,法律及定義的問題時,我想看到良善健全的解決問題方式及放棄意識型態的跳針。 此文章於 2018-12-06 04:1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595
|
我支持同婚
出事時 如果沒有直系親人存在 才有個配偶簽手術同意書啊!!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
引用:
目前看來,最大的反同勢力是同意同志有各項應有權利 但就是不能跟婚姻兩個字沾到邊 笑死我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
引用:
14/15可是挺同的自己丟出去的,硬要跟萌萌嗆,強迫大家表態,然後被主流民意打槍能怪誰?怪東怪西就是不怪自己,跟某些講幹話的官倒是很像,傻傻以為幾個挺同的在網路上亂咬人就是主流民意.............. 同性戀越是發達,某些HIV製藥公司可就越賺錢,這誰賺走了錢就是誰在後面搞鬼,別以為支持你的就是幫忙你的,也有在旁邊鼓吹你去死的.................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
引用:
我說過,我是贊成的。 但我越來越不想支持。 我不會閒閒無聊沒事去反對或侵害別人法律上的權利。 但這不表示,這些東西將會贏得我的重視、尊重或好感。 有可能是越加厭惡及反感。 這端視於這部法律如何施行及我見到的社會結果如何。 引用:
引用:
引用:
此文章於 2018-12-07 12:12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
引用:
閣下完全混淆視聽 我們什麼時候公投是表決同志人權的? 公投前大法官早已釋憲,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 爭議到底修民法或是修專法 愛爾蘭也是用公投表決的,他們是用公投決定合不合法 只不過愛爾蘭同婚合法化公投過了,就沒有人說人權不該被表決? 其他國家先修專法的多還是直接修民法的多? 我們還比國外進步,修什麼法可以用公投 人家政府就直接作主決定怎麼做 此文章於 2018-12-07 12:09 AM 被 sclee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
|
![]() |
![]() |